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6篇 边坡支护的施工方案,供大家品鉴。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1
一、工程概况:
童新一村(磁8)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房(富源·故里新居)土石方工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该工程的业主方为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重庆川东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查,测量,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二、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是施工企业首要的任务之一,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工程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目标管理,制订如下主要措施: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2.1.1项目经理部建立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直接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2.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凡入场工人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1.3建立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2.1.4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2.1.5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2.1.6认真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2安全围护:
2.2.1在建筑物四周设置防护围墙(以免闲人进入现场),进行封闭施工。建设方在拆迁时已经修建好了围墙。
2.2.2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
2.2.3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2.2.4工地宿舍、办公及现场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2.5对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容器,热天不得爆晒须设防晒棚,并分开放置。
2.3安全措施:
2.3.1项目在定承包书时,安全指标为其中之一,不得超过。有重大安全事故时按轻重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2.3.2对施工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项目工资,安全指标占其中之一,每月定期进行检查评定。
2.3.3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照明和坑洞等的红灯警示,工人不得超负荷工作。
2.3.4工地认真作好警示牌的标挂工作。
2.3.5所使用安全规范:JGJ59-99JGJ80-91JGJ88-92JGJ33-86JGJ46-88JGJ50194-93。
2.3.6毁在大雨大风季节,一要注意防雷,二要随时注意天气预报。
2.4安全指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3‰范围内。
2.5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5.1整个工程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电网系统作接地和重复接地保护,单台用电设备采用接零保护。
2.5.2整个系统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即配电室→分体电箱→单台用电设备)。
2.5.4各类电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不得用电源线提拉水泵、污水泵。水泵使用前必须作绝缘检测,使用中不能离水干抽,以免烧坏电机。
2.5.8开关箱、配电箱附近必须留有两人的作业通道,不得堆放,挤占电器作业人员工作空间。
2.5.10配电室门、窗都必须向外开,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良好防雨、防尘措施,并配锁。
2.5.11现场线路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地方要作防护措施,加以隔离。
2.5.12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线路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瓷瓶。室内外线路均与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物车辆、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采取安全保护隔离措施。
2.5.13配电系统采取分段配电,各类配电箱,盘外均应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箱、盘应立即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2.5.14各种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均应用导线可靠接地、接零保护。
2.5.15照明、动力分支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室内照明线路按规范布线和装设灯具,地库和特殊场所按规范应使用安全照明电源。
2.5.17配电室应配砂袋和干粉灭火器。
2.5.18临设区间隔适当距离要挂设干粉灭火器,电气失火只能用干粉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
2.5.19在易燃材料堆放处应挂设干粉灭火器。
2.5.20以上措施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标准JGJ46-88执行。
2.6安全标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我们按安全生产部颁标准,结合重庆市建委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明确16项安全生产的要求。
(1)《临边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及要求》
(2)《各类操作平台的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及要求》
(3)《现场用电的安全防护标准及要求》
2.7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的控制重点及措施。
(1)土方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放坡或支护。深度超过2m的坑周边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2)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三、现场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
3.1对现场场容管理的措施:
(1)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作到现场清洁整齐。
(2)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道路坚实畅通,有排水措施,基础、地下管道施工完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清除积土。
(3)现场施工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有长流水、常明灯。
(4)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
(5)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体物品,要采取遮盖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撒。
