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同居协议书3篇(接触同居协议书),供大家品鉴。
同居协议书1
男方:黄照周,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柏果村13组,身份证号:52020229440104016。
女方:袁小成,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烂泥沟村水车田。身份证号:
双方均为丧偶后于20xx年6月自愿在男方住所地同居生活,同居后无任何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未生育子女,并至今未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生活中互相的性情和个人观念逐渐不能融洽,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一、双方自愿同意终止和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同居前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互无牵涉。
三、双方与原来各自的前配偶所生子女,至今仍需要抚养的.,由各自负责抚养,另一方对对方孩子不负担任何抚养责任,双方各自子女均不负担对方任何赡养。
四、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未建造有任何建筑,未购置有任何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有个人财产均在各自户籍地的家中保存,归各自所有,互无干涉。
五、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扶助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此款在协议签订时由男方当场给付,由女方向男方出具亲自按手印的收款收条。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署名按手印后,即产生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此后互无任何干涉和法律上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8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
同居协议书2
程华利 男 汉 1980年11月15日出生,系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新坪村大坡组071号,身份证号:522130198011156419
林正萍 女 汉1983年8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仙寺村四组,身份证号:51052519830815514X 程华利与林正萍在广东打工自由恋爱,于20xx年9月8日在当地举行婚礼,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于20xx年5月14日生有一男孩,名叫程佳庆,因两人在婚后生活中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如下:
1、自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日起,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的生活。
2、孩子扶养问题,程佳庆由程华利承担一切扶养义务,林正萍不得承担;林正萍可看望孩子,未经程华利或监护人同意林正萍不得随意带走孩子程佳庆。
3、财产处理,婚后共装修房子三间两楼(主体是程华利的父母修建),另外厨房主间,猪牛圈五间,共计折价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在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属程华利与林正萍共同财产由程华利补偿林正萍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一切财产属程华利所有。现根据程华利的经济状况,先支付一万元现金,剩余部分贰
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在这期间林正萍不得追问程华利讨要。林正萍的陪嫁及物品需要带走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带走,未带走的陪嫁及物品留给程华利与林正萍的孩子程佳庆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程华利、林正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同居协议书3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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