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3篇 科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7 16:14:1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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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3篇 科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1

  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 [201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能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奖励以自然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北京特色与元素,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重点开发“北京礼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

  1、北京特色的书画制品;

  2、结合民族文化与首都景区景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

  3、北京特色的工艺美术品;

  4、北京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政府奖励资金,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北京礼物”标准的商品,授予“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对在“北京礼物”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好评的商品,同时加强传媒推荐。

  第五条 推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商业企业在北京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北京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支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推动“北京礼物”物流体系的专业化建设。

  1、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特许运营商,委托其进行推广运营工作。

  2、对按标准申报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将授予其“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称号和统一标牌。

  3、根据“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经营面积的大小,通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标准的,给予每个“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10万元—30万元不等的政府奖励资金。其中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相应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

  1、每年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商品将被直接认证为“北京礼物”,可免费参加当年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展,并获重点宣传。

  2、鼓励现有相应的居民生活用品(包括科技产品、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艺术品、文物复制品、医疗保健品等都市工业产品向适宜旅游购物的方向转化;其转化成功并获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 “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万),给予销售总额的20%的政府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发生产“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加大信贷投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1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旅游商品孵化基地发展

  1、积极引导北京旅游商品孵化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聚集一定数量的旅游商品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孵化效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定“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

  2、对认定的北京市“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第八条 构建旅游商品宣传平台

  政府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的对优秀“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推广“北京礼物”等相关旅游商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的征集和申报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分上、下半年定期向社会分批公布征集公告。

(二)申请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旅游商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风险控制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申报,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企业或单位。

(二)在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三)凡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四)违反特许运营协议的企业或单位。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50%。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 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 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境(内)外专家来本市所需要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3%。

(九)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组织科技计划实施而开展项目调研、咨询、初评、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追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科技奖励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展计划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费用。计划管理费 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5%。

  第七条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项目总经费、经费来源、支出,应当明细,作为独立的章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定额补助、配套经费、贷款贴息,以及无息借款等方式资助。

  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用于资助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配套支持获得上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无息借款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补助、配套经费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付台帐,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管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3

  2011罗湖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申请指南

  一、受理时间

  1、企业准备资料时间:2011年9月27日-10月23日。

  2、集中受理时间:2011年10月17日-10月28日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一楼)。

  三、受理要求

(一)研发投入奖励

  1、申报基本条件(其中2、3条件符合其一即可)(1)在罗湖辖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或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

(3)取得ICP经营许可或备案证书,并在罗湖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企业;

(4)企业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企业上研发投入和纳税额有一定要求。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网络信息企业须提供ICP证或备案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企业上一的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6)按期填报科技企业季度调查表的证明。

(二)房租支持

  1、申报基本条件(其中2、3条件符合其一即可)(1)在罗湖辖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软件企业;(3)罗湖区重点引进与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4)从未或只获得过1次罗湖区房租支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科技企业房租支持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网络信息企业须提供ICP证或备案证书);

(3)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企业上一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发票;

(4)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业上一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7)按期填报科技企业季度调查表的证明。

(三)知识产权奖励

  1、申报基本条件

(1)辖区自然人和各类组织;

(2)上已授权、登记或发布的专利、著作权、标准;(3)经认定的深圳市(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标准制定奖励

(1)《罗湖区标准制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标准发布的正式文本;

(4)申请资助单位是标准研制主要起草单位的证明材料。国内专利、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奖励(1)《罗湖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国内)》;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申报的提供身份证;

(3)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收据;

(5)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所代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证明文件。

  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1)《罗湖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国外)》;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申报的提供身份证;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和《PCT国际检索报告》。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1)《罗湖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四)科技创新奖励

  1、申报基本条件

(1)在罗湖辖区创业的自然人和各类组织;(2)所获奖项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

  2、申报资料

  自然人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罗湖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身份证;

(3)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4)相关奖励证书;(5)其它证明材料。

  组织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罗湖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3)相关奖励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五)配套资金

  1、申报基本条件(其中2、3条件符合其一即可)(1)在罗湖辖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或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

(3)取得ICP经营许可或备案证书,并在罗湖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企业;

(4)获得国家、省级支持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其他科研计划项目(2010和2011批准立项项目)。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配套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网络信息企业须提供ICP证或备案证书);

(3)相关立项文件或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立项单位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

(6)企业上一的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7)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8)按期填报科技企业季度调查表的证明。

(六)科技产业园区(基地)考核奖励

  1、申报基本条件:罗湖区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园各基地。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考核申报表》;(2)《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考核评分表》;

(3)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2010基地管理工作总结;(5)基地入驻企业清单。

(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申报基本条件:

(1)在罗湖辖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按期填报科技企业季度调查表的证明。

(九)科技贷款贴息

  1、申报基本条件:

(1)在罗湖辖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软件企业或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

(3)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且使用贷款年限半年以上科技开发贷款。

  2、申报材料:

(1)《罗湖区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4)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的财务凭证;

(5)企业上一的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7)按期填报科技企业季度调查表的证明;(8)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四、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材料。各类申请书(申请表)从罗湖区电子政务网(www..com)或罗湖科技信息网(www..com/kjxxw)下载,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2、申报。申报材料分项装订成册,送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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