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章程3篇 农场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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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章程3篇 农场章程范本

家庭农场章程1

  XXX家庭农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农场由XXX人发起。

  本场名称:XXX,成员出资总额XXX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付玉坤

  本农场住所:XXX,邮政编码:XXX。

  第三条 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 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农作物种植。

  第五条 经家庭成员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本场为家庭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为家庭成员及雇工;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 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场设场长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 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计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二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 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二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 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 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家庭农场章程2

  平罗县学平家庭农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平罗县学平家庭农场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平罗县通伏乡通伏村8队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王学平

  身份证号码:***817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水稻、小麦、玉米种植、销售、农副产品销售。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20 万元,先期投入2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4月23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 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2015 年4月32日

家庭农场章程3

  赵县奇诺家庭农场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农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场名称:赵县奇诺家庭农场。

  第三条 农场地址:河北赵县前大章乡商家庄村。第四条 农场负责人:岳瑞奇

  第五条 经营范围:农作物、蔬菜种植、农机化作业服务、农药喷施作业。

  第六条 本农场为个人独资经营。农场生产所需之排灌、道路、电力等附属设施均为本农场家庭投资,为个人所有,主要劳动力以农场负责人家庭成员为主。

  第七条 本农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农场场长为一个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40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本农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农场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1个会计。

  第四章 农场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条 本农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农场成立日期2013年6月20日。

  第十二条 本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进行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场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四条 农场解散后,投资人对本农场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农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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