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简介3篇 中银保险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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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简介3篇 中银保险全称

中银保险简介1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华东区域中心(江苏)无锡“新易贷”信用贷产品审批政策(2015年基础版)

  第一章各类客群准入特别标准

  第一条 特别标准

  1、个人住房贷款客户

(1)房龄小于等于20年,房贷还款满半年,近6个月内M1次数小于等于1次,近12个月内M1次数小于等于3次,无M2;且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必须大于我司贷款期限;

(2)贷款月还款额8倍的75%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含信用卡)及我司贷款的月还款额,且房产净值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及本笔贷款;(3)房产确权单上显示不能有抵押给个人或二次抵押(公积金中心抵押除外)的情况。注1:若同一银行的二押加上一押不超过现有房价的70%,则同一银行有二押视作一押处理。

  2、个人汽车贷款客户(不含他行汽车大额卡分期客户)(1)贷款正常还款满半年,近半年无任何逾期记录;

(2)贷款月还款额3倍的75%能覆盖非抵押类类贷款(含信用卡)及我司贷款的月还款额;(3)原贷款金额必须大于10万;

(4)申请金额10万及以上和上征信非银行贷款的客户需提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本市房产证明。

  3、个人持证抵押贷款客户

(1)抵押物仅限个人住房、商住两用、商铺(以办公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酒店式公寓和厂房抵押贷款的房贷客户不受理);(2)房龄小于等于20年,持证抵押贷款额度年限需大于等于1年,且用款满半年,近半年无严重逾期记录(近6个月内M1次数小于等于2次,无M2(含)以上记录);如客户同时有房贷记录(含已结清),则用款年限可不考虑;

(3)持证抵押需为本市自有房产,市值要求100万元及以上,申请人需为房屋主要权利人;

(4)贷款月还款额8倍的75%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含信用卡)及我司贷款的月还款额,且房产净值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及本笔贷款;(5)房产确权单上显示不能有抵押给个人或二次抵押的情况。注1:对于先付息,一次性还本还款方式的客户以每月的还息金额来计算还贷比与授信额度。

  注2:若每月还息金额在人行每月应还款中显示,则直接认人行中的每月应还款额,若人行不能显示每月应还款,则以(客户的贷款金额×年息7%)/12折算客户的每月应还款额。

  注3:同一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以人行征信上最早的还款记录为起始用款时间。

  4、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客户

(1)商业用房仅限商住两用、商铺,不包括办公楼、厂房;(2)房龄小于等于2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还款满一年,近1年无严重逾期记录(近12个月内M1次数小于等于3次,无M2(含)以上记录);

(3)贷款月还款额8倍的75%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含信用卡)及我司贷款的月还款额,且房产净值能覆盖非抵押类贷款及本笔贷款;(4)房产确权单上显示不能有抵押给个人或二次抵押的情况。第二条 地区差异化审批标准

  1、对于已婚客户,需配偶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结婚证明文件;

  2、对于单身客户需提供未婚证明,25周岁及以下单身客户需父母之一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在申请时需拍照合影连同关系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上传至审批系统;25周岁以上单身客户若其提供目前按揭的商品住宅或商铺中如有产权共有人,则需产权共有人之一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在申请时需拍照合影连同关系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上传至审批系统;

  3、近24个月不允许有M2(含)以上记录。

  第二章人行征信禁止类客户标准

  第三条 各项标准

※通用标准

  1、任意一条记录的帐户状态为呆账、止付、冻结;

  2、任意一条记录的帐户状态为逾期,且该记录最近6个月内有逾期M2(汽车衍生贷逾期M3)及以上记录;

  3、任意一条记录存在逾期M4及以上记录(信用卡对应的最大使用额度大于500元);

  4、人行记录被不同金融机构查询次数2个月内大于等于10次;

  5、人行记录被不同金融机构查询次数1个月内大于等于6次;

  6、任意一条记录为当前逾期(面签经理通过网银当场见证客户逾期金额小于等于200元,三天内已还清的除外,同时将网银截屏复印件作为申请资料并在申请录入备注信息中注明);

※信用卡标准

  7、未销户贷记卡授信总额大于20万,且额度使用率大于80%;

  8、贷记卡帐户数大于10,额度使用率大于90%;

  9、所持信用卡总信用额度使用率大于90%,且近3个月有逾期发生;

  10、所持信用卡近24个月内单张卡逾期M2或M2+次数大于等于4次或多张卡累计M2或M2+次数大于等于12次;

  11、所持信用卡近3个月内逾期M2或M2+次数大于等于1次;

  12、所持信用卡近24个月内单张卡逾期M1次数大于等于12次或多张卡累计次数大于等于24次;

  13、所持信用卡近3个月内单张卡逾期M1次数大于等于2次或多张卡累计逾期M1次数大于等于4次;

※贷款标准

  14、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M2/M2+次数大于等于4次;

  15、所有贷款记录近24个月内累计M2或M2+次数大于等于12次;

  16、近3个月内发生消费信贷逾期M2或M2+次数大于等于1次;

  17、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M1次数大于等于12次;

  18、所有贷款记录近24个月内累计M1次数大于等于24次;

  19、单笔贷款近3个月内逾期M1次数大于等于2次或所有贷款记录累计M1次数大于等于4次;

  20、最近三个月发放额度>=5W信用类消费贷款(已结清并提供结清证明的除外);

