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3篇 承兑汇票排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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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3篇 承兑汇票排查报告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1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10号 2002年1月15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三条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 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第三十一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一)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16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银行承兑协议(略)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2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

  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

  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3

  青义分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宣讲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向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欠缺其中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对银行有什么好处 企业双方有什么好处?

  一、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简便,审批快捷,仅评级授信需要上联社“贷审会”审批,票据业务用信流程在联社公司金融部就能走完,出票业务而且不会占用和影响我区联社贷款指标,就不会再走“公司类贷款业务系统”,省去很多中间流程。

  2、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专户缴存不低于50%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涪城联社已于2014年发文规定,至少可以按定期3个月利

  息计息(一般可申请按6个月计息),100%缴存保证金的企业可以按定期6个月利息计息。如果,办理最高额质押担保,按定期存单期限享受相应的利息。

  3、企业可随时提前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快速获得资金。贴现时一般须提供与上手的合同和发票,贴现款到帐时间不超过3天;贴现率不固定,涪城联社本周贴现:国股‰,城商‰,农信‰,50万以下加,20万以下加,远低于现时会员制担保公司在我社贷款利率6‰。

  4、开票企业使用银行承兑,能大大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既能正常按时支付货款,同时又能获得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5、收票企业使用银行承兑,可以减少资金流经银行帐户,容易合法合理避税,同时又不用担心应收帐款的及时回笼和集中使用。

  例子:出票人企业甲在青义分社办理200万元汇票,收款人为企业乙,完成一笔交易合同。

  企业甲:保证金6个月定期利息收入100*%/12*6=元;支出出票手续费200*5/=1000元;增加收入-1000=元。

  企业乙:贴现利息支出200*‰*6=元;如果直接按贷款200万元半年计息为200*6‰*6=元。减少支出-=元。如果乙企业不需要流动资金,票据到期日到银行无条件兑付,不需要任何利息。

  二、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存款组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需要交保证金,一般为50%,如果是全额质押的,保证金即为100%;如果是信用好的“AAA”级或“AA”级企业,最底为30%的保证金存款;

  2、中间业务:银行还可以收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按出票金额的万分之五在出票当日向出票人收取。

  出票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承兑申请人应为涪城区信用联社统一授信的客户,且承兑额度应在授信项下。

  3、已在我区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4、以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5、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卡使用状态正常,并与涪城区信用联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备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有承兑垫款余额的,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不予办理)

  6、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担保: AAA级客户不低于30%的保证金 AA级客户不低于40%的保证金 A级客户不低于50%的保证金 A级以下100%保证金

  敞口部分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抵(质)押担保,谨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暂不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分行的规定,单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承兑金额应小于该客户的有效期内授信的剩余额度。

  3、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汇票的承兑按照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在出票之日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5、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信用社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及相关帐户资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承兑申请人应为涪城区信用联社统一授信的客户,且承兑额度应在授信项下。”

  客户经理依据《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川信联发?2007?93号)在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后认为可以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后,应先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参照省联社统一发布的《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0]326号)、《公司类客户(中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0?323号)、《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0?321号)、《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川信联发?2007?93号)等制度。(注: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客户经理尽量提前对有办

  理承兑汇票意向的客户做好评级授信。)

  办理评级授信需向客户收集以下资料(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1、有效期内经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贷款卡复印件(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是否有效);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5、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经营许可证(具有特定经营范围的企业提供)

  8、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章程;

  10、企业验资报告;

  11、企业简介、高管简历;

  12、企业近3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13、企业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合同等经营资料;

  14、评级授信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15、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以上相关资料将随客户的评级授信报告、审批表等评级授信资料由受理机构单独专夹保管,无需提交至联社相关协办机构,具体办理流程不再赘述。

(三)客户经理按照《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客户办理承兑汇票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1、有效期内经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贷款卡复印件(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有效性);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5、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经营许可证(具有特定经营范围的企业提供)

  8、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章程;

  10、企业验资报告;

  11、企业简介、高管简历;

  12、企业近3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13、企业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合同等经营资料;

  14、表示同意承兑汇票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个人决议等符合企业章程的各类决议),写明交易情况、金额等内容。

  15、交易双方签订的与商业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

  16、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相关担保人的资料;有权处分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等;

  17、《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表》(见附表1);

  18、连续申请承兑的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

  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普通发票)、货运凭证等。

  19、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当同一客户再次办理承兑时,在其资料有效期内仅须提供以上14-19项资料(其他资料如发生变化则也应提供)。

  如有第三方担保的,则应收取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13项资料。

  客户经理必须对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对该笔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由企业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予以确认,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出票后要求:

  1、发票:一般要求客户在出票后2个月内提供该笔交易的相关发票,并在网上进行查验,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客户经理还需进入企业端“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查询该发票是否存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开票时间、开票金额、税率、作废标志等信息是否一致,打印出查询结果,一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绵银监指定使用的发票查证印章(联社统一刻制)。

  无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普通发票。

  贴现企业要求贴现日一次性提供足额发票。

  2、平仓: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应对敞口部分一次性平仓或者分笔平仓,如不及时平仓,发生银行垫付,敞口部份垫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取利息,而且垫付部分要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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