(6)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宣传标语和黑板报,并适时更换内容,切实起到鼓舞士气、表扬先进的作用。
3.2对现场机械管理方面的要求:
(1)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固定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等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2)清洗机械排出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3)机械操作由专人负责,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3对现场生活卫生管理方面的要求:
(1)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场外宿舍,保持清洁卫生,要建立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交用后及时拆除和清退。上述房屋内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
(2)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施洒白灰或其他消毒药物,露天粪池必须加盖,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
(3)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2
本方案为深基坑施工预案,本预案包括排(降)水、土方开挖(回填)程序、支护结构、基坑监测等内容。其中基坑监测由专业基坑检监测公司进行监测。
一、深基坑施工基坑排水、降水方法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当开挖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或沟槽)时,由于土的含水层被切断,地下水会不断渗入坑内。地下水的存在,非但土方开挖困难,费工费时,边坡易于塌方,而且会导致地基被水浸泡,扰动地基土,造成工程竣工后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使建筑物开裂或破坏。因此,基坑槽开挖施工中,应根据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情况,采取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措施,使基坑开挖和施工达到无水状态,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1、排水方法:
基坑、沟槽开挖时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很多,本工程主要采用设明沟、集水井排水法。
为确保土方开挖时基坑边坡稳定,使坑内无积水,采取如下措施。
(1)基坑外排水,采取在基坑周围设1.2m宽散水护坡,将地表水截入场内明沟内,经三次沉淀后,进入城市地下水道。
(2)基坑内排水,采取在基坑底砖胎模侧形成集水沟,在集水沟两端挖掘集水井,具体尺寸如下:集水沟呈倒梯形,上口宽500mm,下口宽300mm,低于坑底0.5m。集水井孔径0.8m,低于坑底标高1m,放置潜水泵于集水井内,集水后用潜水泵接软管扬程流至场内明沟内。
2、排水机具的选用
基坑排水广泛采用动力水泵,一般有机动、电动、真空及虹吸泵等。
选用水泵类型时,一般取水泵的排水量为基坑涌水量的1.5—2倍。当基坑涌水量Q<20m3/h,可用隔膜式泵或潜水电泵;当q在20-60m3/h,可用隔膜式或离心式水泵,或潜水电泵;当q>60m3/h,多用离心式水泵。隔膜式水泵排水量小,但可排除泥浆水,选择时应按水泵的技术性能选用。根据实际水量的大小,决定采用降水机械的台数及型号。当基坑涌水量很小,亦可采用人力提水桶、手摇泵或水龙车等将水排出。
二、土方开挖程序
(一)土方开挖的总体顺序和方法
本工程基坑的土方分层机械开挖,分层厚度20㎜左右,且基坑机械开挖和基坑护壁交叉同步进行,挖至基坑底部设计标高上300mm停止开挖,进入人工修边捡底。
(二)机械开挖的方法
1、主要机具:
(1)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
(2)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手推车、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开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4)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
(6)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7)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8)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9)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1)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
(3)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和边坡的状态。深度大于1.5m时,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应做好基坑(槽)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坍陷。
(4)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和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5)在机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走。
(6)修帮和清底。在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槽帮处,抄出水平线,钉上小木撅,然后用人工将暂留土层挖走。同时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或铅丝),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7)槽底修理铲平后,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二)人工捡底的方法
基坑形成后根据已建立的建筑物轴线控制网和高程控制桩,将轴线标高引测于坑内,并在坑内建立临时轴线控制网,测放出基础垫层外框线,作为人工捡底的依据,人工捡底应采用锹镐进行开挖,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基底标高,防止超挖,人工开挖前应邀业主、监理、质监等部门进行验槽。
(三)、土方的运输和堆放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
土方运至业主指定地点堆放。堆放场地内,将土方按土的类型分类堆放,即杂填土、素填土堆放在一起,粉质粘土、粉土堆放在一起,中砂堆放在一起,圆砾、卵石堆放一起,膨胀土单独堆放。
三、土方回填程序
(一)主要机具:
1、装运土方机械有:装载机、挖掘机、自卸汽车等。
2、碾压机械有:平碾、羊足碾和振动碾等。
3、一般机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机、手推车、铁锹、钢尺等。
(二)作业条件: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方土料种类、密实度要求、施工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虚铺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参数应通过压实试验来确定。
2、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要作好隐蔽检查和验收手续。
3、施工前,应做好水平高程标志布置。如大型基坑或沟边上每隔1m钉上水平桩橛或在邻近的固定建筑物上抄上标准高程点。大面积场地上或地坪每隔一定距离钉上水平桩。
4、确定好土方机械、车辆的行走路线,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加宽等准备工作。同时要编好施工方案。
(三)工艺流程:
基坑底地坪上清理→检验土质→分层铺土→分层碾压密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1、填土时应先清除基底的树根、积水、淤泥和有机杂物……
2、检验土质。检验回填土料的种类、粒径,有无杂物,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土料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填料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3、填土应分层铺摊。每层铺土的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