  21、针对人行中有农户贷款的客户逾期率较高,暂不受理现有农户贷款且人行记录近半年有逾期的客户;

  22、暂不受理近半年内发放2笔及以上非抵押类贷款的客户(已结清并提供结清证明的除外);

  23、针对车贷类客户,如同时有且仅有非抵押类贷款的,暂缓受理。若仅有的非抵押贷款已结清,则可以予以准入。

  第四条 以下逾期记录可不认定为征信不良:

  逾期情况发生在2年以前,且最近12个月无逾期情况发生。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批差异化政策及风险提示补充材料

  第五条 客户申请“新易贷”信用贷补充材料

  1、对于年轻的房贷客户增加联系人核实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在面签受理时需要求客户提供不少于5名联系人(联系人需在客户手机通讯录中,信息录入在备注栏中),且其中必须有父母,后台将进行电话核实。(1)年龄在25岁及以下;

(2)人行征信中除申请我司贷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外无其他银行贷款;(3)申请人单身。

  2、对于同一单位名称或同一单位电话或同一单位地址多人申请的情况,经面签人员调查询问,确认其合理性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社保证明、缴金证明、交税证明、营业执照、客户经理进行上门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确认其工作单位真实性。

  3、对于单身客户需提供单身证明,25周岁及以下单身客户需父母之一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在申请时需拍照合影连同关系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上传至审批系统;25周岁以上单身客户若其提供目前按揭的商品住宅或商铺中如有产权共有人,则需产权共有人之一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在申请时需拍照合影连同关系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上传至审批系统。

  4、对于已婚客户,需配偶陪同到面签点签约,同时须提供结婚证明文件。

  第四章 关于房产确权和房产价值的认定

  第六条 关于房产确权的认定 1.房产确权的作用:

(1)确认房屋的产权信息及基本情况;(2)确认房屋的抵押信息;(3)确认房屋的限制信息。2.房产确权认定解决方案:

(1)行内有系统可自行查询的,由面签客户经理打印查询结果,签字确认;

(2)行内无系统可查询的,由当地推荐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出具盖章的房产查询单;

(3)针对行内无系统可查询的,且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可查询但不可打印的情况,可由推荐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房产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查询房屋确权信息,确认无二押信息和限制信息后,在推荐函空白处写明“本人已在房产交易中心亲见确认该客户无无二押信息和限制信息”,并签字。同时面签客户经理凭此信息在系统申请信息备注中注明“已见证客户房屋无二押信息和限制信息”。第七条 房屋现值认定解决方案(采用其中一种即可):

  1、由与我司合作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正式房价预估单(需盖章);

  2、无法评估房屋现值的,客户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

  3、客户不愿评估的,出具房产证和全额购房发票。

  第五章 放款审核

  第八条 放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1、客户填写和签署的放款申请表;

  2、客户已签署且面签经理填写齐全的贷款合同;

  3、贷款用途证明文件(放款金额在10万及以下,需提供用途声明;额度10万以上,需提供用途证明)。

  第九条 放款审核要求

  1、贷款合同须有客户签名且字迹清晰,贷款金额与审批一致;

  2、用途声明或用途证明上显示的金额需大于等于放款金额;

  3、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购车、投资经营,只能用于个人消费,如:装修、旅游、婚庆、购买家具家俬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授信审批政策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授信审批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华东区域中心(江苏)二0一五年二月

  附件

  不建议推广的职业/行业

*法律禁止行业

  如私家侦探、保镖、非法传销人员、“三陪”公关、无证、流动摊贩主。*宗教人士

  如和尚、牧师、道士、僧侣等。*长期难以联络的工种

  如海员等。*高风险行业

  钢贸、石材等。*高危行业

  如潜水、跳伞、蹦极、特技、杂技、飞车、飞人等工种。*无业人员

  如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自由职业者

  如有价证券投资、开设网店等人员,或无稳定工作,仅从事兼职建筑工等。*特殊行业

  搬运及配送人员(如快递员、配送员、搬运工、搬场工等)、安保及协管人员(如保安、经警、安保人员、巡防员、交通协管员、停车收费员、代客泊车人员、门卫、防损员、仓库管理员)、家政服务人员、清洁工、保姆、钟点工、园艺工、促销员、直销员、出租司机等。*休闲娱乐业

  KTV、酒吧、夜总会、舞厅、洗浴房、足浴保健馆、俱乐部、美容护肤店、理发美容店、网吧、游戏厅、球馆、马戏城、综合娱乐城。

  休闲娱乐行业主要指一般工作人员,如为企业主,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可续做,但需注意所涉及企业的稳定性。

中银保险简介2

  赠送保险简介

  1、意外身故保险金: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8000元

(100元免赔,80%赔付)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20/天,最高180天

  2、意外身故保险金: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元

(100元免赔,80%赔付)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30/天,最高180天

  服务须知

  理赔保险金申请资料:

  需要理赔时,请您根据申请的保险金类别准备以下保险金申请资料:保险金类别申请资料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1)(2)(4)(6)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1)(3)(4)(6)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1)(3)(4)(6)(10)意外伤残保险金(1)(5)(6)(10)意外身故保险金(1)(6)(7)(8)(9)(10)

(1)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个病历,如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

(5)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体残疾或烧伤成都鉴定书

(6)意外事故证明(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7)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赠送的保险内容以相关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简介3

  中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时间【2007-12-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6、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九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四)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二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

  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或连续保险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术语

  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4、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5、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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