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3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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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3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1

  中 共 苏 州 大 学 委 员 会

  苏大委 [2001] 125号

  关于印发《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已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统战工作 意见 通知

  抄送:苏州市委统战部,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1年11月29日印发

  校对:刘伟

  附件: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19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着眼于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深刻论述了统一战线在新世纪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系统阐明了统一战线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当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是指导新世纪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我校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世纪高校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一战线是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的重要法宝,在实现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统战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党的政治工作和特殊的群众工作,是高等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领域,是培养选拔统一战线新一代党外代表人物的重要“源头”。高校是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物和输送党外干部的重要基地,高校党外代表人物的物色培养、举荐使用关系到党的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加强高校的统一战线工作,是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多年以来,我校统一战线成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我校民主党派人数已位居江苏省属高校第一,归侨、侨眷、台胞、台属人数也在江苏高校中名列前茅。他们是我校办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我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将进一步促进这支队伍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建设

  1、切实加强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校党委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并定期研究解决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每学年听取统战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新学年的统战工作。党委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统战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校党委有一位副书记分管统一战线工作。

  2、明确和加强统一战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各有关部门、各院系、各附属医院等单位党组织各司其职的“大统战”工作机制。党委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贯彻党委关于统战工作的决定和决策措施方面负有实施、协调、监督和检查的重要职责。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培养、考察、推荐工作。党委宣传部要利用宣传阵地努力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加强自身建设的情况;宣传党外知识分子及其代表人物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建功立业的情况;宣传党外代表人物在社会政治舞台上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情况;宣传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联络亲友,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活动情况。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等行政部门也要关心和支持统一战线工作,为党外代表人物搞好本职工作和参政议政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各院系、各附属医院等有关单位党组织,也要建立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把统一战线工作列入总支(党委)的工作职责范围和议事日程。总支(党委)的统战工作制度应当与学校的统战工作制度对应起来,做到明确分工,上下配合。要及

  时部署统战工作,研究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各院系总支(党委)设统战委员。统战委员一般由总支(党委)书记或党员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政负责同志应率先垂范,带头做好统战工作。

  3、坚持和改善党委对民主党派组织的政治领导,坚持和完善支持帮助民主党派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对民主党派组织领导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切实研究和加强民主党派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加强政治领导,保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宪法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搞好自身建设。要根据并校后各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还是按区分片活动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活动场所。民主党派每年一次外出考察学习,学校给予用车经费等支持,在统战部经费中列支。统战部还应组织民主党派负责人等外出考察学习或进行专题调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各院系总支(党委)、附属医院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担负着对民主党派成员和党外代表人物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教育引导的任务。既有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也有一人一事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既要用一般教育的方式方法,也要注意运用对待统一战线成员特有的思想工作方法,特别要注意用真诚帮助、平等交谈和交换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党外代表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支持民主党派搞好组织建设。民主党派组织在发展成员时,统战部和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要帮助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4、广泛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坚持并完善“双月座谈会”制度。在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在学校重大决策问题上做到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事后通报情况。坚持和完善民主协商的“双月座谈会”制度。学校党政领导和各民主党派校级组织以上负责人、校侨台联组织负责人、区以上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民主协商,就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情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会议的议题内容,通知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双月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反馈,统战部要做好反馈情况的搜集整理工作。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就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这样的会议,每学年不少于两次。

  5、坚持和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物的联系交友制度。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是统一战线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联系党外人士的基本方式。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考虑党外人士的相应层次,确定各自重点联系的党外朋友名单。领导要带头,形成规范。

  6、坚持节日慰问制度。学校和各院系、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坚持对统一战线成员的节日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寒假前夕,学校举行迎新春联欢会,学校党政领导、各院系、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与全体统一战线成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物、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共庆新春,互致祝贺。学校统一安排校领导、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组上门慰问校级主委以上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物。各院系、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实

  际情况,确定名单,进行走访慰问。

  继续坚持节日慰问侨胞、侨眷、台胞、台属。每年中秋、国庆前后还要坚持组织好一年一次的慰问游览联谊活动。新年到来之前,还要坚持通过侨联向海外侨胞发信致贺。

  7、坚持学校有关部门与学校各级党组织共同物色、培养、考察推荐党外代表人物的制度。组织部、统战部在物色、考察推荐培养对象时,一定要听取院系、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这些单位的党组织也要着眼于坚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稳定与进步,切实处理好吸收优秀知识分子入党与有意识地保留一批代表人物在党外工作的关系。认真负责地推荐一部分有培养发展前途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成员作为党外代表人物的培养对象。

  8、坚持组织培训党外代表人物的制度。一要按照上级要求选送部分同志到高一级社会主义学院和专题培训班学习;二要以本校社会主义学院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物的培训。本校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党派骨干和党外代表人物。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统战部要协同社会主义学院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各院系、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帮助参训人员安排好工作并报销必要的费用。

  9、坚持执行为党外代表人物做好民主党派领导工作和参政议政提供必要条件的制度。视上级规定和需要,及时向党外代表人物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邀请他们参加学校的一些重要会议。要鼓励党外代表人物积极参加兼职的统一战线的社会活动,根据上级规定,对校级组织主委以上的党外代表人物每年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补贴标准相对稳定。若需调整补贴标准,由党委统战部提出意见,校务会议研究确定。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给部分党外代表人物一定的电话费补贴。

