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销合同3篇 房地产代销合同怎么写

时间:2022-10-19 11:07: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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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销合同3篇 房地产代销合同怎么写

房地产代销合同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议签订合约如下:

  一、货品及金额

  伽森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同意将下列商品,按照下列条款将产品提供于

  二、合作经营方式:甲方负责产品成本(包括运输成本),乙方负责提供市场和售货管理。

  三、甲方授权乙方对二级、三级代理具有行使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四、乙方责任: 在本次代销期间,乙方应随时和甲方代理人保持联系,提供详细的销售管理信息,并应定期每 向甲方提供当前销售清单一份。

  五、结算方式:采取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方式(即乙方三个月销售额和乙方未售出的产品退回)。乙方逾期不结算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利益分配方式:产品售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规定零售价的总额的 %作为提成。

  七、本次代销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乙方每次都需凭此合同到甲处提货。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本合同自签订时生效,直至结算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代销合同2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的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代销,在代销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的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从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的税收风险。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的税收风险: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xx]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A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A公司按销售额5%收取手续费。20xx年9月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将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并按合同约定转交售房款95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分析

  国税发[20xx]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以950万元确认收入是错误的,是漏税的表现,甲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向中间代理机关支付手续费50万元不能从1000万元收入中进行扣除,应由A房屋代理销售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开据服务业发票50万元,作为费用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根据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买断价确认收入,从而存在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B公司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买断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销售时由委托方、受托方、买房共同签订协议。20xx年9月B公司将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时,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买断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发[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因开发商参与合同签订,合同价5000元大于买断价4500元,甲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价5000元/米确认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买断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算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支付给代理销售方的分成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进行减除,没有按照基价与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两者中的最高者确认收入,从而出现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收入。

  (1)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必须按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C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确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保底价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超过保底价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xx年9月C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如果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而且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20xx×4500+(5000-4500)×20xx×100%=1000(万元),开发商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5000-4500)×20xx×30%=30(万元)不得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将来支付时,代理销售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代理业的服务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保底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包销期内没有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没有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内: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外: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另外,根据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D公司签订采取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包销售甲公司20xx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销售价4500元向甲房地产公司结账;如果截止到20xx年9月15日销售不完,房屋归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满日起10日内付清房款。合同规定,由受托方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截止到20xx年9月底,D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当月销售房屋1700平方米,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5万元(4500×1700米)

  贷:销售收入 765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4500×(1700+300)=950(万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时,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因此,甲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4500×(1700+300)=950(万元)确认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万元(4500×1700米)确认收入,明显是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中间机构从事开发产品代理销售的涉税风险分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用以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收取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属于由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代销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第六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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