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3篇 中石油企业所得税,供大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2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1998-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山东、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010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纳税申报。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分公司,下同)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在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的应得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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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3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06号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1997-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6号)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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