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3篇(大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08 10:11:33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3篇(大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阅。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3篇(大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1

  大唐集团制?2005?68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本部各部门:

  现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集团公司

  安全

  生产

  办法

  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年6月15日印

― 1 ―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及部门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和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 ― ― 2 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给予处罚。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授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审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贯彻落实;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推动两个体系协调、高效运作;

(五)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保证集团公司不因“短期行为”

― 3 ― 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六)在配备基层企业有关领导和公司本部部门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的领导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七)经常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特大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如实汇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工作,并承担生产安全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实施;

(三)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集团公司系统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 ― 4

(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布置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重点安全工作,检查、部署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布置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八)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参加或主持直管企业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九)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审批上报事故报告,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基建安全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实施;

― 5 ―

(三)负责布置集团公司系统对建设工地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建工程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参加集团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基建安全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直管项目公司工程建设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督促有关部门监督项目公司认真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

  第十条 其他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管分工范围内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所属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6

(三)参加集团公司的重要安全活动,审议安全生产制度及奖惩办法;

(四)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应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出合理的薪酬和奖惩制度;督促职能部门监督直管企业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培训、配备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管理有关规定;

(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调配资金,确保安全生产重点项目费用及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六)分管计划发展工作的副总经理,在组织编制综合计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之中,做到统一规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定计划,防止因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而威胁安全生产;

(七)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的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八)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分管燃料工作的副总经理,应督促职能部门按生产所

― 7 ― 需组织好燃料供应,统一编制燃煤需求计划、优化煤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进厂煤的质量验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方面的直接领导职责。

(一)负责健全技术管理系统,健全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审批有关公司本部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编制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实施,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三)审定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计划;

(四)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的管理,及时了解技术监控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五)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生产和基建工程中存在的共性的和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分析和攻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六)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性质严重或典型的设备事故的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技术原因,采取技术措施,教育相关人员;

(七)加强安全科研工作推广,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 ― 8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承担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落实方面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从资金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三)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财产保险及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

  第十三条 副总师的安全职责

  副总师(包括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协助总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承担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监督、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环境保护及标准化管理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执行;

(二)归口统计、上报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多经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消防用车交通安全管理。

― 9 ―

(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五)协助领导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共性的或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问题;

(六)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计划,监督直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内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直管企业新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及时培训、配备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

(七)收到集团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恶性误操作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协调、指导或组织事故处理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性质严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于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组织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发电企业“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 ― 10

(八)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管理、技术监控、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防汛及大坝安全监察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整改措施监督执行。不定期召开本部安全联系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十)负责制定直属企业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直管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理的建议或意见;

(十二)指导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安全设施标准化和现场作业标准化,积极开展班组标准化作业,推动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的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 11 ― 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执行;

(二)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隐患,督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专业分析,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直接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四)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直接管理项目公司进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五)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六)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做到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验收;

(七)收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工程人身死亡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是集团公司本部车辆交通、消防安全及集团公司系统公务用车交通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责。

― ― 12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公务车辆交通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负责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及集团公司系统公务用车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的处理;

(二)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控及危急事件发生后资源调配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人员培训、领导班子选配、机构和岗位设置、劳动保护等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一)会同安全生产部,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新建、扩建工程人员培训、配备各类合格的生产准备人员,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二)监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

(三)掌握本部人员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业绩,并把此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安全生产资金、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保证各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负责公司系统直管企业的保险索赔。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

  思想政治工作部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思想宣传、职业

― 13 ― 健康监督等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会同安全生产部在集团公司系统建立党员、团员责任区,党员、团员身边无违章活动;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先进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将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和安全业绩挂钩。

  第二十条 燃料管理中心

(一)负责统一编制燃煤需求计划、优化煤比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燃煤供应;

(二)根据各火电厂的煤场库存、生产耗用、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以及公路、铁路的供应情况,适时调整调运计划,实现各煤种合理搭配、平衡调运,保持煤场的合理库存;

(三)对进厂煤的质量验收严格按照国标进行监督,确保来煤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

  按照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等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部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直属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 ― ― 14 进行行政追究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责任的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副总经理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4000元经济处罚;其他相关总师、副总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4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所属管理的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追究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责任的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予集团公司相关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

― 15 ― 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其他相关总师、副总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同时废止。

― ―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本部各部门。第三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过程管理,构筑集团化管理平台和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平台,不断满足投资者、顾客、企业、员工和社会的需求,提高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坚持以人为本,从目标和需求出发。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五条 为在集团公司系统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和发布实施,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第六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标准、规范、规程、守则、操作卡、作业指导书等。

  第七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管理标准。管理事项主要指在营销、设计、采购、工艺、生产、检验、能源、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组织、科学利用和加快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发展的相互关系,科学行使计划、生产、监督、调整等管理职能。

  第八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工作标准。工作事项主要指在执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第九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统一体。标准体系是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并以标准体系表的形式来表述;管理体系是标准体系贯彻实施的组织体系,负责标准体系的制定、执行、监督、改进等。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全面领导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复审、修订、废止,国际和国内标准的采集、宣传和贯彻,标准化审查,标准化科研,标准培训,标准实施,标准实施结果评价和监督考核等;

