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管教工作岗位3篇(教学管理岗的工作思路),供大家参阅。
管教工作岗位1
学生管教:底线与原则(郭凯)
一、学生管教的尴尬 杨不管现象
《中小学班主任规定》
《实话实说》就“批评权”展开讨论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的观点 教师管教学生是一种公权力 《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
《教育法》第28条赋予学校的权利 拓展链接:台湾地区
1、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 2 .口头纠正 3 .调整座位 .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反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现记录
6、、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8、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9、眼球可与从事可达成管教之公共服务
10、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11、经监护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
12、要求静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14、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与学生保持距离
15、经其他教师同意后,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16、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记录档案 美国
一般管教: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学业制裁 重大违规事件之惩戒: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体罚
(二)未对管教、惩戒、体罚做相应区分
(三)育儿观与计划生育政策
(四)教师管教的风险不确定 1.教师自身受伤害 2.学生可能走极端 3.教师利益受影响
(五)教师不管教的责任不确定 1.假定(条件)2.处理(行为准则)3.后果(奖励与惩罚)
二、教师管教学生的底线 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不得侵犯学生人身方面的权利与自由 不得侵犯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不得侵犯学生的肖像权 不得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教师为什么不敢管教学生
[摘要] 教师为什么不敢管教学生,从教育法律的视角考察,主要原因有:教师管教权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学生权利被过度解释以及对“管教”的误解;教师管教的风险以及不管教、不当管教、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不确定;教师不了解管教学生的相关法理和法律知识。当前必须尽快规定管教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不管教、不当管教和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合理解释学生的基本权利,正确理解“管教”、“惩戒”、“体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教师也应该掌握管教的相关法律原则。
[关键词] 管教;管教权;基本权利;法律原则;法律责任
一、教师管教权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
关于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早已有多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然而一些人认为,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是教师职业与生俱来的,是教师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并不需要“多此一举”的规定。真的是多余的规定吗?应该指出,未来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权利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也应如此,否则即使能够说出千万条“教师应该管教学生”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赋权,教师仍然是不敢管教学生的。然而问题在于,有了这么多规定,教师却依然不敢管教学生,这表明教师要不要管教学生,或者教师有没有对学生的管教权,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主要在于教师到底应该怎样管教学生。换言之,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不仅不“多余”,这只是教师行使管教权的第一步,教师要行使好管教权,还需要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
具体地说,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不明确,是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的原因之一。通常一些家长认为,他们将孩子送到学校,学生的所有方面就是教师的责任了,不论教师管还是不管,教师都有责任,与其如此教师“管”学生不如“不管”学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圈定教师管教的边界和明确管教的方式,教师即使管教,也只能按照传统、习惯或者经验来管那些承担责任可能性较少的学生事务,至于其他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大责任的事务,教师可能会尽量逃避。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师管教学生是教师行使的一种公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一方面教师不得放弃,另一方面,按照“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由于管教的范围与方式未作规定,教师如果管教学生就会有越权管教或违法管教之嫌。当务之急,并不是需要一部又一部法律来“笼而统之”地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或者教师可以“适当方式”管教学生。对于“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的规定,多一部法律还是少一部法律,多一条法律条文还是少一条法律条文,意义已经不大。因此关键在于尽快明确教师管教学生的范围与方式,出台教师管教学生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倡导的”,给教师以管教行为上的指引。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教师管教学生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他们对管教的规定比较具体,教师在管教学生时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哪些方面应该管,应该以什么方式管,他们的教师都了然于胸,既不会导致越权管教,也不会导致管教缺失。譬如美国对学生的管教措施分为一般管教和重大违规事件之惩戒,前者包括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学业制裁等,后者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体罚等。如果规定不具体明确或比较模糊,法院在判决时有时会撤消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规定。在Caliborne诉Beebe学区案(1988年)中,法院认为禁止在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之前喝酒的规定过于空乏,因为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参加学校活动的前几分钟、几小时,甚至几天喝酒,算是违规而予以惩戒。我国台湾地区 2007年6月22日颁布《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指出,教师采取的一般管教措施有: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口头纠正;调整座位;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现记录;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经监护权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要求静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经其他教师同意,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同时也对教师违法处罚学生的措施列出了参考表。这些详细的规定,使教师对管教学生的范围、方式、程序乃至时间等都相当清楚,教师管教学生不会感到茫然无措。
