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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岗位职责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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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岗位职责情况2
1、国外进口直收工作流程:
?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向海事机构申报电子和纸质进口舱单,提交审核;
? 海事审核人员对进口舱单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审核后在纸质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 船舶办理进口岸审批时,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进口舱单与货物申报单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口岸查验手续;
? 口岸查验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上是否盖有审核专用章,已加盖的予以办理进口岸手续,货物卸港;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货单加盖放货章);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提货单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提货单后,按提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核定应缴费额;
? 核定应缴费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信息,征收港建费,开具缴费收据,在提货单上加盖缴讫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货单。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是否已加盖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缴讫的,加盖船舶代理人放货章,收货人提离货物。
?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未缴费的,不予加盖船代放货章,督促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缴费后海事机构在提货单加盖缴讫章,凭缴讫凭证由船代在提货单盖放货章;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盖船代放货章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机构,取得同意后加盖船代放货章,并告知货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门进行后期追缴; ? 如船方要求自行办理进口岸手续,船方在提交舱单时需同时确认港建费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货义务,或者所载货物港建费已在船方办理进口岸手续前缴讫 2、出口国外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向海关、商检进行出口货物申报;
? 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交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载的向船代申请取得加载装货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装货单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货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装货单信息,收取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装货单;
? 船代核对装货单是否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加盖的,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核对加盖海事机构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含加载),缴讫的,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向海事机构申报,提交港建费审核;
?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出口预配舱单中每票货物港建费缴讫情况,全部缴讫的,予以系统确认(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
? 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时,审核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与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通过审核,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代向海事机构提交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 海事机构稽核清洁舱单与预报舱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清洁舱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 3、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未经港口经营人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 ? 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缴讫的,委托在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港口建设费审核;
? 海事机构审核出港预配清单每票货是否缴讫,缴讫的予以系统审核;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审核后出港预配清单不得更改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海事机构查看系统审核情况,已作出审核结论的,比对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与预配清单(电子)的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制作出港清单(加盖代报单位印章),报送海事机构稽核;
? 海事机构核实出港清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港口建设费转船或退费。
4、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后核定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海事征收人员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
? 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确认不再加载和更改后,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向海事机构报送出港清单,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稽核人员查看系统稽核结论,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一致的,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办理出港签证。5、国外进口船代代收流程
?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向海事机构报送电子和纸质的进口舱单,提交海事审核。
? 海事机构审核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纸质的进口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 船舶申请进口岸查验审批时,比对货物申报单与进口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货物卸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向船代换取提货单时,向船代缴纳港口建设费,否则不予换取提货单。
? 船代向缴费人征收港建费后开具专用票据,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船代放货章,交予缴费人。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应当主动向港口经营人出示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提货单正本,港口经营人核对无误后签发出库单,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库单到仓库/堆场提货出场。
?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申报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以备案的进口舱单为依据,核实进口舱单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缴讫情况,长期未缴费货物进行现场稽查。
? 如因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换单前缴纳港建费,船代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在取得海事机构同意后换取提货单,并告知海事机构货物存放信息;
? 未缴纳港建费的,船代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向港口经营人发出禁止提离通知书,在缴费人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后,由海事机构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并取得海事机构同意提离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 港口经营人不配合海事禁止提离货物时,海事人员在库场根据通知书验讫放行
6、出口国外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代缴纳港口建设费。
? 船代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在“代收系统”录入数据,核定应缴费额,代收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收费专用收据,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
? 船代将盖有港建费缴讫章的装货单正本交港口经营人办理货物装船手续,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已盖章的,办理货物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报送海事机构,提交港建费审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加载装货单,由船代更改出口预配舱单。
?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船舶出口预配舱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代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以内的,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额度不足时通知船代予以清算或补足额度。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舶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申报单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海事审核人员查看系统审核结论,核对货物申报单、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离港后72小时以内,船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经海关确认的船舶清洁舱单,须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建费稽核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清洁舱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清洁舱单与预配舱单及货物申报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清洁舱单并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7、国内出港(预配申报)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 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舶代理人核对每份运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货物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审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 海事机构审核人员审核出港预配清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舶代理人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内,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额度不足时通知船舶代理人补足额度或清算;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纸质出港预配清单(加盖船章和船代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审核人员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系统审核,已审核的,比对纸质与电子出港预配清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船舶代理人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重新制作出港清单(最终的清洁清单)(加盖船代印章),提交海事机构稽核;
? 海事机构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申请办理转船或退费; 8、国内出港清洁申报代收流程
?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托运人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海事机构的“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舶代理人核实每份运单货物的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经船方确认,加盖船章和代理人印章,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稽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建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稽核后不得更改;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机构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已系统稽核,已系统稽核的,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 一致的,加盖备案专用章,收存纸质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办理出港签证;
港口建设费征收岗位职责情况3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
1 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
2 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3(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按照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二)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五)国内出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4(六)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
(七)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第十四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当日将收到的港口建设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缴库时开具“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
5 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5项“港口建设费收入”,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库之间港口建设费收入的对账工作。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港口建设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
(一)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建设。
(二)内河水运建设支出,包括内河航道、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中西部内河港口建设等。
(三)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6(四)专项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日元还贷支出等。
(五)征管经费。
(六)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等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可按其代收港口建设费的1%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交通运输部预算,由中央财政通过基金预算统筹安排。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中央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其预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港口建设费补助地方项目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
7 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二十三条
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收到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应当列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建设费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并于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监缴以及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国 8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商业银行办理港口建设费的收纳、解缴入库等业务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账户和资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港口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的,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没有足额代收、及时解缴港口建设费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予以追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随同港口建设费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9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海事管理机构不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或未按规定将港口建设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截留、挤占、挪用等未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的行为,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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