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例12篇 读懂保险合同

时间:2022-10-22 00:0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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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例12篇 读懂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范例1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范例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 电话:_________                     │       │

  │ 联系人:_________                    │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保险合同范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范例4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 保 险 金 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范例5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范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范例7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_;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合同范例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50000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20xx年5月18日0时至20xx年5月17日24时。20xx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8000元,施救费5000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93520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40000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53000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同时从保险法17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2、本案不存在责任免除问题、被告方辩解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落地受损理由不成立。

  前面已说了本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并没有告知减轻及责任免除的内容,而庭审中被告方牵强附会、指鹿为马、胡扯硬拉,硬说原告方货物落地受损就是原告方包装不善导致,就连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也没有这样说,然而被告方说急了就说肯定是,我们知道依法说事,是不允许推测的,保险公司更不允许,必须的举证,否则最起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其实说了第一段就可以不说了,正所谓的中国有句熟语叫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退一步说前面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算是格式条款理解有歧义的话,保险法及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话,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当然这里是不存在什么歧义之说的。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必需100%在语言上对的上,一个字也不能错,然后在可以说是否免责的事。

  3、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53000元。

  ①就本案的损失来说,原告方实际造成破碎机损失93520元,路政设施8000元,施救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向被告方报案,要求到现场勘查,参与组织协调赔偿,开远市保险公司定损施救费(吊车费)5000元,路政设施(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8000元,破碎机损失93520元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的实际困难仅要求原告方赔偿40000元,就本案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给被告方减少了很大的损失。

  ②庭审中被告举证说其中破碎机及施救费损失双方(和李少清)已协商为36000元及3000元,从被告方举得损失清单证据来看,破碎机及施救费定损39000元这一段内容与整篇内容很多矛盾,不一致,甚至冲突,就整个内容看仍然整个损失为45000元,而39000元这一部分内容不伦不类,是在孤军奋战,无法冲出重围,再说笔迹轻重深浅也不一致,还有王照如和刘什么落款日期是09、8、20而这边李少清是20xx年11月11日时间相差甚远,就连经办人王照如边这09、08日期也有改动不好确定,不免有“后来居上”的嫌疑,当然当事人李少清说当时是没有那一段内容的。再说这段话最后又来一句:此定损全额仅作为该货物损失依据是否最为赔偿依据需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确定。真不知道他们究竟想搞什么。

  综上,被告方拒赔理由不成立,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53000元。

  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孙良柱

  20xx年一月十九日

保险合同范例9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范例10

  甲方(投保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保险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20xx年 3 月 10 日零时起至20xx 年 3 月 9 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货物运输综合险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 扩展淡水、雨淋险; 扩展短程零单配送; 扩展混杂、玷污险; 扩展碰损、破碎险; 扩展受潮受热险; 扩展包装破裂险;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 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增加资产条款; 盗窃险条款;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公共当局条款; 灭火费用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30公分垫板条款(限于放置在低凹地势或常发生水淹地区的仓储物);被保险人保证仓库专人看管,有消防设备及报警装置,周边无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式建筑。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1)贵公司用相关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信息资料向我司投保;投保雇员:120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雇员忠诚险名单》);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投保配送人员:15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名单》);意外伤害:RMB10万/人 意外医疗:RMB1万/人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121.20万元 其构成如下表:

  七、保险费支付方法:

  第一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保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 第二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 第三期为总保费的20%,该期保费可免交。

  八、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以下的保险服务:

  定额赔款授权

  1、定额赔款授权:授权范围人民币1万元内。

  贵公司报案后自行检验定损,乙方人员积极协助、指导。除提供运单(或其他货物价值证明)外,还须提供签收记录、出货单、事故照片及有关方的出险证明即可。如途中出险,应出具第三方(如当地交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2、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乙方派员或委托兄弟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确定责任范围和损失金额,并按保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款。 预付赔款(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耗时较长的案件,乙方根据定损情况预付50%赔款。

  免费提供安全器材

  为利于做好防范风险工作,特向贵公司提供RMB8万元的安全监控及数码器材,由甲方在第一期保费中扣除,自行组织设备安装。 提供预付赔款准备金

  乙方为提高理赔效率,应做好甲方的理赔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将第二期保费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甲方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15天之内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定期保险培训

  1、保险培训(见培训安排表)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的有关人员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资料,邀请专家进行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

  2、拜访(回访)服务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同意下,乙方会经常上门拜访(回访)服务,以了解甲方的需要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质量。 提供专门保险咨询员

  甲方有任何涉及保险方面的问题或技术探讨,可随时向乙方咨询。乙方法律事务室和常年法律顾问将随时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专项服务小组

  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专项保险服务小组成员:

  为了确保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乙方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保险服务小组”,专门负责甲方“一揽子”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服务小组名单

  九、理赔限时:

  理赔所需单证

  1、货运险理赔单证:

  (1)出险通知书及清单;

  (2)出货单;

  (3)货损、货差证明:汽运、铁路、航空部门出具的货运记录及损失情况记录;

  (4)事故证明:盗窃事故发生时,公安部门提供的报警回执或公安证明 (若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则可免予提供此项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部门出具的交警证明;特殊天气(如暴雨)造成货损,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证明等;

  (5)权益转让书。

  2、财产一切险理赔单证:

  (1)被保险人索赔报告及清单;

  (2)事故说明书;

  (3)事故证明:盗窃事故发生时,公安部门提供的报警回执或公安证明 (若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则可免予提供此项证明);如果是盘点短少,提供盘点表;

  (4)当事人情况说明;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理赔流程:

  十、理赔服务

  1、投诉制度

  对于乙方理赔工作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甲方可随时投诉。TEL: 。乙方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

  2、上门收取制度

  对于理赔工作中需交与乙方的理赔材料,乙方将派专人协助甲方办理。

  3、通融赔付制度如甲方保险财产发生意外事故,而又不确定为保险责任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情况,给予最大限度地通融赔付。

  4、专人全程跟踪服务(查询窗口)

  从接报案开始,乙方指派专人跟踪理赔全过程,包括报案、资料收集、赔款、划帐、核对,每月一次赔案情况报告及汇总。。

  (1)理赔指导赔案发生后,将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对甲方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答复。

  (2)送赔款上门对于赔付的赔案,乙方将派专人送赔款上门,并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3)为帮助甲方了解进展、更好的与甲方沟通,乙方特准备赔款跟踪记录清单(见投标书)。

  5、客户服务热线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受理报案 安排查勘确认承保 提醒续保 接受咨询 处理投诉 提示安全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期限内持续有效。

  2、保险标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标书与合同正本产生冲突,将以此合同为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协议经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即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范例11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范例12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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