(三)负责审批和发布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四)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和本部各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五)负责建立法规、标准、资料等动态数据库,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现标准化管理信息共享。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工作组)是标准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标准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化委员会下设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专业化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和集团公司相关专业标准;

(二)组织编制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制定专业标准;

(四)组织专业标准的技术培训;

(五)对专业标准贯彻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对专业标准进行定期复审、确认、修订、废止;

(六)负责收集、研究相关专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组织专业标准的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管理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作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管理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标准化建设的网络化应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市场和信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动态管理,负责标准化建设的网络化应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是相关专业标准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预算等;

(二)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宣讲、培训等;

(三)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实施、审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标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二)确定与本公司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在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

(四)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及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发电企业标准化的工作动态和管理信息,为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直属企业总经理(厂长)是本企业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各直属企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二)确定与本企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审批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其他重大问题,批准标准化活动工作费用;

(三)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遵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审批本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对本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应确定标准化管理机构(部门或车间,下同),作为标准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标准;

(四)组织对本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本企业新产品研制、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对本企业有关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委托的有关标准化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各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或车间,下同)标准化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本企业下达的标准化任务;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标准,推行标准化作业;

(三)对本部门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设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和检修班组应设兼职标准化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班组或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签字。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包括:

(一)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集团公司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坚持用户为主,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以集团公司当前最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标准编制计划,组织起草标准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标准化管理的需要,系统各企业负责向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报告应明确拟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名称、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标准编制所需调研、试验及费用等项目。专业管理部门在汇总、审核各企业的立项申请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经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起草

  专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时,应挑选具有标准编写能力并经标准化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小组在研究起草标准前,应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集团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资料、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和工作中积累的技术数据和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技术法规、国内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等资料。

  在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选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标准起草小组起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必要时对草案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起草的标准(草案),应与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相协调。

  起草的标准格式、内容、规格应遵守DL/T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800《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GB/《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

  标准(草案)经征求集团公司系统意见后,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送交审核时,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必要的验证报告等材料。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审查,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报送批准时,应提交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初审、审核和审查意见、以及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或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编号、发布和实施。

  第五章 标准的采用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负责推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或本企业的标准体系。推荐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的标准,须报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集团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集团公司标准,并按集团公司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鼓励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应同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NEQ:非等效(not equivalent)。

  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清楚的标识。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在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第二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采用双编号表示。示例:Q/CDT XXX XXXX-XXXX/ISOXXXXX:XXXX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标准,只使用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号。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经执行被证明切合集团公司系统实际,且无需经常修订的,可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并按规定的程序升级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升级为企业标准后,对应的制度应废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从发布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不同特色,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各企业做好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在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前,应制定实施标准的计划,明确标准实施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对标准进行宣传讲解和技术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为标准的实施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一经集团公司采用,系统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系统各企业应严格执行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当地政府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各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相关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车间),负责对本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研制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出口,要实施标准化审查。凡进口国家有关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相应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四)产品和服务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禁止购买、使用和销售下列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一)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标准化法律法规,了解标准化管理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并能准确贯彻和运用。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利用网络化手段,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全体员工开展标准化管理知识和标准化作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标准化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系统各企业要选拔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为标准化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为标准化管理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以人为本、团结协作、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三条 班组工作人员要熟悉并能熟练运用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具备从事标准化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全面推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管理和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收集国内外法规、标准、技术资料,建设动态数据库。通过集团公司信息网络,定期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信息和标准体系表变更情况,系统各企业查询、确认、下载、应用,使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信息迅速、及时、准确传递到系统各企业,贯彻实施到班组,在系统内实现标准化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系统各企业,建立广泛的信息搜集渠道,定期收集相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已搜集的标准资料及时进行研究、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建立标准资料档案库,实施标准化档案管理,为系统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全面掌握地方法规和标准制定及修订情况,研究地方政府颁布的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资源管理等的强制性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地方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有普遍影响的,要及时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

  第十章 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在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订的内容,应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和提请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对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标准的修订计划和加强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系统各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实行动态复审制度,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标准内容不做修改,仍能适应当前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只在标准的封面上标明“××××年确认”字样;

(二)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需要对标准条文、图表作修改、补充的,以及标准的主要规定需要作较大改动才能符合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当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只改变年代号;

(三)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及时予以废止;

(四)复审后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当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应及时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相关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与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相同,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企业和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3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界面划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界面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制定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安全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集团公司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九)监督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一)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三)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五)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及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负责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七)监督本公司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

(八)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九)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设备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一)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机组(A、B、C、D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利用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培训;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建立外包工程和所属多种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一)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二)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十三)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机组(装置)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设备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

(十六)强化基建项目的技术选择、设备选型、设备监造、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的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管理;

(十七)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企业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九)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企业与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界面划分

(一)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许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环保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的企业岗位设置,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企业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基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混乱,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问题突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或事项的,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

(一)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逾期未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

(四)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正式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没有落实的。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的划分对外包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同时废止。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3篇(大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