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常用的刑事上诉范文状量刑过重2篇(刑事上诉状范本 量刑过重),供大家参阅。
常用的刑事上诉范文状量刑过重1
上诉人:马某,男,22岁,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1、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诉人于2009年11月7日在西单豆捞坊用餐时,在饮用的雪碧中发现不明物质,随即入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上诉人向民警如实陈述了“不记得谁打开的饮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诉人仔细回忆。为避免牵扯他人,导致个人隐私曝光,上诉人只好说是自己打开的。上诉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虚假陈述。
2、“虚假事实”并未向社会公众散布。所谓的“虚假事实”(即“雪碧由谁打开”)并未通过相关新闻单位“散布”到社会公众。在上诉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2010年3月10日),任何媒体的
报道中均未出现“马某亲手打开了雪碧”这一事实。
3、“虚假事实”并未损害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这一基本事实是导致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损的基本事实。“雪碧由谁开启”并不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商誉。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事实的调查,但是不会直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原判法律认识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刑事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这一要件,毫无疑问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机关侦破刘晓静等人故意杀人案,上诉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直认为雪碧存在质量问题。既然上诉人不明知“遭人投毒”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原判直接以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认定上诉人的“明知”,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结果对消费者维权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诉人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此举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对部分事实有所隐瞒,并不说明企业商誉的受损是由上诉人所造成。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在于食品安全频频亮起“红灯”,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如果对上诉人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助长一些不法奸商的嚣张气焰,以“损害商品声誉”为由,吓阻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威胁敢于曝光的新闻单位。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鉴定技术,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确定的情形下才能对经营者主张权利,显然会使得消费者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上诉人认为,一个判决,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会效果。法院判决对社会秩序有指引的作用。本案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社会影响的角度,都不宜判决上诉人有罪。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媒体的报道已经得到了维护。雪碧的清白,不需要通过上诉人的有罪来证明,更不能以千千万万消费者的权利作为代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2月28日
常用的刑事上诉范文状量刑过重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9 年7 月23 日生,于20xx 年1 月 6 日经××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看
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于 20xx 年3 月31 日收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我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构成故 意杀人罪,属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用小刀扎向被害人具有自卫性质
2009 年10 月27 日中午,上诉人在×× 县×× 煤矿煤井中干活儿时,负责 往井外运矿渣,被害人林×× 负责装车。在每次装车期间,上诉人都拿着煤井中 的一个粗排水管对着嘴唱歌。被害人林×× 趁上诉人在向井外运矿渣时,在上诉 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上诉人运矿渣返回后拿起水管准备唱歌,里面的尿洒到 自己的身上和嘴里,因此,上诉人和被害人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 被害人用胳膊勒紧上诉人脖子致使上诉人不能喘息的情况下,上诉人掏出自己腰间 的一把小刀照被害人林×× 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被害人林×× 跑出井外 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死亡。从当时的案发情况来看,上诉人 拿出小刀刺向被害人林×× 是在无法喘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措施,具有自卫性质。但是,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林×× 勒紧上诉人脖子 的事实不予认可,将上诉人的自卫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是被害人林×× 在上诉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并在 尿液洒到上诉人的衣服上和嘴里的情况下引起的,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因上 诉人自卫的'情况下将其刺伤因流血过多造成的。上诉人并无杀害林×× 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由于上诉人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国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错误和无视上诉人的正当 防卫情节,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无期徒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自卫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此致
××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名)
20xx 年4 月6 日
常用的刑事上诉范文状量刑过重2篇(刑事上诉状范本 量刑过重)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