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供货合同3篇(成品油供货合同)

时间:2022-12-17 22:15:58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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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供货合同3篇(成品油供货合同)

油品供货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 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约,甲、乙双方必需遵照执行。

  一、 供货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0#柴油,供货价为 6700 元。双方协商后,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供货期间如遇价格变动(发改委统一价格变动),按发改委的调整而增减。

  二、 供货方式:

  在甲方的货物到达之前,乙方有权重新修定货物的数量; 甲方必须将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装卸; 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货物;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验收货物的各种规定,按实际过甲方供货必须准时、保质、保量; 甲方所送物品,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后,以实际收货数量签定协议前,甲乙双方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磅重量验收; 开收货单,甲方不得由异议; 证等复印件;

  三、 付款方式

  1、 甲方提供第一批货款叁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在第二批进油验收合格后,乙方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货款。合同期满乙方应全额支付甲方预留款。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收据或发票作为收款收据。

  四、 操作流程:

  1、 甲方提供货物若出现短斤缺两,规格不符、品质不合格、甲方必须无条件接收乙方退货,并在乙方规定时间内给予补足货物,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甲方送货不准时或未经乙方同意停止供货,乙方有权终止乙方收货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恶意诽谤甲方,甲方有义务乙方付款不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天支付1‰的滞纳合作关系或从其他渠道进货,并没收甲方合同履约金。 举报乙方收货人员的不良行为; 金,以作补偿。

  五、 合约终止、变更:

  1、甲、乙双方任一方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违约。

  2、经双方协商而中途解除协议,乙方应根据本协议按时与甲方核对货款,按时支付,不得恶意欠款;

  3、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双方同意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同等效应。

  七、本协议期限暂定叁个月,自 20xx 年4 月6 日起至20xx 年7 月日止。若双方合作满意,可延续合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油品供货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 买方委托卖方配送,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卖方,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时给买方。

  2. 买方自行外雇配送车辆的,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时给买方

  第二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方式:由买、卖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 数量验收:

  对数量的异议,买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买方委托卖方配送时)。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3‰时,超出3‰的部分,由卖方承担;若多或少均在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双方约定,承载工具为汽车油罐车时,发货数量和验收数量的计量方法,均以卖方计量仪计量为准)

  3. 质量验收:

  买方有权对每车油品进行随机取样化验,合格后进行油品接卸;如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油品,并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买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卖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买方应当要求卖方留样交买方留存。若买方未要求留样的,则以卖方的留样为准。

  由于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向第三方采购或存储卖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合同标的、供应时间

  柴油:0#,-10#,-20#,-35#;汽油:93#,97#。

  供应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供应

  1、无论市场供应情况如何,卖方必须及时满足买方要求。

  2、如遇轻柴油换号,买方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卖方,便于卖方安排供油。

  第五条 销售方式

  1、卖方以预收款的方式向买方销售油品,柴油以吨为单位、汽油以升为单位进行结算。

  2、每次发生业务时,卖买双方应当共同在销售统计表或加油记录单和卖方要求的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卖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1、卖方在买方预收油款不足时,有权拒绝买方加油。

  2、卖方按买方要求将油品送达指定卸油地点,由买方负责接收。(买方委托卖方配送时)

  第七条 买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买方必须按卖方要求,及时足额将预付购油款交给卖方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

  2、卖买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延迟履行协议的,应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经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1、 如因卖方供应的油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因油品质量造成买方直接、 实际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卖买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 解决争端;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协议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在协商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协议正常履行。

  第十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卖买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买方提供担保,则由卖方和买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卖买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卖买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 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a. 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 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c. 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卖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政府规定的保供部门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 卖买双方协商确认,任何口头方式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

  7.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与本合同尾页相同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8.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卖方两份,买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卖买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卖买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谈判 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油品供货合同3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电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开发区工地现场

  买受人:**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xx 年 9 月 24 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合同总价为192.5014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佰玖拾贰万伍仟零壹拾肆元整。如供货过程中数量型号发生变更,货物的单价按让利后总价同比例下浮。

  第二条质量标准:所供电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线径及长度均不得有负公差,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

  证和3C 认证。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8 个月。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必须确保货物运抵现场的完好无损。电缆盘由出卖

  人及时回收,若有丢失买受人概不负责。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合格后时起转移,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

  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受人的要求分批运至工地现场。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 天。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电缆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及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

  确认的样品验收。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货物运至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付至货物价款的60%;

  安装完成、调试合格、验证文件齐全后付至货物价款的90% ;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

  14 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出卖人的供货质量、时间未按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受人在权对出卖人进行合同总价1%~5% 的罚款。

  买受人未按合同付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也可由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采购合同

  1、电缆进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供货数量为暂定量,具体量以买受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为准,最终按实结算。出卖人投标报价

  中已包含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

  3、货物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出卖人提供的电缆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电缆不允许有接头。电缆应持有国家归口管理部门核发

  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南京市、江宁区等相关政府进网许可证。

  5、出卖人应负责指导电缆安装、敷设、试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6、多芯电缆要求分色,其分色按国家标准(黄、绿、红、蓝、黑)双色。

  7、电缆的封端应严密。

  8、出卖人生产货物时以每号建筑为单位,不可将同种型号规格的电缆合为一根。

  9、货物运至现场后,出卖人负责免费将货物卸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

  10、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等均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帐号:帐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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