  10、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分子工作运行机制。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是做好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要按照“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收人才”的要求,切实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学校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纳入知识分子工作的整体规划。学校党政各部门和院系、附属医院,都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和具体情况,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

  11、健全统战工作的信息制度。党委统战部具体负责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信息搜集、汇总和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附属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统战信息的采集、上报。建立一支懂政策、熟悉情况、认真负责的信息员队伍,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12、建立健全统战工作交流评比制度。在各院系、各附属医院党组织之间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交流评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在交流总结的基础上,评选统战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各民主党派中开展加强自身建设和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交流评比活动。在交流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一次。由统战部具体组织,校党委审核批准表彰。

  13、坚持和完善支持侨台联工作以及开展海外联谊工作的制度。要支持、指导、帮助侨联组织和东吴校友会等前身学校校友会,广泛联系海外侨胞和校友,多做牵线搭桥的工作,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和引进捐赠。要探求新形式、探索新途径,努力做好海外新侨民的工作。支持帮助台谊会组织和台属做好台湾来大陆亲友的接待工作,做好对台宣传工作,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和四化建设服务。

  三、加强统战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1、加强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使统战干部具有坚定的立场、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和创新的精神,做到人格好、人缘好、形象好。

  2、加强统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研究。统战干部要结合工作实践,撰写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文章。要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学校统战工作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促进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不断发展。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2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关于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院党委(党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院党委(党总支)的设置和组成第四条党员100人以上的学院设立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学院、研究院设立党总支,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委。设置或撤并院党委、党总支,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规模比较大的院党委,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院党委所属的教职工党总支、研究生党总支和本科生党总支。

  第五条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并设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委员若干人。设副书记2人的学院,副书记的分工按分管本科生工作和研究生工 1

  作进行;院党委副书记可兼院党委所属党总支书记。院党委设专职秘书1人。

  第六条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院党委(党总支)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行政班子成员共同完善院务委员会的决策机制、议事规程和办公会议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有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务评聘、经费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定期召开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本着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支部,教工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实体相对应;退休教职工党员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要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本科生高年级党支部要建在班上。

(二)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党员思想道德修养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员管理。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途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规范和完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

(五)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虚心向群众学习,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

(六)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切实加大在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加强在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新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工作。

(七)加强党支部建设工作,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及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本科生、研究生、教职工、退休教职工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坚持把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员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帮助广大师生员工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坚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生工作中,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三)坚持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区分不同对象、层次,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要重视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既热情关心,又严格要求。要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育人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了解和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一)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

  门进行考核。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院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的推荐、考核和选拔工作。

(三)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校党委的决定,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校党委和纪委汇报。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加强党外干部培养,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四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院党委(党总支)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分类指

  导、整体推进,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健全工作会议制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要定期研究讨论院党委(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议题,会上要积极交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增强班子的团结与活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十九条建立向校党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校党委领导同志汇报思想与工作情况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建立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报情况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院党委(党总支)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党员大会,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决定,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征求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厦大委组?2001?3号)同时废止。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整体上推动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1、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小,水平低,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兄弟省区相比有很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从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放开手脚,努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更大发展。

  二、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

  2、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倡导,积极扶持,突出重点,加快发展。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进的方针。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走速度快、效益好的路子,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引导和推动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资本有效扩张;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技型产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第三产业继续扩大规模和提高档次的同时,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产业层次,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贫困边远地区,要围绕扶贫开发,发展种养加等项目,努力形成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

  三、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5、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

  除从事金融、保险、医药、农业种子、食品卫生、旅馆、刻字、印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需前置审批手续外,从事其他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均可直接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6、降低注册资本。凡申请注册为公司的私营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标准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8万元。申办注册私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和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70%以上,并且具有3个以上紧密层企业的,即可在母公司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特征。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

  8、区外人员可申请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人员相同。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以内、私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以内注册完毕。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标明前后置审批项目,实行受理、核准、发照程序化。

  四、四、完善政策,多方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9、支持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1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承包、还本租赁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11、放宽用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

  12、支持私营科技机构的发展。私营科技机构在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评审奖励、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执行。

  1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泄露本单位科研技术秘密和不影响经济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14、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区内外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两年的,准予在该城镇落户,不征收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15、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其关系可在负责安置的党政机构最长保留3年,3年内不愿再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五、五、依法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他们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学会、赞助等活动,不得侵犯他们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7、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等纠纷。

  18、清理废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各种物品、征订各种报刊。

  19、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城镇商品房租金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出租和按约定收取租金外,不得向承租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欺诈活动。

  2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水、用电方面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业者在通讯、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受户籍限制。

  22、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检查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收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对偷税抗税、掺杂使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制黄贩毒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和依法严厉惩处。

  24、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其他单位也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及社会各界检举控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新闻媒体对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和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

  六、六、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整体素质

  25、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学习深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有关部门应把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素质纳入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26、积极引导部分私营企业改变家族制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鼓励他们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向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最终产品发展。

  2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业者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单位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引导、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七、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28、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29、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30、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31、进一步重视发挥工商业者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赋予工商业者联合会一定的服务职能,完善商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级工商业者联合会(民间商会)应继续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加强工作,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

  32、积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占比例。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纳入行业和地区评优树模的范围。

  33、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4、本《决定》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人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

  35、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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