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3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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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3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几天)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1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根据学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起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院党总支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党支部及其责任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没有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的向党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每季度的考察写实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一般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经济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没能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未能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要追究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办法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的责任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进行处理。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上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本单位内通

  报,有责任的支部要向学院党总支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受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处理结果,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学院党总支要加强领导,各支部要贯彻学习,认真领会,严格执行。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2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

  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01年6月5日)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建设和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监督。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通过赋予广大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起扩大民主、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

  1、公示的实施权限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

  2、公示对象及内容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对象,应是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支部委员会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1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3、公示范围和方式

  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书写板报、印发材料等书面方式进行。村务、企务、政务公开栏和支部生活园地,可作为公示的主要渠道。为方便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或举报,党支部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和公示电话,并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

  4、公示的主要程序

⑴确定对象。公示对象由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

⑵发布公告。实施公示的党支部,以支部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⑶接受举报。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其上一级党组织举报。举报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实施公示的党组织,要设专人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⑷调查核实。党组织对署名举报的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⑸表决处理。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

  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

  2、责任追究的内容

⑴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

  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⑵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⑶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经济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⑷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⑸未能认真审查申请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⑹没能组织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40个学时的短期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

  3、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办法。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县(市、区)委或责任者上一级党委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由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或责任者上一级党委具体实施。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党委会上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党委系统内通报。有责任的支部和党委,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发展新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问题严重的要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4、责任追究的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方和基层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具体实施。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委组

  织员办公室,要加强对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有力指导和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实行“两制”与严格程序的关系,决不能因实行“两制”就简化发展党员的程序,用公示和责任追究制替代发展党员的其他规定。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举措。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组织员办公室,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全省贯彻落实“两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省发展党员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3

  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示支对象,为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四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和审查,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党委会审批之前,由党委进行公示,公示期 5——7 日。

  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工作表现,申请入党时间,接受培养情况。群众发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支部大会讨论 1

  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培养人或介绍人姓名、党内职务等其为它内容是否公示,由各地自定。

  第六条 农村公示对象在本村范围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示;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示对象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告栏或召开职工大会或内部发函等形式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居委会公示对象可以在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容易引人注目或习惯形成的中心区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上各种公示对象,也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向组织公示的党委如实发映。进行公示的党委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受理口头、书面或电话举报,并参照信访工作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凡是署有真实的单位、姓名,且反映有具体问题的,都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反映有实质性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的匿名信,也要调查核实。对发映出来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情况比较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对所发映的问题已作核实处理的,不再重新调查。

  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没有发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委可按照正常程序审批公示对象的入党问题。

  第十条 对公示发映出问题的,党委应先指派专人(2 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然后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

  第十一条 调查期间,出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其问题的说明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却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不批准为预备党员。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发映问题不影响本人入党的,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对考察中已掌握的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处理,但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结果要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有关党组织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

  条件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发映由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它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它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党总支,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讨论上报党委的;不召开总支会讨论,有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要追究总支部书记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发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

  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 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 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处理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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