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3篇 什么是外委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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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3篇 什么是外委施工单位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避免因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并因此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注: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队、设备安装工程队、技术改造工程队、防腐、保温等工程队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公司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 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安全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每项安全施工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独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管理。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作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外来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1、审查各项资质,建立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等台账。(1)施工单位有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业绩介绍等资质复印件。

(2)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电工类作业证、焊工类作业证、油漆类作业证、高空类作业证及其它类作业证等)的复印件。(若是复训人员,需将复训审核日期一页一同复印在资格证下方,以证明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性)

(3)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相关资质等复印件。

  注:公司资质可只带复印件,人员资质带原件、复印件。所有资质复印件上必须盖施工单位公章,可标注金达公司专用等证明。

  2、负责审核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3、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厂前安全培训、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相关人员不准进厂作业。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因素。(4)应急处理措施。(5)事故案例。

  4、负责起草、签订安全协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安全协议由安全部起草,施工单位确认)

  5、负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协调施工过程中作业证的办理。厂区内进行作业时,在所负责区域内办理作业证;若属于公共区域,由工程部联系安全部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作业证。

  6、负责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管与督查,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等,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设专人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施工所属车间或部门,应对具体负责的设备改造、维修、保养以及土建改造、工艺技改等施工项目实施全面监管,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部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考核款项的落实。

  第三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三条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施工队伍的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使用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期间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严禁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如老人、小孩等)进入施工现场。

(二)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 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委施工单位队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施工使用的所有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施工前必须有现场相关监护人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标牌。

  5、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6、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7、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8、外委施工单位如需使用车间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类,不得私自乱接、乱拆,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派人操作。

  9、不得随意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如有新增施工人员,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安全部备案,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

  10、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其他施工区域,不得随意触碰或者操作其他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设施、工器具等。

  11、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12、公司相关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考核通知单”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责任到人、按时整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一)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将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公司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公司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因工期延长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二)日常违章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外委施工单位日常违章的,根据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通知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要求的,罚款500元/次;对特殊情况限期未整改又未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酌情罚款500-2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对工作不负责任(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的),罚款50元/次。

  3、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元/次;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30元/次。

  4、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5、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全部所有。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2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 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 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第七条 矿方责任范围

  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结算单价: 米锚杆,33元/根;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6、提供具备电、暖条件的员工宿舍。第八条 外委单位责任范围

  1、采场验收结束后,无特殊要求时,48小时内必须封堵好采场板墙,须做到充填时不跑浆。

  2、承担采掘工程所用的周转材料。

  3、承担局部通风、排水设施、设备及材料。

  4、承担凿岩、爆破使用的一切材料费用。

  5、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时完成矿方下达的采掘生产计划。

  6、采掘过程中购买的轻轨、枕木、风管、水管,25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进行登记,否则将视为矿方的材料。

  7、构筑采场假底、巷道支护所用的钢筋、水泥等物资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领出后,必须马上运到井下作业地点。第九条 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每月11日进行一次人员核查和登记,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不及时汇报的,一经查实,每增加或减少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2、运营管理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外委单位的班前会记录及月度例会记录,发现记录内容不全或缺少记录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外委单位每天上午8:00前向运营管理部汇报前一天的工作量及影响生产的因素。上报不及时或者上报数字不准确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不上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4、外委单位领导必须按时参加矿方组织的现场办公会、运营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召开的各种相关会议,对不参加会议的单位,每次罚200元;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5、外委单位的主要领导有事离矿时,必须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不得影响生产,向运营管理部经理汇报后,方可离矿。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条 作业量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要根据矿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2、采矿及掘砌作业量以运营管理部验收报表为准,考核依据以月度生产计划为准。临时停风、停电、停水及其它影响因素影响作业时间在3个小时内时,均不调整作业计划。生产计划有调整时,以调整计划为考核依据。

  3、以当月生产计划为基数,无特别规定时,采掘总量每超、欠1吨,各奖、罚3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10元;列入重点工程的采 掘工程,每超、欠一吨,各奖、罚10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30元。

  4、由采矿车间协助出碴的地点,超产奖的分配比例为采矿车间30%,外委单位为70%。罚款按欠产责任承担。

  5、因施工顺序不合理或未按设计、计划要求施工,导致施工难度增大而欠产的,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技术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听从运营管理部指挥而私自施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不予验收工程量。

  6、采场、巷道、硐室大面积自然冒落,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现场确认后,不列入考核范围。

  7、每月下达生产计划后,各单位必须在22号前将施工组织方案、措施和劳动组织情况报运营管理部,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8、月度采掘计划实现率要达到90%以上,每欠一个百分点扣200元。

  9、严禁无设计、无计划或无技术交底施工,否则,运营管理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已施工工程量不予验收,并给予200~500元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执行新城金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1、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出现漏风、漏水、漏电现象,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2、施工作业面要及时冲洗顶板及两帮(每次冲洗的距离20~30m),便于降低粉尘、素描、施工放线等工作。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采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石、毛石,不得随意乱放,要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4、对矿、毛分离不清的(地槽、大巷),按实际混合量计算,每吨罚责任单位50元;

  5、矿方供给的材料,如圆木、锚杆、锚盘、金属网、钢筋、水泥、沙、石子、风、水管等物资现场要堆放整齐,不能出现浪费现象,否则,按原材料价格的两倍罚款。

  6、各工作面按要求安装局扇,加强局部通风,禁止用高压风通风(经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7、要按时完成运营管理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任务,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运输材料时丢在斜坡道上的材料,要当班运走,否则按材料价格的4倍罚款,扣罚采矿车间20%,责任单位80%。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分别执行我矿的相关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矿原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运营管理部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金矿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3

  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WHNYLM/ZD-009-2015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委施工单位的权益和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职责

  1.外委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进行验证,对施工劳动组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生产、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收集与施工单位相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及资质文件。告知外委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安健环部负责定期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和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人员出入、车辆物料出入的排查,对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施工工作证的人员,禁止其进入厂矿作业。

  4.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施工,对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责令外委单位限期整改,如外委单位存在推脱或整改不及时的情况,施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商)依据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实行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具体如下。

  1.安全风险抵押办法、抵押金额

  2.公司依据神华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制定了《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乙方在安健环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同时明确安全风险抵押要求。

  3.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4.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在外委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安全风险抵押要求,中标单位开工前按规定向核算中心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严禁开工。

  5.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造成人员轻伤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0%。

  第六条 因外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服从我公司安健环管理、不配合安健环检查的、对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使用无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等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公司安健环部、工程主管部门、作业所在单位均有权利按公司相关处罚办法开具罚款单,并汇总到安健环部,统一提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罚款数额从外委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 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在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核算中心方可退还剩余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招标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对外委施工的单位资质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行业技术水平及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和确 认,其内容为: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特殊工种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是否齐全有效。

  5.其它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资质及安全工具检验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联合审查,验证后,方能委托。

  1.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健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2.乙方施工前,必须编制开工报告或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安全措施、工程质量标准,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经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作业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就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同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 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7.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到安健环部办理入厂工作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5.如有施工人员流动要提前提交书面说明给安健康部,安排培训和办理工作证,一经发现违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6.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及轻重伤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由甲方安健环部报上级公司备案。

  7.以上规定如有与国家和上级公司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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