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3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

时间:2022-10-08 15:32:28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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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3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1

  前郭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郭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政领导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坚持“两手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职工的支持和参与。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一级管一级,层层落实。

  二、职责范围

  4、前郭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党支部书记,领导小组对本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要对分管部门负责。

  三、责任内容

  5、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并组织实施。

  6、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负责人实际,建立各项廉政规定。

  7、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本级领导班子或干部发生不廉洁问题,要及时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8、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9、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先进典型和经验,认真剖析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10、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要专项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决定。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严于律已,给广大群众干部作表率。

  2、按照分工部署,结合分管工作,认识真组织实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

  3、了解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4、党政重要领导要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找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谈话,对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 诫勉。

  5、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勇于纠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

  6、积极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搞好自查自检。

  四、考核标准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标准是: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传达贯彻落实,切全实际,落实措施有创见

  2、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约束性、操作性强。

  3、对上级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成效明显。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到底。

  5、班子成员清政廉洁,团结一致,凝聚力强。

  6、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未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良好领导班子标准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传达贯彻比较迅速,落实措施比较得力。

  2、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完善。

  3、对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得比较自觉,落实得比较好。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乱纪案件和不下达这风能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5、班子风气正,比较团结。

  6、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嘤教育管理比较严格,没有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一般领导班子标准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传达贯彻不够及时,缺有效的落实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够健全配套。

  3、对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执行得不坚定自觉。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和不正风查处彻底。

  5、班子精神状态不佳,缺乏凝聚力。

  6、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其行为在社会上有不良反映。

  第十一条差的领导班子标准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传达贯彻不够及时,缺有效的落实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够健全配套。

  3、对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不执行不坚定自觉。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和不正风查处不彻底。

  5、班子涣散,不团结。

  6、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放松教育管理,甚至包

  庇,放纵、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次和标准按照领导班子考核相应的档次和标准进行。

  农村公路管理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和安排在学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并与学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的原则,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和安排的顺利进行。

(二)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2.学校党总支的责任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学校党总支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总支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学校工作的整体部署。不断探索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4)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加大招待费、课时费及采购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约束、有监督、有检查、有处理,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

(5)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认真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党内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及时纠正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廉洁问题。

(6)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广大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纠正部门的不正之风,支持纪委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令行禁止。

  3.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的责任

(1)党总书记、校长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对学校行政及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负责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3)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学校干部的重要信访案件或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教育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认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不廉洁问题。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4.纪检委员的责任

  纪检委员协助党总支书记、校长抓党风廉政建设,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其他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学校党总支的决定和意见,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

(2)每一学期召开一次纪检会,专门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3)掌握并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向学校党总支和上级纪委机关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听取和落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的指示和意见。

(4)指导学校广大职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学校出现的违纪案件要协助上级机关组织查处。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案件检察和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5.副校长的责任

(1)副校长对分管部门及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3)对涉及分管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组织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6.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中层干部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总支的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对所分管的部门或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教职工廉洁自律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涉及到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部门干部的问题,要亲自查处。

(3)负责建立、健全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管钱、管物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管理。

(4)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负责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的委员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讨论研究和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7.党员的责任

(1)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准则和规定。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工作在本部门、本岗位的落实。

(3)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涉及学校、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或学校领导汇报。

(三)责任考核

  1.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每年考核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学校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部门上报。

(2)学校领导班子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在规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考核。

  2.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1)学校党总支要掌握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工作中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

(2)学校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干部考核、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四)责任追究

  1、党政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3

  XXXXX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卫计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文件、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支持和协助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完成涉及分管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学院党委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以及执纪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学院纪检监察做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职工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和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学院纪检监察做好监督责任。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学院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各部门及负责人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上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及负责人由学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取消当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各部门负责人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负责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X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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