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3篇 违规考试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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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3篇 违规考试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1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09-12-01 10:17:29 【字号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

  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

  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

  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

  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

  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

  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

  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2

  哈 尔 滨 师 范 大 学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我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考试开始后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笔记、电子通讯工具、电

  子记事本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带入座位。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明确警告后仍不改正。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

  考试正常进行。

  4、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经监考人员明确警告后仍不改正。

  5、在桌椅、墙面、衣服、身体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6、传递纸条或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工具(如橡皮、格尺等)。

  7、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带在身上或放在座位周围。

  8、利用上厕所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

  容;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9、为他人提供试卷、传递试卷、强拿或接受他人试卷、被他人强拿试

  卷没有制止或举报。

  10、被替考与替考。

  11、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

  12、其它被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试违纪的处理办法

  1、考试违纪按结业处理,若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试读,但毕业时不授

  予学位。

  2、停发专业助学金半年,取消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含困难补助)的评选资格。

  3、取消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一切评优资格。

  4、对于学生干部,立即撤消现任职务,并从重处罚。

  5、对于学生党员,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还将给予党纪处分,并记入

  个人档案。

  6、考试违纪累计两次或违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开除学籍。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3

  宁夏分校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国家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014-10-30 09:57: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宁夏分校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七、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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