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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示本1
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南京市示范文本)(2009-1-20 17:11:55)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房地产买卖 委托出售 中介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
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
委托人(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受托人(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委托出售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出售房屋概情及价格
1、甲方委托出售的房地产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权人(含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面积___________;
4、价格不低于_________;
5、一并出售的附属物包括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委托事项为下列第_________项
1、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交易合同;
2、代收转交购房款;
3、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转让后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条 委托方式与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__项
1、甲方仅委托乙方出售上述房产;
2、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出售上述房产;
3、乙方应当于___________日内完成第二条第1事项,逾期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乙方要求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或核实房屋状况的,甲方不得拒绝、隐瞒,并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无权利瑕疵。
2、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1项的,则不得再委托他人出售。
3、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2项的,委托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滿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洽谈并签约。
6、委托乙方办理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甲方应当另行出具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凡委托人违反该条约定的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非甲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事宜前,不向甲方收取任何预付费用。
4、如实报告房价,不赚取差价。
5、收取费用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
6、不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移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7、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第六条 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事项的,乙方的佣金为售房款的____%,甲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2、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事项的,按人民币_______元收取代理服务费,甲方应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不得向乙方索回佣金及代理费;
2、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串通,撇开乙方私下签订合同的,仍应当支付约定的佣金;
3、承诺仅委托乙方,又委托他人售房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____%的违约金;
4、未承诺仅委托乙方,但委托他人售房未及时告知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____%的违约金;
5、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或代理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____%的违约金;
6、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_____%的违约金; 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擅自提高委托出售的房价,导致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售出房屋的,按房价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不如实报告房价,擅自赚取差价的,以赚取差价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届满,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__个月。顺延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_____项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因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因此,须三方当事人签章。签署日期。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收执_____份,乙方收执_____份。
甲方: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执业经纪人:
住址: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邮编:联系电话:
年月日
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示本2
孝昌县工商局积极广示范文本 挑战“霸王条款”
孝昌县工商局联合基层工商所展开了多次“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同时也推广了多个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由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撰的某行业、某种交易的合同文本,条款详细并合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杜绝了合同条款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设立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示本3
****住宅区 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住宅区于年月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在本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由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本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标明楼号):
建筑面积: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
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二)因本住宅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在本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临时停车位个(详见****住宅区地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临时停车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堵塞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
2、不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3、住宅区内的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4、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三)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租用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被委托停车服务单位(下称出租人)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
第四条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停车服务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车管理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时间一致。按照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委托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市停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停车位方式的选择
停车位可按下列方式选取一种:
1、自由选择停车方式,按照先进先停的原则进行停车;
2、固定停车方式,采取抽签方式,按照抽到号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停车位;
3、对于停车位不够,无法进入小区内停车的车辆,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社区或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在小区外解决临时停车问题。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
(一)车辆停放收费应按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委托(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
(二)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停车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应向缴费人出具专用发票。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在扣除营业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分配的比例。
(三)停车收费应当进行公示
停车收费帐目应单独设立。停车管理单位应在显要位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每月一次,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公示。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
3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违规处理
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停车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服务,并督促业主履行停车场管理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车辆停放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停车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停车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市停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停车管理单位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施行。
业主委员会签章:受托管理单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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