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3篇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时间:2022-10-09 11:51:0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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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3篇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1

  关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有关要求

  一、验收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

  2、验收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节能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3、验收会议工作程序一般先由建设单位宣布验收组组成人员情况及验收注意事项。然后按施工、检测、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向节能验收组汇报书面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对在节能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根据节能规范强条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凡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无变更书;变更未进行二次节能施工图审查;未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复验;未进行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及有条件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而未检测的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安装不符合强条规定的,一律不得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作出书面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对所施工房屋的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和施工质量情况进行具体评价。提出质量自检评定结果。其主要内容应有: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情况,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复验情况,建筑节能工程隐蔽验收情况和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执行和施工质量结果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验收的情况。

  验收时应提供的具体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料:

①建筑节能工程保温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书,设备技术性能参数资料的进场验收记录和保温材料、设备的见证复验报告。

②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③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④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⑤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书和节能设计变更二次复审批准书;

⑥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⑦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⑧对符合节能规范规定的幕墙面积制作试件在试验室进行气密性检测的报告;

⑨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⑩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检测单位

  依据有关检测、试验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按合同委托要求内容(与建设单位签订复验合同)对节能保温材料和设备性能检测承担试验责任,陈述试验总项数及检测项目数据内容,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提出书面汇总报告,交施工单位归档。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提出书面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所监理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作出评估。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和节能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和二次复审情况,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门窗、幕墙工程和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见证送检复验情况,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隐蔽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认可,签字和确认质量等级的结论意见。

①建筑节能工程保温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认可情况;

②保温隔热材料、门窗、幕墙及设备复验监理见证汇总资料;

③隐蔽验收情况项目及内容汇总表;

④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检测的见证情况。

⑤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监理通知单情况汇总表。

  4、设计单位

  建筑节能设计人员应就建筑节能设计情况(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有无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变更是否降低原设计建筑节能效果)和设计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复审是否有批准书,变更是否有书面通知单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认可的验收意见和在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上予以签字。

  5、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参建各方所认可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实体及资料存在问题予以确认,并对是否同意验收明确结论意见。并在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上予以签字。

  二○○八年一月一日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2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转)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一、基本资料装订(以下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2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建费用(基金)统一征收交纳证书;

  3、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凭证。

  二、设计文件资料装订(1、2、3点须提供1份复印件并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登记表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审查备案表。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

  3、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意见)书;

  4、建筑设计总说明;

(以上1、2、3点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须提供蓝图首页)。

  5、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时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统一按要求设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的公示牌,彩色照片或黑白A4打印的图片均可)

  三、自验资料装订(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各一份。用A3、A4纸打印或手填均可)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

(如出现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各单位分别填报;商住楼须分别填报公建、住宅申请表)

  2、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住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保证书;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特别注意:以上各单位提供的报告内容须与施工现场做法保持一致,须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厚度一致;如部分节能措施有变化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8、建筑主体完工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核查意见单。

(在主体完工阶段及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通知我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的意见单,该意见单是施工过程中检查及专项验收备案检查的依据)

  四、保温材料装订(以下每份报告须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2、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3、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原件;

(保温材料、钻芯取样、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拉拔、饰面砖粘结强度等各类主材和锚固件拉拔、粘结强度等辅材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4、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板、地下室顶板、与空气接触的楼板、变形缝、阳台门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5、外窗及幕墙三性、传热系数、中空露点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6、低压配电电缆截面、电阻值进场设备复检报告原件;

(以上需根据原设计要求提供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2份,且为不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7、须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购销发票,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8、须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保证书》原件;

  9、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特别注意:复检报告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并与该项目有关系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报告须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检验项目以及产品的规格型号、代表批量等内容。

  五、其它资料装订

  1、热交换站热流量总表、分栋热流量表、分户热计量表、温控安装照片;

(属于天然气集中供热的项目提供)

  2、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发票。注意事项及要求

  各单位在申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中,特别要注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以及建筑设计总说明是指导建筑施工的重要依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在施工中要严把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所送审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资料,我处要求以下五点必须一致(1)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2)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4)各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5)各类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的内容(产品名称、厚度、规格及型号)。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3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0-07-07浏览次数:209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事项依据: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联)。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筑节能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施工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0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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