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关于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办法3篇(年度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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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办法3篇(年度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

市政关于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办法1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

  凡申报参评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及国家“金杯示范奖”的市政工程项目,应获得“庐州杯”奖。

  第四条

“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质量要求和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体现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

(一)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地铁、码头、绿化、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 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 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

(四)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

(五)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六)对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或其他结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除园林工程)其他工程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参加评选。通过评审的工程只命名为: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不颁发奖杯、奖状,只进行通报表彰。

(七)工程所在地位于三县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第六条

  合肥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评比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

(四)申报工程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标准评价为优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

(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八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

(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庐州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含参与申报)“庐州杯”奖。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庐州杯”奖申报表;

(三)工程概况、施工过程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单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点的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数码电子版)和光盘资料片(时间5—10分钟),并有简短的文字说明;

(八)以上资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纸),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照片、光盘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所有内容。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市政行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合肥市市政协会‘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的单数人员组成,负责“庐州杯”奖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庐州杯”奖日常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庐州杯”奖申报材料送“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庐州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对申报资料审查、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及评委会评审三道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聘请3—5名工程师以上的,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形成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审查聘请5—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现场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审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审查工程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审查组对工程审查情况进行返馈;

(六)形成审查报告和相应的审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将审查结果综合汇总报“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是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委会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录像资料及工程审查情况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评工程进行评选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政工程协会。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协会对经过“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工程,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网页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项目的监理单位颁发“庐州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颁发奖杯和奖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庐州杯”奖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工作。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获得“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推荐若干项工程,参加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单位,将在有关企业考评和诚信度评价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谋取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如发现并核实,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各级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审查或评审委员或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市政“庐州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的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关于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办法2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建〔2011〕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适应合肥市市政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规范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现将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

  凡申报参评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及国家“金杯示范奖”、“鲁班奖”等优质市政工程项目,应获得“庐州杯”奖。

  第四条 “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要求和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求体现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

(一)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地铁、码头、绿化、灯饰、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

(四)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

(五)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六)对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或其他结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除园林工程)其他工程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参加评选。通过评审的工程只命名为: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不颁发奖杯、奖状,只进行通报表彰。

(七)工程所在地位于三县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第六条 合肥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评比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

(四)申报工程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标准评价为优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

(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八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

(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庐州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含参与申报)“庐州杯”奖。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庐州杯”奖申报表;

(三)工程简况、施工过程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单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点的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数码电子版)和光盘资料片(时间5—10分钟),并有简短的文字说明;

(八)以上资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纸),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照片、光盘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所有内容。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市政行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合肥市市政协会?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的单数人员组成,负责“庐州杯”奖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庐州杯”奖日常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庐州杯”奖申报材料送“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庐州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对申报资料审查、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及评委会评审三道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聘请3—5名工程师以上的,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形成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聘请5—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现场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审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审查工程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审查组对工程审查情况进行返馈;

(六)形成审查报告和相应的审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将审查结果综合汇报“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是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委会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录像资料及工程审查情况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评工程进行评选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政工程协会。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协会对经过“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工程,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网页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项目的监理单位颁发“庐州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颁发奖杯和奖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庐州杯”奖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获得“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推荐若干项工程,参加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单位,将在有关企业考评和诚信度评价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谋取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如发现并核实,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各级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审查或评审委员会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市政“庐州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的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关于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办法3

  黄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四)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筑业协会并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古建筑工程经所在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专业厅、局(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各市建筑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厅局)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黄山杯”奖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及施工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市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或专业厅(局)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七、施工单位(含主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九、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黄山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二道程序,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统一受理,市政园林工程交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核查;监理单位申报参评的交由省监理协会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4-5名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工程复查专家应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或“黄山杯”复查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专家库中资深专家担任,采取定期轮换和项目回避制度。

  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复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长将复查结果综合汇总并向省建筑业协会报告复查情况。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9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省建筑业协会对审定通过的工程,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省建设厅确认批准后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黄山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黄山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并向所有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工程可镶嵌“黄山杯”统一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3)。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黄山杯”奖杯作为纪念。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黄山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六条 参加“黄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黄山杯”奖的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建设厅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黄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5〕19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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