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3篇(派驻检察室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时间:2022-10-07 16:21:2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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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3篇(派驻检察室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1

  关于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构建思考

  摘 要: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就开展了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检察室工作发展历经曲折最终停滞,有经验,更多的是教训。近年来,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适应形势要求而重新提上日程,纳入“两所一庭一室”建设是其设立的科学模式。

  关键词: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依据;“两所一庭一室”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全面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基层社会法治化创建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广大基层群众对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直接发挥在基层一线。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基层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随着基层社会法治化创建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服务基层一线的缺陷日益明显。检察机关缺乏类似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基层阵地,缺乏制度性基层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和基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基层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薄弱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布局、工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监督需求。检察机关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已迫在眉睫。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的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过程。1979年,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向基层一线延伸法律监督职能迅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从1982年开始,检察机关有选择性地陆续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重点乡镇设置了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配套办案,直接服务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4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推动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检察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实践中,全国各地不仅大规模地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还建立税务检察室和各种派驻其他单位甚至企业的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置出现了范围过宽、过滥等不良现象。而且,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乱办案、滥办案、为钱办案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了整顿。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派驻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随后,检察机关撤消了大部分派驻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实际上已经中止,乡镇检察室逐渐萎缩,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名存实亡。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第四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条例》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规范依据。

(二)现实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全方位展开,促使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法治创建有了新的更高的期待。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日趋强烈,在经济社会中产生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多,对基层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的不满情绪也不再压抑,对各种违法行为也不再容忍,来自基层社会的涉检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在现阶段,处在国家权力结构最基层的乡镇组织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其违法行政、执法不公是当前基层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当前基层群众的诉求渠道严重不畅,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应该覆盖基层群众一线,但根据现有检察机关层级设置,检察机关在基层社会缺乏直接了解群众利益诉求的阵地,缺少直接与群众沟通的平台。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能够弥补这一缺陷,成为检察机关深入基层、营造基层社会法治创建的平台。

(三)国家机关设置层级的对应性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理论上应当对应行政权、审判权的设置。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镇)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均在乡(镇)设置派出所和司法所,人民法院也在乡镇一级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一府两院”中“一院”的检察院却缺了位。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能更好地把基层行政权、审判权纳入法律监督之下,有效规范基层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设立模式

  建议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纳入到“两所一庭一室”(派出所、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派驻乡镇检察室)项目建设中,对应设置法律监督阵地,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能力。派驻乡镇检察室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为基层群众提供最直接的法律监督服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主要从五个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做好信访工作,畅达基层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二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三是深入推进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协作联系、信息共享机制,重点监督纠正因管理不严导致的脱管、漏管问题。四是协助配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受理和移送工作。五是全面开展检察宣告和宣传工作,通过公开宣告和释法说理,切实提高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2008年,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老城开发区检察室、福山检察室,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原检察室、长坡检察室等4个乡镇检察室揭牌。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两所一庭一室”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派驻乡镇检察室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2012年,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区委在《关于印发贡井区2012年政法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要进一步夯实政法基层基础,并将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建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两所一庭一室”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2013年,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政法委全委会上提出:构建“两所一庭一室”基层司法体制,建议得到会议采纳。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纳入到“两所一庭一室”项目建设中,应当是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科学模式。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2

  简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在基层社区的延伸

  p [论文关键词]法律监督 基层社区 检察职能 和谐社会

  检察工作触角的延伸应当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的,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度、理解度和参与度为内在要求,通过构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能反映检察工作特质的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检察监督的多种实现形式。

  一、提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并在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各种会议上多次强调要着力促进社会和谐,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此后,各行各业积极贯彻中央精神,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搭建本行业的维稳平台。中央政法委适时提出了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切实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到基层。”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广泛开展了维稳工作平台的探索工作,普遍的做法是在镇街设立驻街检察室、检察工作联系点等,希冀通过这一维稳平台,下沉检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及时受理群众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民生的工作意图。

