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就是对一个时期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工作总结3篇(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供大家赏析。
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工作总结1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
1 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
2 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各级财政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4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六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七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5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
6 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在凭证传递交接过程中,必须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30之前将《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附件4)和《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附件4),一并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
7 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财政性资金转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财政性资金退款和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性资金划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代理银行的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
8 相应处理:
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清算
9 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营业日14:00前,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实时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二)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三)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款级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
10 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和电子信息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2、《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国库单一账户借记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划款依据,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11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同时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将第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退财政部门作付款回单。
(三)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将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12 会计分录为: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提交财政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13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每日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
14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对账单(附件5)各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财政部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承担。
第五十条 因《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 x x银行x x支付申
15 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
16 制;《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会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2、《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4、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
5、账户对账单
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工作总结2
三、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四、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2、降低过高的储备金比率,规范账户管理
3、建立统
一、兼容的支付清算系统
其次,加快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如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政府债券登记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再次,中央银行要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最后,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
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
4、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职责划分与中央银行的作用我国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和问题(1)
2007-05-14 18:10
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工作总结3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 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
第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现金、转账通存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汇出业务。
(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目前暂无此类业务。
(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现金、转账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支取业务。
(五)其他支付业务。
对于上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的操作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汇兑业务办法执行,通存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业务均参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
第十条 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将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清算的,必须立即撤销;已清算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
第十三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
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由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中为其设立清算账户。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上一清算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
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
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第二十一条 资金清算中心可查询所有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可查询本单位的清算账户余额,并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监控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透支功能,透支金额应尽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弥补,当日无法补足的,应当在大额支付系统下一工作日日间处理开始后即刻补足。透支额度和透支利率等由资金清算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撤销清算账户,应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根据销户申请进行相关的销户处理。
第四章 日切和日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通过日切变更清算日期,日切后,原排队待清算业务由系统自动退回原发起清算行。
第二十七条 每个清算日日终,资金清算中心试算平衡后,根据清算行生成汇总、明细对账文件并发送至各清算行。
各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的对账文件后,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明细对账文件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年终决算日,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将相关账户余额结转至下年度。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违反本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三十条 参与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由资金清算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一)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月达到三次或月累计金额超过五千万的;
(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
(三)无理拒绝受理密码汇款取款的;
(四)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的;
(五)泄露支付密钥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危及资金清算中心正常清算业务,损害其他参与者权益的,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暂停清算该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支付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参与者整改后,应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参与者,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恢复清算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参与者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应及时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第三十七条 资金清算中心按规定向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收取清算费用,收费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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