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3篇(司法部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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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3篇(司法部人民监督员)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1

  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经中央同意,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检察业务也得到了良性发展,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很大增强。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不完全适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方面,必须进行深化改革。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去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都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员负责,改变了过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弊端。

  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七类案件或事项” 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建议或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认真答复。(案件即为: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事项即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广泛地听取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监督员站在社会公众认知和伦理道德标准的角度下对案件拟处理意见提出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处理决策形成有机互补,案件处理结果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从理念上和制度上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由于不需要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重大区别,但都有一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来自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民群众,并不是代表自己。人民监督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查、评议、发表监督意见等监督过程,及时地反映了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民情、民意、民愿,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中腐败问题的痛恨和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力的不满情绪,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作出案件处理决策提供宝贵的参考。同时,人民监督员将自己在具体案件监督过程中的切实感受和体会,向社会作出说明,疏导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误解和不满情绪,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热情,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和谐局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的这种互动机制,把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工作密切地联系起来,体现了检察机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检察”的工作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

  从2003年施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市在试行过程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地方式方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8年的试行,总结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高检院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发挥到最大,决定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许多实践中的环节和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以更加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进检察事业和监督制度的顺利发展。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并非全面监督,对 “七类案件或事项”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进入法制化的层面,很多监督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作为。

  3、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多数兼职,能否抽出时间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很难有时间上的保证。

  4、如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探索还需进一步深入。

  5、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还需进一步加强。

  6、经费保障问题。新规定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在全国较大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经费紧张,还有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情况。因此,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很难落实。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做好人民检察工作,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较好实绩,也取得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历史的长河里,区区的8载只是一瞬间。然而,在当今世界发展一日千里年代里,8载的黄金时间,可以完成许多伟业。无论如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问世,是开拓创新的体现,是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体现。探索与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当然,它须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人大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专司一府两院的实务监督。二是立法确定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都知道,一个普通职员已要求较高的学历,仅凭“公道正派”与“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显不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标准上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有利于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必须接受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党的监督,纪检监察、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民性、法律性、社会性与阳光性。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脱产培训,整体提升人民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多层次,多渠道,多范围的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综合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智力支持。

  五是建立全面的考评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设立多项考评必达标准,是全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出台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内部保障措施。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10个省(区、市),要注意做好当前试点工作与《方案》的衔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其余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联合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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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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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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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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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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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3-07 【生效日期】2015-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10个省(区、市),要注意做好当前试点工作与《方案》的衔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其余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联合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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