二、学生权利被过度解释以及对“管教”的误解
与日益繁荣的物质相比,人们的管教观念并没有因此进步,有的甚至出现倒退现象,许多家长或社会人士认为,教师只能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管教学生就是要对学生进行表扬和鼓励,批评和惩罚则被排除在管教手段之外。也有许多人将“管教”与“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甚至将它们等同起来。众所周知,“体罚”、“变相体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同时法律也没有赋予教师“惩戒”的权利,因此“体罚”、“变相体罚”是违法的,“惩戒”是越权的。什么是管教?它与“惩戒”、“体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澄清这些问题对于教师敢于管教学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管教不是惩戒。“管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管教既包括对学生的正向对待,也包括对学生的负面对待,既包括学校的管教,也包括家长的管教,管教不是学校和教师一项独有的权利或义务。对于“惩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的解释是,一种加诸于违规或表现不合宜行为人的行动,它透过负面方法来控制行为。台湾学者李惠宗认为,广义的管教包含了惩戒,或者说惩戒是管教的一种方式。狭义管教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事先预防”,而“惩戒则是事后责任的追究”,是“管教无效后所不得不采取的手段”。管教本质上属于教育措施,由教师施行,以教育为目的,“惩戒本质上为教育行政措施”,“由学校行政单位为之,具有令学生负责之意旨”。通常人们对“管教”持一种广义的理解。其次,管教不是体罚。体罚是有意对孩子造成身体上的疼痛或者不舒服,通常目的在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处罚其犯错,以及避免这样的行为再发生,是惩戒的一种形式,因此体罚只是惩戒和管教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有争议的惩戒和管教方式。之所以相当多的人认为管教就是体罚,恐与早期体罚是经常的、主要的管教学生的措施有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对人性的尊重,体罚逐渐被废除,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明文予以禁止,即使在允许体罚的少数国家和地区,也必须遵循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除了体罚之外,管教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正向的积极教育、语言责备、体力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惩戒性转学、警告、停学、开除等等。管教、惩戒、体罚关系图,具体如下。学生作为一般身份的普通公民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作为特殊身份的受教育者也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不论教师怎样管教学生,其界限或者底线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这就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及解释在教师管教权与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必须适度平衡,如果教育法律法规的天平对学生权利过度倾斜或者我们对学生权利作过于宽泛的解释,那么也会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比如,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只对体罚及变相体罚作出了简单的禁止规定,而没有对其性质、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明确的界定,许多中小学校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尤其容易在变相体罚与合法的惩戒之间产生混淆。”令教师非常困惑的是,当学生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或者校纪校规时,教师当然打不得,害怕体罚学生承担责任,教师也批评不得,因为一旦批评而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又比较脆弱,学生离校离家出走,自伤、自亡,教师还会惹上一身官司和债务。有的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求其站着听课被扣上“体罚”的帽子,有的教师对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将其“请”出教室,则被视为侵犯学生的上课权。正如有位教师所指出的那样,“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罚’的大帽子!打不得、骂不得、开除不得,不夸张地说: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已经苍白得只剩下一张只会进行‘正面教育’的‘嘴皮子’!”因此当前除了尽快对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利、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外,还应尽快在立法技术上对学生的基本权利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在教师管教权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适度平衡,否则教师管教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嫌疑。
三、教师管教的风险以及不管教、不当管教、违法管教的法律责任不确定 不管有多少部法律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或者义务,当教师管教学生的风险不确定而且日益增大的时候,出于一种自我保护或防护,大多教师都会持一种不管教的立场或态度。教师管教学生首先面临的风险是,教师本身可能会受到学生的报复或伤害,当前频发的因管教而致学生伤害教师的案件使许多教师不得不采取明哲保身的办法。同时,受新公共管理、“用户第一主义”、“顾客就是上帝”等观念和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校将学生评价教师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和考核的办法,相当一部分教师担心管教学生或过严管教会导致学生对自己评价降低,影响到自己的评先、评优、评奖等。此外即使是教师正当管教,由于执法部门和机关在处理和判决时考虑到学生相对于教师和学校而言是弱势群体,不管三七二十一会将责任的板子打在学校和教师身上,教师轻则赔偿,重则挨处分甚至可能会被解聘,因此在就业压力大和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教师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宁愿对学生放任自流。而且放任学生导致的问题似乎不甚明显,也较难追究责任,而一旦批评学生或者强行管制学生导致发生问题,后果则更为严重,两相比较,教师宁愿择其轻。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不仅没有规定管教的范围、方式及程序,也没有指出不当管教和违法管教的范围,更没有规定不当管教和违法管教的责任(除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外)。《教师法》尽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到底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此教师不管教,无法追究责任。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条件、行为准则和奖惩三个要素。从条件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必须管教,对于什么情况下教师应该管教,什么情况下教师不应该管教,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当管教,未作规定。从行为准则来说,教师的哪些管教行为是“必须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倡导的”,哪些行为是可以“选择的”,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不甚详细和明确。从奖惩来说,对于教师做得好的,并无奖励的规定,对于教师不当管教或违法管教,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未规定(体罚和变相体罚除外)。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人们行为进行导向、控制和约束,如果要做到人们能够按照预期的行为去做,那么法律规范的上述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与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相比,部分学者将我国的教育法律称为“软法”,乃因为我国许多教育法律缺乏对法律责任(即惩罚)的规定,结果导致教育法律流于形式而无法执行。因此为了加强教育法律的可执行性,现在新修订或新出台的一些教育法律法规都用较大篇幅对“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如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今后的立法或者修订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国有关教师管教学生的法律规范也应该遵照上述立法技术的要求作出相应的修改。
