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3篇 学生违纪撤销处分通告

时间:2022-10-05 11:30:5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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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3篇 学生违纪撤销处分通告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1

  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附则:

  1.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2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年(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则取消其初中毕业资格。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德育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3、《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任课老师全班同意)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德育处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3

  龙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下河游泳、爬越围墙、私接电线、玩火等,处记大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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