  二、延伸检察触角的新途径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来看,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方面,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设立派出检察室,另一种形式是设立检察工作站。这两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设立派出检察室的主要优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作平台统一,便于统筹协调开展各项职能工作;与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相适应,形成较为稳定的基层权力制约机制。设立派出检察室的主要缺点是设立成本较大,需要规模较大的固定场所和人员配置,受物力、人力资源以及机构编制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但是,这个缺点也可以成为压力和动力,推动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检察室工作,提高检察室工作效能。

  设立检察工作站的主要优点在于设立成本相对较小,灵活性较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的业务职能,设立相应的工作站,能够做到“小而专”、“小而实”。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设立派出检察室应该是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趋势。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即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和盲目推进;必须结合较长期的实践经验对其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倾听和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看其是否真正有利于更为充分的制约基层权力、保障基层群众权益。其次,必须明确派出检察室职能定位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设。从职能定位来说,目前,实践探索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专门型,即检察室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有权独立侦查;另一种是辅助型,即检察室协助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行使职能,没有独立办案职权。笔者认为,检察室应采取“辅助型”模式,因为它符合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服务民生”和“权利保障”导向。

  通过工作机制的向前向后延伸,突破“就案办案”,实现“案结事了”,使办案过程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主要有下访巡访、案件回访、检察建议等几种主要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方便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使检察机关更早、更全面地掌握社情民意,听取案件当事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提升办案社会效果。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建言献策作用,扩大个案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从源头上减少、消除产生社会矛盾的机制病因。无论是设立派出检察室还是设立检察工作站(点),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不是扩张检察权力,而是要是以服务民生为导向,以权利保障为导向,以控制基层权力滥用为导向。

  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意义

(一)延伸了检察触角,搭建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维稳平台

  检察机关在开展驻点工作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金融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同时也非常注意延伸检察触角,依托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罗湖区检察院将在全区十个街道办设立“三合一”的联络点模式,即综治信访维稳联络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点、“检调”对接工作点三合一,到基层开展阳光检务,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推行了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社区矫正活动,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宣教活动,以及犯罪预防、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和解、监外执行跟踪监督,开展了案件回访考察机制,预防犯罪工作机制、民事行政检察和解工作机制等。检察机关延伸自身职能,本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探索出的这些维稳促和谐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了可能产生社会矛盾的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搭建了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综治窗口

  检察联络点作为倾听群众和基层意见、了解群众和基层诉求、联系群众和基层的综治窗口,在维稳预警前哨、法治宣传、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利用检察联络点职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矛盾

  利用检察联络点“信息触角”的职能,准确把握和依法处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

  各类诉求矛盾,及时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把容易诱发上访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2.充分发挥检察联络点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联络点根植基层,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突发和重要信访事件,检察联络点能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协助调处,为基层分忧。检察联络点依托检察职能,利用犯罪预防部门所具有的防社会矛盾于未然,关口前移的职能特点,积极参与街道、社区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和岗位的专项调查和预防等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了基层司法、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廉洁从政,推进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依托检察联络点进行法制宣传

  联络点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展开侧重点不同的整顿、规范和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群众关心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珠宝行业犯罪问题等展开了方式灵活、形式新颖的法制宣传。还针对“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基层结合检察职能开展专项活动。检察机关紧贴社会实际参与的上述活动,扩大了检察机关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增进了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树立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也使很多地方检察联络点的工作纳入了基层工作格局当中,成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综治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4.搭建了“前移窗口下沉检力”的检察工作平台

