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3篇(中煤集团秦皇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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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3篇(中煤集团秦皇岛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1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风险防范与管理水平,保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战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风险是指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 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健康进行,规避和减少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从战略目标出发,为实现战略目标服务;

(二)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评估并管理对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风险;

(三)实际需求原则:反映集团公司目前的风险状况,满足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四)防范控制原则:把风险管理向业务工作的前端推进,加强风险的事前防范和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分管领导、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建设本企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董事会是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及对重大风险、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的评价标准;

(二)批准《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管理工作的总结评价和改进计划、风险评估结果、重大风险应对方案等;

  度;

(七)审核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并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八)审核风险应急预案;

(九)审核风险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风险管理分管领导主持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整体运转,以及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为重大风险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应对工作,负责对评估结果汇总分析,对所属企业开展的专项业务风险评估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提出风险管理策略调整建议,组织并协助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应对方案;

(三)对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估,组织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改进提升,指导所属企业开展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四)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并提交风险管理分管领导审核;

(五)为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重大风险提供专业支持,组织协调跨部门的风险管理事宜,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策提出专业意见;

(六)汇总分析所属企业报送的《风险管理快报》,整理重大风险监控信息,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上信息在集团公司风险库中进行修订、调整和归档;

(七)拟定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方案;

(八)提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的建议;

(九)负责拟定或修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落实,指导和协助所属企业制定完善具体风险的管理办法;

(十)制定企业风险文化培育与宣贯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风险管理培训;

(十一)负责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有关风险管理部分的组织、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决议事项的督促落实;

(十二)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风险的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组

  第三章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根据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辨识、分析以及评价。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定期分析所处的内外部风险环境,并对整体所面临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持续的收集与本企业风险相关的内外部相关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数据,并进行整理和记录。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报送的风险信息进行统一的筛选、提炼和规范管理,补充风险事件库。通过专业分析和判断,对重大风险进行提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应对方案。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从风险事件库中整理重大风险事件列表,制定风险评价的统一标准,并根据事件的来源、影响范围、管理需要等确定参与评估的范围。通过对各类风险的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确定重大风险,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的专业经验,对评估出的重大风险出具意见,确定管理重点,落实管理责任;对需要协同管理的重大风险,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重要业务活动和重大决策(包括新项目评价、现有项目重大投资变更、投资计划制定等)专项风险的评估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施,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审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风险的部分,出具风险评估意见。评估意见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及实施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策略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及发展战略所确定的全面风险管理总体方针准则,包括:风险偏好、关键风险指标及其警戒值、针对当前重大风险的总体应对策略(即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以及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该项工作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在开展风险管理及经营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循风险管理策略的要求,注意监控本企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是否超过风险预警线,并在《快报》中报告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根据风险监控信息,编制《风险管理报告》,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审批《风险管理报告》,及时了解集团公司风险情况。对于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应对策略调整方案、风险承受度调整方案和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召开会议进行审批。

  第四节 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应对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在日常风险监控中,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和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在接到其他部门或所属企业的突发风险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价突发事件的影响,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以及需要跨部门协作应对的重大事项,风险管理分管领导应召开紧急会议,共同讨论完善风险应对方案,由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提交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及其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组织相关企业制定完善类似风险事件的应急预案。重大风险的应急预案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是指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持续监督与考核评价,包括对风险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风险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监督或考核的结果,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与提升。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风险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建设工作效果的考核和对风险管理工作绩效的考核。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根据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在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风险管理工作目标,与考核对象进行沟通,确定考核指标与考核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本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否按要求参与了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三)风险管理职责是否得到了清晰的界定和落实;

(四)重大风险的监控报告和预警应对是否全面、及时、有效;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将风险管理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在企业文化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要求和内容。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应发挥表率作用,重要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成为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骨干力量。

  第五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严格防控纯粹风险、审慎处置机会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的意识和理念。

  第五十二条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道德诚信准则和风险意识,进行正反两方面的风险管理案例教育,针对不同对象,开展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操作人员岗前风险管理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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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Coal Group Corporation。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支持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万元。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与增值,依靠科技进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着力发展煤炭生产与国内外贸易、煤焦化、煤层气、煤电铝和煤矿装备、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为:组织所属企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煤炭出口,其他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煤炭经营;矿产品和机械设备的国内销售;焦炭、煤炭制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国资委的决议,向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市场策划、技术开发、业务规章、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及内部机构设置等重要决策。

(二)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全资企业及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集团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存档,按秘密级资料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法开 展经营活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完 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

(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做好减员增效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六)指导和加强所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集团内部企业文化建设。

(七)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依法决定(对公司制企业 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参与决定,下同)重组、转让、租赁与购并,并依法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三)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的涉外工作,经批准,统一行使已经国家批准享有的外事权、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权,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集团公司与子企业的关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调动子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是集团投融资、科技开发、经营协调、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要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 工、项目建设、市场规划等重大决策,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集团公司依照规定程序检查、考核子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发挥集团整体优势,确保国有收益。

  第六章 集团公司与国资委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应接受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推进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指导和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委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由国资委负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以自然为会计,以每年12月31日为会计截止日,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通过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 告。

  第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资委同意,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资委审核批准,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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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彼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简介 秦皇岛彼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英国彼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分公司,代理英国著名化妆品品牌BIJAN MIRACLE化妆品在中国区域的代理和销售。

  部门设置

  公司下设网络部、市场部、设计部、研发部。

  公司业务

  主要从事化妆品代理、加盟、销售、OEM代加工。

  公司愿景 秦皇岛彼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立志成为秦皇岛最专业的化妆品公司,将美丽容颜和优质的化妆品展现给每一个爱美的你!

  公司概况

  秦皇岛彼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参加了广州美博会,博览会展出了彼尚奇迹浓发纤维和量子能量两大系列产品,反应良好,受到了广大与会者的一致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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