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租房合同6篇(租房合同大全),供大家品鉴。
租房合同1
对房客来说,签订出租合同第一件事就是要仔细看清合同,方能落笔签名。
银川市兴庆区佳龙苑小区房客王士平就遇到这么一件烦心事儿。去年8月他和该小区一刘姓业主签订了租房合同,粗心的王士平没有细看房东打印的十几页合同,只是察看了一下房屋,除电视机、洗衣机、床及衣柜等几个大件,见再无其他值钱物品,就签了合同。
春节期间,因醉酒,王士平不小心打碎了床头柜上的花瓶。还没来得及买新的,恰遇房东上门催缴下半年房租。发现花瓶被打碎,房东勃然大怒,让王士平赔偿1万元。王士平质疑,一个花瓶千儿八百块足够了,哪里值10000元。房东却说花瓶是朋友从国外带来的古董,1万元已经是最低价了。
房东随后拿出租房合同,在“损坏物品需要赔偿”条款中,清楚地注明除家具电视,还有一个价值不菲的古董花瓶。王士平懊恼不已,后悔自己当初没看见花瓶的“古董”二字就在租房合同上签了字。
业内人士提醒,出租房的物品并不都是完好无损的,尤其是多次出租的房子,物品更易损坏。还有些家具电器是房东为出租而置办的,多是从旧货市场上“淘”来的,如房客不检查,损坏的责任就是房客的。对于房东表明的贵重物品,房客可提出让房东搬走,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房东不守信“撕毁”口头协议
女研究生王倩是兰州人,她去年通过考试,被银川一家事业单位录取就职。
刚来银川人生地不熟,她先在南门附近看到一则租房启事,便按上面的电话联系到了房东。“房东是个60岁左右的阿姨,看上去特别和蔼,她说她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当时我们就没签合同。”王倩说,因为房子小,且离单位也有些远,所以她打算先租3个月,租住期间再继续寻找离单位近的房源。
双方当时达成口头协议:房租“押一付三”,如果中途退房,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就可以全额退还押金。租住期间,王倩找到了离单位较近的房源,于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退房,没想到房主却扣了她1500元押金,并不承认当初和王倩的口头协议。
“房东后来干脆不接我电话,我也联系不上她。”王倩无奈地说,只怪自己租房时太大意,这1500元钱全当步入社会买的教训了。
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是整个租赁过程中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环节,也是协议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主要凭证。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时,一定要做到尽可能细化,租住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要明确;水电费、煤气费等杂费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要写清楚;合同期内如果租住双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要明确。
租房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XX市 XX区
二、 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居住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 改变房屋用途。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满_____________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 (¥_________ )。乙方第一次付________个月 租金合计_______________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甲方,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1.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还房时,乙方不 欠任何费用,甲方全部返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欠费用则由乙方补充或在押金中扣除。
2. 乙方按 月 / 季度 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房租,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 凭证。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
四、 入住期间物业费有甲方承担;入住时水表:_____、电表:_____、天然气:_____
其它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
五、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2.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 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 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六、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设备非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租房合同3
甲方 (出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于 ,面积约 ㎡;简单装修,其他主要设备有:
二、租赁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季付。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证件以及复印件一份(附后)。
2、乙方应注意该房屋的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 度,电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
5、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经签字当日生效。
8、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甲乙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4
甲方(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丙方 (中介方) :
住址:
身份证: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使用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________年起,月租金为____________.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 .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____________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 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XX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XX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租赁代理费: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_______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_______元。
二十四、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
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五、房屋设施押金____________,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利息。
二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___份。
二十八、房屋内具体设施清单请见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租房合同5
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_____(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一种:
(1)依附于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费用。
第八条 房屋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房屋而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应按照合同总租金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施、设备清单
本《设施清单》为(甲方) 同(乙方) 所签订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
二、暖气管道 [ ]
三、热水管道 [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
电热水器 [ ] 型号:
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租房合同6
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及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形,而对企业与企业之间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债权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价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与租金债权不可能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按此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的话,必须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业才行,否则,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5、需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时,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以上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未约定的,则应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另行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实现出租方对承租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的留置权,必须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并且需要满足其他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不然仅仅依据租赁合同中对于留置权含糊的约定,还不足以保障留置权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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