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3篇 从业人员登记表怎么填写,供大家阅读。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1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
编号: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11.其他。
(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还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并按该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额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根据其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大类,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注明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缴费单位专管员由用人单位确定。
6.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等。
7.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8.填写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基本账号与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填写内容一致。
9.参加险种:依次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加日期为始缴日期。
10.登记证编码由发放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11.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本表一式一份。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3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11.其他。
(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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