填土每层的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每层铺土厚度(mm)每层压实遍数(遍)
平碾200~3006~8
羊足碾200~3508~16
蛙式打夯机200~2503~4
推土机200~3006~8
拖拉机200~3008~16
人工夯实不大于20xx~4
4、碾压时,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或漏夯。长宽比较大时,填土应分段进行。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碾迹重叠。重叠0.5~l.0m左右,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5、填方超出基底表面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宜将填方边缘宽填0.5m;如设计要求边坡修平拍实,宽填可为0.2m。
6、在机械施工碾压不到的填土部位,应配合人工推土填充,用蛙式或柴油打夯机分层夯打密实。
7、回填土方每层压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8、填方全部完成后,表面应进行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找平夯实。
四、支护结构
(一)本工程土方工程支护结构采用土钉支护。
(二)土钉墙时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与护面等组成的结构。它是将拉筋插入土体内部全长度与土粘接,并在破面上喷射混凝土,从而形成加筋土体加固区带,用以提高整个原位土体的强度并现值其位移,同时增强基坑边坡坡体的自身稳定性。
(三)工艺流程:
作业面开挖→成孔→置筋→注浆→喷射混凝土面层→土钉抗拔力检验
1、土钉墙施工是随着工作面开挖分层施工的。
2、成孔工艺和方法与土层条件。机具装备及施工单位的手段和经验有关。
3、在置筋前,最好采用压缩空气将孔内残留及扰动的废土清除干净。
4、土钉注浆采用注浆泵灌注,浆液采用1:2水泥砂浆。
5、为了防止土体松弛和崩解,必须尽快做第一层喷射混凝土。临时性的支护,面层做一层,厚度50-150㎜;永久性支护面层两层或三层,厚度100-300㎜。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5。在喷射混凝土中,设置钢筋网。钢筋网间距采用双向均为200-300㎜,钢筋直径6-10㎜,在喷射混凝土面层中设置1-2层。
6、钉抗拔力检验由专业单位、人员进行检验。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
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4
一、安全保证措施
㈠、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全安全管理制度: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施工安全小组,全面负责安全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形成项目经理到班组的施工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与学习,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与学习。
施工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建立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定期例行检查及不定期的专业检查相结合,通过安全检查活动,不断提高和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安全措施:
1.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所有安全交底均应以书面资料和交接人签字。
2.坚持领导安全值班制度,项目上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充分利用(三宝)进行防护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并指定符合现场安全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设置保护设施,各种用电线路,闸箱开关,机械设备均应安全可靠。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5.遇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准从事露天施工作业。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8.坚持做到交任务必须交安全措施和要求,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提高现场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实用性能必须可靠并定期设专人检修。㈡、安全生产措施
1、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各种机械设备上。
2、遵守现场安全纪律,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职工不许上岗。
3、各种电器设备均应用安全可靠接地及防雷装置。
4、闲人严禁玩弄电器,闲人严禁进入吊装区域,把杆下不准站人,操作人员必须集中思想,安全吊装。
5、施工人员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操作。
6、特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护条例及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层层把关,发生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8、桩架搭拆,2m以上高空作业应配带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9、钢丝绳、滑轮、高压浆管及各种设备应经常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调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0、桩机下路基应压实,枕木铺设平整、稳固,叠放不得超过两层,超过两层时应采取井字型叠放。
11、桩机施工遇大风、暴雨时应暂停施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机架转向时应有专人指挥,四角派人注意观察,并加设双层保护枕木垫块,一般情况禁止夜间转向。
12、夜间施工应设置照明灯具,确保施工正常、安全。
13、灰浆台操作人员务必戴好防尘保护用品,以免粉尘吸附皮肤。
14、工地安全员随时检查安全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必要时有权暂停施工,及时研究解决。
㈢、用电安全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处,均应采取绝缘保护以及保护安全距离,电器设备如电焊机等要验收挂牌后使用。
2、电箱应用双扇开启门、门锁、插销,统一编号及指令性标志,总、分配电箱均须有漏电保护装置,电箱作到防雨防水、门锁齐全。
3、电源先进箱必须先进大容断器后方可再进开关。
4、必须明确分开动力、照明、电焊使用的插座。
5、现场使用的移动电器和照明灯具一律用轻质橡皮线,不准用塑料胶线代替。
6、定期对电箱接地电阻测试,对移动设备进行电阻测试。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文明施工的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文明施工的管理时企业文化的具体体现,为此现场文明施工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实行标准化管理,从职工的着装、挂牌、言行举止到现场的平面布置,资料管理都做到整齐统一、标准一致。真正体现本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
善于接纳业主的具体要求,并与我公司要求融为一体。使我公司更具生命力和创造力。
认真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只要有利于企业的形象,有利于现场文明施工,有利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把这种思想贯彻到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头脑和思想中。