当法律阙如的时候,法院的判决则至关重要。如果法院的判决具有分歧,则会让学校和教师管教学生感到无所适从。譬如对于两起案情比较相似的“田永案”和“刘燕文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给学校以“适当方式”管教学生留下了难题。另外法院在判决时,基于学生属于弱势的一方,往往或者很容易给教师和学校扣上“不当管教”或“存有过失”的帽子,从而导致教师即使没有过错也需承担责任的现象。
四、教师不了解管教学生的相关法理和法律知识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管教学生的规定不多,但教师忙于和注重于教育教学事务而对这些规定知之甚少,对管教的相关法理则知之更少。当前即使我国虽无教师管教学生的诸多法律规定,但是退一步来说,如果教师掌握管教学生的一些相关法理,了解自己的管教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教师也会有“勇气”和“底气”行使学生管教权,教师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会学会尽量少担责或避免担责。教师如要敢于管教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原则是必要的、有益的。
首先,管教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优先,就是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实质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违反现有的法律,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学校作为一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也不得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否则这些规章制度将是无效或可以被撤销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遵循实质的正当性、形式的必要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应该符合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应该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及特点,应该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有助于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虽应保留由法律加以规定,但也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加以规定,此时法律的授权必须在授权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明确具体。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可以根据章程自主管理,这表明学校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和班主任可以随便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约束和限制。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班级管理制度只能基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且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比如学生停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学校仅凭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就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是令人质疑的。正如拉莫特所说:“公立学校不能成为极权主义者的‘飞地’(孤立的小块地区)。学校官员并没有凌驾于学生的绝对权威。学生在校内和校外一样都是宪法保护之下的‘人’。他们拥有国家必须承认的基本权利,就像他们自己必须承认对国家的义务一样”。
其次,管教应该遵循合理性原则。学生管教的每一个方面,并不都需要由法律法规来规定,为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和确保学校与在校师生的安全及利益,学校可以在法律法规之外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自决权,但是这些权力的行使都应该经得起合理性的检验。合理性原则包括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只考虑到合乎事物本质的要素,不可将与法律目的不相干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要素纳入考虑。比如,学校被停电,电力局的孩子被逐出校园;家长不交税,其孩子被赶出学校;学生交不起学费,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等等,都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具体来说,比例原则又包括三个子原则,一是妥当性原则。指行政手段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是适当的,有用的,手段必须符合目的。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或手段,不能仅仅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应有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教学和科研的品质。比如教师对不写功课的学生,不准其下课直到写完为止,这样的管教方式有助于功课的完成,假如要求学生到操场跑步30分钟或者跑20圈,这样做并不有助于学生完成功课,违反妥当性原则。二是必要性原则。指行政目的即使完全正确,但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有多种,行政权力必须采取最缓和的手段,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比如学生不专心听课,教师命其站立听课,应可认为是最少侵害手段,假如直接将学生逐出课堂,剥夺其受教育权,则不符合此原则。三是过度禁止原则。指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有助于达成目的,也采用了对相对人损害最少的手段,但是这种手段仍须加以衡量,行政目的本身的价值必须大于相对人受损的价值。简言之,学校对学生采取管教措施的结果总体上应该是利大于弊。譬如台湾教师对经常欺侮或殴打同学的学生施以青蛙跳的处罚,如果一次处罚20下,视为正常,如果一次处罚上100下,则违反过度禁止原则。
第三,管教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通知、送达、听取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公开、公正的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我国《教育法》虽然使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拥有了合法性,但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学校自主管理权和教师管教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目前对学生何种处分需要正当程序,何种处分不需要正当程序,仍然存有争议。从美国历年的判例来看,“并非所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必须具有正当程序的要件,除非是校方对学生严重的处分或是学生有重大利益损失”,“短暂的停学、紧急的事件等非显著伤害,都不需要具备正当程序的要件”,“在10天以上的停学、长期停学、转学、退学、一直未做决定或延长停学的处分超过10天等严重的处罚,则需要有正当程序的要件”。一般而言,愈是严厉的处罚措施,正当程序保障的措施要求越齐全,一般的惩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应该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处分后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但是对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处分措施,除了上述的程序要求外,应该举行公开的听证会,甚至也应该允许司法审查的介入。
