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篇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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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篇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第九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十二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

  销

  处

  分

  也

  采

  取

  相

  应

  方式。

  分

  则 第二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

  6、故意污秽同学身体、衣物的,处批评或警告。第二十三条 损害公私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师生自行车零件的,处批评或警告,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第一款: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参观访问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将给予退学。

  4、传阅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电视录像等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

  7、无正当理由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第二十五条 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应受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闲聊、吃零食、外出等的处批评或警告。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处严重警告以上。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第二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退学。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5、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 严厉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进营业性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累教不改者处勒令退学处分。

  4、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第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学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三次警告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如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育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学生违纪

  处 分 条 例

  上店镇西村小学

  上店镇西村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严肃学校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一、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要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严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均按程序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

  学生处分分别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5-10节。

(二)期中、期末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或有舞弊行为。

(三)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损环境行为。

(五)违反学校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损害公物、打架等),经教育后屡犯者。

(六)偷窃行为。

(七)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者。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11-15节。

(二)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响严重。

(三)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

(四)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为严重。

(五)经常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绿化,严重污损学校环境。

(六)有敲诈勒索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四、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六、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和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

(九)威胁、侮辱同学、老师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处分程序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处分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交行政会议讨论及校长审批。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领导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公示。

  八、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对学生处分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个学期后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警告以上处分撤销须提交学校讨论及校长审批。撤销处分以布告形式公示。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

  8、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有偷窃行为者;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课时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课时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4、携带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课时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上课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屡教不改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者;

  2、上课期间多次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传播下载暴恐视频,参与暴恐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者。

  10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德育科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德育科审核意见,报校委会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优。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育科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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