施工现场分区专人负责管理,计划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完善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材料管理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等,并在实行过程中认真落实检查,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要具备“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种标志牌、宣传标语齐全、美观大方。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5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综合概况
工程名称:南津豪爵住宅小区(现名:南锦苑)2#、3#楼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重庆市合川区南城。
建设单位:重庆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质监站:重庆市合川区质监站。
设计单位:重庆市轻工业设计院。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范围:土建工程、建筑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
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一次性交验合格,创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和争创“巴渝杯”优质工程。
工期要求:工程总工期为55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设计概况
南津豪爵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交通便利小区地块呈一字形,1、2、3栋建筑总面积77215.28M2,它由1#楼28/-1层;2#楼29/-1层;3#楼31/-1层组成,建筑总高度1#楼95.4M,2#楼97.2m,3#楼101.7m,地下负一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基础为独立柱基,普通初装修,属一类高层建筑。
(1)建筑设计概况:负一层为停车库,层高4.5m。一层为架空层,层高5.7m,二至三十一层为住宅,层高均为3.00m。
(2)结构设计概况:本工程结构总层数为1#楼28/-1层;2#楼29/-1层;3#楼31/-1层,框肢剪力墙结构。地震烈度按六度设防。
3、脚手架系统
该建筑采用双排钢管架作防护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在水平、竖向全封闭施工。水平方向上每隔一层满铺竹跳板或竹胶板,最下面铺密目安全网,以防止高空物件垂直坠落和垃圾灰尘的漫天散飞。梁柱结构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每层的“四口”及外围搭设防护围栏,通道口搭设水平防护架。(具体详脚手架及防护架搭设方案)。
二、安全施工措施
(一)安全目标
杜绝重大伤亡,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尽可能的避免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用安全法规去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通过改变周边的环境形成良好的劳动条件,以预防为主,确保工作环境,满足生产需要,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劳动效率。
(二)安全管理措施
1、为有效的作到对工程项目中人、物、环境因素的安全控制,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切身利益,避免事故的发生,得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施工责任制度。附图见后。
2、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如下),层层管理抓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
组长:项目经理---汤文锋
付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赵伟
项目施工负责人---杜创组员:专职安全员---张光林
施工员:周星、苏陈雨
质检员---肖世全
班组长,现场保卫,后勤人员
模板工程---汤文
钢筋工程---喻启荣砼工程---汤文林水电工程---唐华伟资料员---李勤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负责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实施与管理,确立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作业人员必须与其所在班组签定安全承包合同,作业班组必须与项目部签定安全责任合同书。以明确责任。
(3)本工程项目经理是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工程安全总负责。
(4)安全员: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安全障碍;监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负责全员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
(5)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安全措施和分项安全方案;监督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技术问题。
(6)分项施工员:监督作业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纠正其违章行为。
(7)水电及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保证项目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保证用水、用电的安全;监督机械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违章操作情况;保护防火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
4、安全教育制度
专职安全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进入工地的所有员工进行书面的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对各个不同工种的工人要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后认可。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训练,持证上岗。对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接受教育人员要有签字记录。
5、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安全设施是按照工程技术措施配备的,当这些设施设置后,必须经公司质安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挂牌使用,保证其性能,位置符合规定要求。
本工程对下列项目实行验收挂牌制度:
(1)防护外架及脚手架
(2)塔式起重机,搅拌机和卸料平台
(3)“四口”、“五临边”防护
(4)施工中为作业安全、机电安全、防火需要等专门配置的其他各种设施。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1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
2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3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
4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
5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
6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
7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
8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
10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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