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篇 异议管辖权申请书范文,欢迎参阅。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三,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xxxx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xx年4月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河南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________镇中央大道________号。
被申请人:田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________】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H市A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____诉被告宋____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____路____小区____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____市____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____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_______市只有一个_______仲裁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在XX市,而钱XX向贵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晶
20xx年 3月 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规)
申请人中国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栋xxx楼。
负责人:xxxx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xx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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