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3篇 保障宪法实施的教案

时间:2022-11-02 14:46:57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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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3篇 保障宪法实施的教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1

  第2课 树立宪法意识——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材料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补充在p14第二段用以说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涵。)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几类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他人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政府领导人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者政府领导人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罢免不称职或者违法乱纪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权利。(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哪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五)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我国公民享有以下经济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

  2、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3、劳动者的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此外,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案例1: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学生齐玉苓和陈某同时参加中专考试。之后,齐被录取为某校财会专业委培生,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领走,上学、参加工作。不知情的齐以为自己落榜,直到1999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以侵害齐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宪法第46条所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判决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齐各种损失万元。

  案例2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

  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上述材料中的超市员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材料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

  1、立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2001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以上内容可以说明p14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2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能力目标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教学重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教学过程

  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都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尤其在“文革”中遭到践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日益清晰,那就是要形成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复习提问(1)“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2)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既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一切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于是就产生了法制社会的两个重要取向:在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取向和在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

  在中国长期的法律观念中,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一直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强化权威、服从,忽略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而任何革命的目的,都是追求人的解放;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受剥削和压迫的状况。导入新课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讲授新课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1、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提问:

(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1)立法保障(板书)

  1978年以来的20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1997年)来,八届人在常委会通过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总是的决定,占20年立法总和的1/3以上。提问: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的保证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有哪些?(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我国五千多万名城市消费者受到侵害,其中,%受到劣质产品侵害,%受到商业欺诈行为损害,14%受劣质服务侵害;%的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户损失447元;%的人受到心理伤害,而%的消费者受欺诈后的态度是“忍了”,直接找经营者退换或索赔的只占%。举例二:1995年,青岛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拉开了他闻名全国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顺利。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买假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不该接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的追随者面临败诉。1997年,为将“打假”行为扩大化,王海又成立了专门“打假”的“大海公司”,从消费者行列迈到经营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动更具争议。现在,王海已成为中国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动,既受到广泛赞扬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议。问题与思考:

  怎样看待“王海现象”?他的“知假买假”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运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广泛的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每日面临着光怪陆离的社会生活中最为复杂的一面。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119页)小结

  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巩固新课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内容,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完事大吉了。首先要熟悉与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其次要知道保护合法权利的动作过程。课后练习

  熟悉至少一个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举出自身权利尚未得到保护或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在寻求律师介入与帮助、法律保护与协助、传媒关注与监督方面,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3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

  人民网上有一篇网友的评论,说劳动法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该网友是有法律功底的,他尚且发出这样的声音,普通公民对劳动法的认识可想而知。

  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制定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劳动法的条文,都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工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任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也许是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许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的不管。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被劳动法遗忘的一大群体是民工。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且不说社会保障和各种劳保福利对民工是一种奢望,就是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工资每月按时发放这些作为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也没有在民工身上很好地实施。去年年底,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

  劳动法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与人们对劳动法立法精神的误解有关。很多人还把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看作拿破仑时期《法国民法典》中的“劳动力租赁”关系,劳资双方 什么都可以协商,十九世纪后期劳动法就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政府制定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的基准成为世界的通例,因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既涉及经济的发展,也涉及社会的稳定。如果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劳动者最起码的利益为代价,它所遗留的社会问题会是长期难以弥合的。

  不仅是用工单位,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更要树立这样的观点:劳动法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它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对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基准”的种种行为,政府职能只能查处不能搞什么“平衡”。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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