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招生简介3篇(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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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招生简介3篇(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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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全国排名所在地区地区排名类型类型排名总分清华大学2北京2理工196.91华中科技大学10湖北2理工274.84天津大学14天津2理工372.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5安徽1理工472.42哈尔滨工业大学18黑龙江1理工571.9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3北京5理工669.68同济大学24上海3理工769.63东北大学25辽宁1理工868.01大连理工大学26辽宁2理工967.98华南理工大学27广东2理工10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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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历年排名表年度全国排名省内排名分类分类排名总分201716111理工5261.61201615710理工4962.17201517411理工5361.96201420221理工6361.98201317910理工57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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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06

  东风路校区: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邮政编码:510090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邮政编码:510520

  番禺校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邮政编码:51149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总数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总规模的1%。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

  (1)广东省各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除中外合作办学的戏剧与影视学类(动画)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批次录取外);

  (2)广东省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科类、理科类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3)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的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4)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免试生招生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5)录取批次如有调整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数原则上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05%。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录取时对高考总分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优先次序有要求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考生的录取方式为:先总分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我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二十四条 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动画)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国际班是我校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知名大学合作的一校对多校、学分互认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只录取有填报相关国际班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详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查阅。

  第二十七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八条 出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有关规则的同时,出档考生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1)报考术科校考专业的考生与报考术科统考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2)术科校考专业(表演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术科分相同,文化总分高者优先录取。

  (3)术科统考专业(除表演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先按考生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总计划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总计划的40%(按四舍五入规则);术科分排名前60%(按四舍五入规则)者,若术科分相同,文化总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总分排名前40%(按四舍五入规则)者,若文化总分相同,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

  (4)在省招办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若还有未完成招生计划,在省招办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考生的专业分档方式与第一次投档专业分档方式一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

  ①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685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年606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10000元。

  ②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动画)专业每生每年28000元;

  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国际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国际班)、土木工程(国际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班)、工商管理(国际班)学生因第1、2学年在广东工业大学学习期间,增加了双语教学、语言强化、专业培训等课程,除了向广东工业大学缴纳相应专业的标准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外,还应缴纳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双语教学、语言强化、专业培训等费用两年共50000元。

  ④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免试生学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2)住宿费

  ①大学城校区有空调设备的宿舍每生每年1700元,没空调设备的宿舍每生每年1500元;

  ②龙洞校区有空调设备的宿舍每生每年1700元,没空调设备的宿舍每生每年1500元;

  ③东风路校区每生每年750 -1400元不等,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④番禺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

  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并实现全面发展,学校建立了健全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1)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3000元。

  (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6)学校奖助学金

  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600元/人~2000元/人。

  ②学校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奖金100元/人~500元/人。

  ③学校设立新生助学金、自强助学金、特殊困难助学金等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另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在学校设立了多项专项奖助学金,金额1000元/人~5000元/人。

  (7)勤工助学,用于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除以上项目外,学校还有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等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0—39322681

  传 真:020—39322680

  电子邮箱:zsb@gdut.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三十五条 招生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赵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22692,020-37626233(录取期间)

  电子邮箱:jjb@gdu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委托广东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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