管教工作岗位2
工作(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
中共黄石市委第二休干所
2011年8月23日
(一)休干所工作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和政策,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落到实处。
2、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建立健全良好的服务机制,竭诚为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
3、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围绕老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增强开拓创新能力,创新休干所工作,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切实做好集中管理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老干部高龄化、高发病期、高层次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休干所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创新便利、快捷、优质的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
5、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休干所的庭院管理和环境美化,为老干部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6、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对休干所资产的管理和利用,按政策规定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创造效益,让老干部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休干所工作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认真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负责组织老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阅读文件、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和思想政治??,认真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认真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对居住在休干所、供给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老干部,休干所应积极负责与??所在单位的联系和协调,?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及落实。
4、认真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确保老干部看病就医。协助?老干部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报销医药费。并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干部就医中的有关问题;协调配合老干部所在单位,做好老干部逝世后的善后事宜及遗属的照顾工作。
5、密切与老干部的联系。经常走访看望老干部,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帮助解决。
6、做好老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 建议,保证老干部用车,做好房屋的正常维修,冬季取暖等工作。
7、管好、用好老干部的活动场地,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8、建立健全休干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研究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三)办公室职责范围
一、负责全所工作计划安排。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文案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二、做好文书档案,印鉴文件的保管收发,以及办公室用品的发放管理,值班、劳动的考核登记。
三、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和外勤方面的联系工作,召集职工学习和会议通知。
四、负责所里行政经费、各项经费和医疗费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搞好车辆的管理、使用及调度工作。
五、协调领导做好职工的工资福利发放等日常服务性工作。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岗位职责
1、所长、副所长岗位职责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主持所里日常工作,召开好办公会和职工大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属个人职权范围的文体,必须果断处理。
(3)认真听取本所职工和老同志反映的问题,全面掌握情况,帮助、指导本所职工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经常研究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坚持老同志的政治学习制度和组织生活会,保证他们因公因病用车需要。根据老同志的特长和志趣,发挥他们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的作用。
(5)负责本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督促他们遵守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
(6)带头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本所领导班子的团结,正确处理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意义律己,宽以待人。
(7)教育全所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为老同志服务的自觉性,加强他们为老同志服务的责任感。
(8)认真抓好党务工作,积极安排组织生活,推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工作。
(9)搞好本所的远景规划和环境美化,严守财务制度,增收节支,对财产和基本设施加强管理。
(10)负责检查督促本所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11)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并认真做好所分管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2)认真组织职工的政治学习,掌握和了解职工思想状况,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树立服务意识,合理安排好老干部及所里工作用车,加强司机的业务学习,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4)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做到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凡所里重要决定及有关会议,做到好详细记录,负责所里文秘、信息、调研及宣传报道工作。
(5)协调各部门关系,加强内外联系和协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成效性。
(6)负责职工考勤、司机出车登记及日常行政、后勤和文书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好文件的传阅、登记及报刊、杂志的订阅工作,管理好单位印章及使用登记工作。