  作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式,联络点的工作得到了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得到了各级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的地方在实践的基础上将检察联络点升级为具有独立编制的派出检察室,如海南市检察工作室、江门市驻街检察室的建设。检察联络点的设立,在搭建维稳平台的同时,填补了检察机关在镇街检察权方面缺位的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使检察机关能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拓宽了对内监督渠道,提升了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政法机关中法院和公安以及司法部门在乡镇均有自己的派出机构,即俗称的“两所一庭”,只有检察机关没有乡镇派出机构。这一状况导致广大的基层群众对检察权既不了解也不关心。建立检察联络点,将检察职能延伸到了广大社区和乡村,拉近了检察机关和普通民众的距离,为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开展维稳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

  四、目前的做法存在的问题

  检察联络点发展过程中,在取得各种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人员编制与工作现状不相适应等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了工作点工作的发展。

(一)工作点工作不具检察特色

  从目前工作点的现状看,检察机关依托自身职能开展的维稳促和谐工作不多。以罗湖区检察院为例,目前工作点90%以上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征地补偿、农民工讨薪维权、追索劳动报酬、赡养纠纷、医患纠纷等民事纠纷。这些维稳工作与“大调解”办公室主导下的调解工作基本一致,与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所开展的维稳工作也基本雷同,这与各个单位积

  极响应号召一拥而上参与维稳工作的大环境有关系。但各个部门不管自身职能如何,均在争做大调解办和司法所所做的民事调解工作,导致检察联络点的工作既缺乏亮色,又不具有检察特色。且即便上述民事维稳工作,由于协同参与维稳工作的单位众多,也处于尚需驻点干警主动挖掘才能发现的状态。在检察机关自身担负着繁重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下,将精力放在挖掘本可移交“大调解”办公室处理又参与单位众多的工作上,不应是检察联络点开展工作的长久之计。且将大量精力放在上述不具有检察特色的维稳工作上,还面临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均应行使监督权,但在机构设置上,95%以上的部门均是为针对刑事诉讼活动而设,与民事纠纷有关联的部门仅为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部门。要想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检察联络点90%以上的工作都需要仅占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5%的干警去完成,这必然涉及到一个人员和工作量的调配问题。

  第二,从目前工作点的实际情况看,在党委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调解机制中,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三大调解中的司法调解也仅指人民法院主导下的调解,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即便参与这些民事纠纷的化解,也仅能以和解的方式进行。而目前法律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并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和解,本身也还存在诸多争议,这些障碍使目前检察联络点开展的维稳工作存在先天障碍。

(二)编制缺少,人手奇缺

  检察联络点的工作是一个基层检察院全院的工作。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和人员普遍很紧缺,工作点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普遍做法是将工作点工作作为控申部门的一项业务纳入控申的工作进行考核,驻点工作人员则基本靠各个业务部门的人员兼职。

  由于工作点的工作并不是各个业务部门必备的考核项目,因此各个业务部门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增设工作点后新增的日常工作会积压在控告申诉部门,使控申部门在增加大量事务性工作。二是处于一线工作的控申部门没有精力来整理工作点经验和研究检察联络点的发展方向。其他部门的同志虽然相对控申部门的同志更有余力来进行工作点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但因缺乏对工作点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和深入了解,也无法对工作点的工作进行理论上的整理和工作开展方向上的研究。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联络点工作的发展。

(三)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

  工作点前期开展的工作中,做的最多的是宣传工作。从目前检察联络点开展的法制宣传看,基本上都是结合社会的热点进行法制宣传,或者更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这些宣传客观上拉近了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树立了检察机关亲民爱民的形象。但是,由于这些宣传中对检察职能涉及不多,基层群众并没有因此就全面了解和知晓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仍有群众不了解,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群众到公安经侦部门去举报应归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受贿行为的状况。这充分证明检察机关依托工作点进行的法制宣传存在着对自身职能宣传不够的问题。

  普通民众对检察职能的不了解,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在工作点的宣传越大,就有越多的非涉检信访涌入检察机关,大量的非涉检信访涌入检察机

