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3篇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以供参考。
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1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2
第十五条 县(区、行委)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区、行委)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结论性诊断。
第十七条 对接种后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双方当事人可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诊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20日内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诊断。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后发生死亡的,或者对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的诊断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所在地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诊断程序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州(地、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在30日内作出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州(地、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由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申请进行再次鉴定。省级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应组织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在县(区、行委)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明确诊断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完成之日起90天内,可以向疫苗接种所在地区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凡超过90天再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材料;
(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五)受理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预防接种异常人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后的损害程度分级,负责计算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补偿费用计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费用制定标准》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不再报销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后,报经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专家组认定许可后,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交予申请人,一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受种者及所接种的疫苗、申请人;
(二)补偿费用详细列表及确定理由;
(三)补偿方;
(四)本通知书开具日期及申请人同意补偿有效期;
(五)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第二十四条 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天内,若申请人同意该补偿费用,申请人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凡超过90天申请人未签名同意,则视申请人自动放弃补偿,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如申请人不同意补偿费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开具后90天内可以提出复议。
申请人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在有效期内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复议申请,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并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申请人对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在有效期内向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协商的补偿费用不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费用制定标准》执行,协商成功后,双方应当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并经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由疫苗生产企业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天内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复议申请。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不同意州(地、市)、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的补偿费用,或申请人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不成,可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后,若为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偿经费申请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补偿经费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偿经费申请后下拨到事发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若为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按照规定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不少于20年。
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3
第三十条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死亡,严重残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 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 存在较重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 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二)当事人诊断治疗有关的费用(依据医院正规发票);
(三)青海省统计局编发的最新版《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青海省统计局编发的最新版《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自鉴定之月起最长补偿15年。
(三)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四)死亡补偿金:异常反应损害程度鉴定为一级甲等,按照青海省主要年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当事人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者,最多补偿10年;当事人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最多补偿15年。
第三十三条 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偿费用标准
(一)一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甲等补偿金总额上限。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
(二)二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80%。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60%。
3.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40%。
(三)三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30%。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20%。
(四)四级:给予补偿医疗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15%。
第三十四条 补偿金总额上限。
1.一级甲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甲等,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的10倍。
2.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乙等,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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