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3篇(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案例)

时间:2022-10-09 10:59:2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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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3篇(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案例)

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1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2013年12月09日 13: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3-12-09 作者:刘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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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杠杆率持续走高,进一步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对企业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企业债务风险日渐积聚,爆发和蔓延的可能性增大。由于企业大部分债务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我们结合企业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银行应对企业债务风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具体措施。

  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债务风险不断攀升

  企业债务风险是在企业债务堆积的过剩中产生的,引发因素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导致外需疲软,再加上我国进行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内需不足。

  在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部门却以再杠杆化来应对需求不足的问题,即以更大的产能扩张来吸收原有过剩的产能,最后形成更大的产能过剩。2008-2010年,部分行业产能扩张,比如铜采矿、平板玻璃、铁合金、轮胎、水泥,均是2001-2007年的2倍上下。2012年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产能扩张是以负债率提升作为基础的,2008-2012年,我国企业负债占GDP的比重从95%上升至125%,A股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由53%上升至60%,而美国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则由2007年底的%降至2012年底的63%,OECD企业部门整体负债率也在降低。

  由于产能过剩的加剧,工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利润率下降、亏损面扩大。由于收入增速远滞后于债务增速,形成债务的堆积,而债务杠杆的上升又反过来对总需求形成极大的制约,出现产能过剩和负债率提升的相互强化螺旋。

  微观方面,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较快增长,增加了企业成本压力。

  除劳动力成本外,主要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或维持在高位,能源等资源性要素价格快速上涨;随着我国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税费负担较重,甚至在经济形势不好时,部分地方政府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反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此外,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比如2012年底,上市公司整体收益率为%,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考虑到其他融资方式的更高成本,我国企业部门负债率将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持续升值也加重了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盈利水平下降,是企业债务负担上升的直接原因。

  高负债进一步弱化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

  过去五年,在全球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大背景下,创新成为各大国突破发展瓶颈、培育发展新优势的战略支点,成为推动全球经济走向复苏与繁荣的制胜法宝。

  我国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经济增速也进入了“换挡期”,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充分发挥创新的重要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主要是由企业决定的,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但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尚不尽如人意。

  首先,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不足,对中长期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主体地位得到明显加强,但与美国等国家相比仍有差距。美国企业2008年研发投入已占销售收入的3%,而我国企业在研发方面的平均投入不到销售额的1%,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而国际企业界普遍认为,达到5%以上的企业才有竞争力,2%仅够维持,不足1%的企业难以生存。

  我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低,盈利能力不佳,国际竞争力不强。2013年世界500强中,中国内地上榜企业增至85家(仅次于美国),其中71家非金融企业营业收入占500强中非金融企业的%,但利润总额仅占%,利润率与资产回报率远低于平均水平,说明这些企业盈利能力与收入规模不匹配,虽“大”而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差异性产品。此外,盈利靠前的高科技企业几乎全部是美国企业,而我国仅有华为等极个别企业在列。

  中美两国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相似,但是两国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差甚远,美国企业在所有盈利指标上都显著好于中国企业。美国企业的高利润率意味着美国企业相较于中国企业可以承受更高的利息、负债和更大的盈利波动。

  其次,高负债对企业创新研发存在挤出效应,影响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具备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又根源于不断创新。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仍然处于低层次阶段,核心技术和生产设备主要还是依靠从外部引进,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长此以往将导致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衰退,核心竞争力无法形成。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既有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国家创新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受到企业盈利水平和投入能力、创新收益和企业治理结构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其中企业盈利水平对研发投入和投入规模具有关键影响。

  再加上近来年我国企业负债水平不断升高,导致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研发经费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更加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使得企业在研发创新、流程再造、模式创新等领域的支出大大降低,最后使得企业长期增长的技术和组织基础不牢。

  银行如何防范债务风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在高负债的情况下,创新研发无法顺利开展,长期盈利能力将进一步下降,随着经济下行和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企业的债务风险可能处于扩大趋势,银行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应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奠定提升创新能力的基础。良好的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基础,过度负债将使得企业无力进行创新研发。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授信机制,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合理测算企业信用空间。评估企业信用空间时,不仅要结合企业所在区域、所属行业、经营现状、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历史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还应考虑企业所拥有的技术领先程度、创新研发能力、市场发展前景、同业竞争程度等成长性要素。在准确测算企业信用空间的基础上,应加强企业用信管理,动态监测贷款资金用途,摸清企业真实现金流,及时发现企业债务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其次,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创造提升创新能力的条件。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产销率下降、开工不足、成本上升,产品价格下行、利润下降、盈利能力下滑,难以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支持。银行应在严控产能过剩而引发的企业融资风险的同时,支持产能过剩企业经营转型和结构调整,尽快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条件、提供空间。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产业政策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一是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二是对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项目,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压缩退出存量贷款;三是对未取得续建认定、不能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的违规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妥善做好债权资金的保全工作;四是对产能过剩行业之外的拟扩大产能的重大工业项目,应审慎评估市场前景,做好尽职调查,防范因产能过快扩张带来的信贷风险。

  最后,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打造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长期盈利能力是企业偿还债务的有效保障,银行机构应帮助企业打造可持续盈利能力,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收益。提高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增强获利能力的最有效途径,而创新又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大的源泉,因此,银行应积极响应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大对企业创新方面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推进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积极支持创新研发能力强的大企业加大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充分利用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其融资能力,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帮助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积极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整合创新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四是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

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2

  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10-05-15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2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3

  公司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

  隐形债务是指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主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经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2隐藏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簿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了,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驻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致责任。

  2、对被告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款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蜀犬吠日被告并购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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