  关,使人手奇缺的控申部门疲于奔命。控申部门无精力和时间对工作点发展方向进行研究,也没有人员来制定具有检察特色的宣传方案,这反过来又会导致非涉检信访的增加,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维稳信访工作量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日渐增多,短期内又无法解决控申部门编制和人员稀少问题的情况下,探索科学的工作机制来解决工作点工作后继乏力和检察特色问题,成为当前之首选。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3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基层发展

——XX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经验材料 2010年以来,我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在上级院及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促进检力下沉的部署要求,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院党组高度重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及时组织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学习宣传建设派驻检察室有关政策精神,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畅通群众诉求通道、拉近群众与检察工作距离方面的重大意义,要求全体干警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派驻检察室建设工作。同时,安排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每季度专门听取检察室工作汇报。

  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

  为确保检察室工作正常开展,院党组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工作职责》、《检察室工作制度》、《检察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10余项制度,并将这些制度上墙,要求检察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XX检察室作为我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在门口醒目位置制作了宣传栏,向辖区群众积极宣传检察室的职能,积极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工作。由于警力不足等困难,XX检察室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院党组决定采取各科室轮流值班的方法,并制定

  1了《佐龙检察室值班安排表》,要求每周到检察室值班不得少于两天。各科室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按时到检察室开展工作,确保了检察室的正常运转。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工作。

(一)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与服务,促进农村法制建设。为了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检察室工作人员以服务“三农”、促进农村法制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目标,突出“三个功能”,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扩大检察室工作成果。

  一是突出法律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基层村民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检察室成立以来,检察室工作人员利用举报宣传周、普法宣传日、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认真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检察室所辖乡镇村的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公信力的理解和信任,推动了农村法制建设和基层稳定。

  二是突出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提高群众运用法律维权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是检察室神圣职责,检察室的工作人员,结合开展 “八访八问八破解八促进”活动,深入开展“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检察室“窗口”和前沿阵地作用,主动贴近、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乡镇、村组、街道,听民声、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与

  广大农民群众交朋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村百姓答疑解惑,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身边的涉检涉法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提高基层干部认真履职意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是检察室重要职责之一,在开展经常性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发放预防犯罪宣传单等方式,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强农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问题,我们及时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与乡镇领导及管理人员进行座谈,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整改,严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之机,检察室干警在预防科、控申科的配合下,在乡镇集中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收到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二)深入开展矛盾排查与化解,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维护基层稳定是检察室最重要的使命。检察室成立以来,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抓手,发挥“三个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是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用,以化解矛盾为载体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检察室成立以来,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将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坚持经常性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向群众讲法律、讲政策,以法释理,热情服务,认真开展矛盾纠纷

  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

  二是发挥接待信访维护稳定作用,以热心接访为抓手推动农村和谐稳定。为认真开展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每名来访群众热心接待,对所反映的问题都高度重视,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都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如:2011年初,XX镇XX村群众集体来访反映村干部贪污项目资金,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镇领导反映,XX镇安排镇纪委、财政所调查答复后仍无法使群众信服,欲到县上访。检察室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查,发现所反映的情况失实,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经过与镇领导沟通及时在XX村召开了答复会,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答复工作,村民表示不再上访,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三是发挥配合打击职务犯罪作用,以查办犯罪的震慑力促进基层和谐稳定。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是检察室工作职责之一。检察室在搜集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后,发挥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如:XX检察室自成立以来,受理发现有价值职务犯罪线索6件,积极协助配合反贪局查处了XX村、XX村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X件X人;协助配合反渎局查处了XX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X件X人。充分发挥了检察室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为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了先决条件,通过查办案件打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预防了犯罪。

(三)、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对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

  督工作一直是个弱项。对此,检察室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纳入检察室工作范围,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从涉农资金专项治理入手,配合反贪局、反渎局、民政系统,对辖区内重点乡镇的涉农资金、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清理。其次,对农社保、救济、优抚对象的确定及惠农资金发放等也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再次,对于行政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总之,在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检察室的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与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院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开创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新局面!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3篇(派驻检察室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