(7)负责外来单位人员的来访及接待工作,对所里办公、劳保用品及其他物品的购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8)负责考核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9)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3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编制本单位财政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按标准列收支,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账、算账、报账、登帐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时上报财务报表。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定时做好结算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用文字或口头向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收支情况及时提出建议,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6)自觉遵守、宣传和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报告审批制度。
(7)做好本所得财产登记保管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劵,保证帐票相符,注意防盗。
(4)保管好财务印章和空白支票,认真办理领用、注销等登记工作。
(5)协助办公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5医生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医务水平。
(2)负责本所离休干部及干部职工的看病、医疗工作,宣传预防知识,搞好卫生工作。开展老年保健活动,提高健康水平。
(3)负责了解和掌握全所离休老同志及干部职工的病情、病状、病因、建立健全病历卡片或病历档案,对离休老同志身体状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发现病情,及时治疗。
(4)负责离休老同志住院、看病、拿药的联系工作和重病号的护送工作,努力为他们创造医疗方便条件。
(5)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对重病号要热情照顾,家访就诊,送药上门,轻病者饮食起居给予帮助指导,预防病从口入,遵照医嘱者给予表扬鼓励,不执行者说明利害关系。
(6)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6水电工岗位职责
(1)负责本所范围内的水电维修和水电管理工作,做到节约用水、用电,无跑冒漏水现象。
(2)服务态度热情,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凡是老同志反映的水电维修问题要随叫随到,及时处置。
(3)工作积极主动,做到服务上门,经常深入各家各户检查水电、门窗管理情况,大问题反映领导研究,小问题自行及时处理,做到小修不过夜。(4)坚持做好水电维修工作,经常检查水电、电表的使用情况,查看是否运转正常,每月按时登机,并将每月公用水、电和私用水、电的吨数和度数抄报财务室并报一份供领导参考。
(5)修旧利废,勤俭节约。凡是属于水、电及其他零配件材料必须坚持领新交旧,废旧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做到能修则修,物尽其用。
(6)团结协作好,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7驾驶员岗位职责
(1)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自觉加强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办公室安排。
(2)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离休干部及所里正常用车,每次出车必须按时返回,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3)爱护车辆,切实做好三勤:勤擦洗,勤保养,勤检查,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技术性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4)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和法令,注意行车安全。
(5)树立为人民开车的思想,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和细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随叫随到。
(6)建立健全出车登记和老干部用车收费制度。大力提倡以所为家,节油节料,自己动手修理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能进厂修车。
(7)做好保密工作,不传递小道消息,不随便向老同志打听情况。
(8)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8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1)按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休干所院内的安全保卫及夜间巡查工作。
(2)承担所大门前四包和庭院三包督办和检查(3)承担休干所卫生防疫及消防等工作。(4)完成所领导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制度
(一)联系老干部及遗属制度
1、所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要联系3——5名老干部及遗属,每周至少联系1——2次。要对老干部及遗属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子女及家庭联系方式、主要困难等了如指掌。
2、定期走访老干部及遗属,向他们通报休干所工作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所思、所想、所盼,帮助解决老干部及遗属的实际困难。
3、重大节日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以及高温寒冷季节等要上门走访慰问,体现组织上关心。
4、组织老干部学习和开展活动,向老干部及时传达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使老干部思想和行动与中央、省市委保持一致。定期组织老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文体娱乐和健康检查等活动,确保老干部思想稳定、身体健康。
5、积极探索、研究新举措,着力为老干部和遗属办实事、做好事,不断提高为老干部服务水平。
管教工作岗位3
上半年管教工作总结
1、政治攻势深入开展、干警注重能力提高
根据所部有关精神指示,中队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制定详细计划、加大深挖工作力度,积极开辟打击犯罪第二战场,在深挖工作中,中队倡导细心、耐心、恒心,鼓励干警找准突破口,灵活掌握方法,在政治攻势活动中,取得了一点成绩。
2、严抓行为规范、培养集体荣誉
中队临解教学员较多,思想上有所松懈,行为上有些松散,针对这一情况,中队以严抓行为规范、培养集体荣誉为抓手,对中队学员行为规范加以整治,规范细节,经过对学员行为规范的强化教育、思想上的引导等一系列措施,规范了她们的言行,在思想上提升了对集体荣誉的认识。
3、开展演练查不足、安全首位记心中
大、中队为提高学员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进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演练。在演练前,反复对学员进行教育、布置任务、提出要求;经过几次演练,增强了演练过程中的组织性、纪律性以及逃生过程中的紧张度,加快了疏散撤离的速度,确保了疏散过程中的安全,通过演练,也使劳教学员明白了逃生演习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4、规范出操勤练习、迎接世博展风貌
根据中队学员中学员周转快,新收学员多、年纪大的多、外省籍初进宫的多,这部分学员对于广播操及队列基础差,动作协调能力差,出操水平较低的现状,中队及时组织劳教学员强化广播操、队列的训练,整体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5、你追我赶、劳动竞赛显成效
为充分调动学员的劳动积极性,中队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劳动竞赛,在干警的教育督促下,经过一月的努力,学员的积极性以及劳动技能有了明显的提高,在竞赛中,干警注重新收学员的技能培训,同时也调动了临解教学员的劳动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6、认真复习,迎接心理学考试
为迎接心理学考试,提升学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中队认真安排学员复习,摸底考试,督促学员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中落实,确保复习认真、全面,考出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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