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3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3-01-09 14:16:47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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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3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长春市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家信用社(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张新

  电话:0431= 邮编: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原佟家乡街道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企业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四)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得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输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二)

(三)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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