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无公害申报资料3篇 无公害产品申报流程,以供借鉴。
无公害申报资料1
农质安发[2003]17号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
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口厅(局、委、办)所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3]11号)精神,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深入开展,现就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和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开展组织申报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质量安全中心)组建以后,在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首批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为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使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尽快纳入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前不久,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3]11号)。根据文件要求,各省农业主管部门陆续成立或明确了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 1
品认证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承办机构),为建立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省级承办机构,既是开展整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质量安全中心工作的必要延伸,担负着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组织产品认证的申报及推荐工作的重任。目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全面展开,质量安全中心的工作在首批认证的基础上也已进入正常运转,即随时申报、及时受理、适时检查、按时审批。对此各省级承办机构要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大工作力度。当前要重点突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和推进方案,建立规范工作制度,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在做好产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生产单位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二、完善产地认定制度,严格备案程序
各省级承办机构要在主管厅(局、委、办)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产地认定环境检测与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健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专家委员会,规范和统一产地认定申请书和产地认定证书格式。与此同时,要加大对获证产地的跟踪检查和监测,确保获证产地符合标准要求。
产地认定备案制度是产地认定工作的必经程序。请省级承办机构严格按照产地认定备案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本行业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统一汇总,经主管厅(局、委、办)审核后集中上报质量安全中心。备案材料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外,还需附获证产地的申请书1份。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质量安全中心将对每个获证产地进行备案登记编号,并定期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三、坚持认证标准,严把审查推荐关
省级承办机构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依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相关要求,做好审查推荐工作。当前,要在坚持认证标准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获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个人申报全国统一的产品认证和标志。
省级承办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完成有关审查推荐工作。审查的重点包括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认定证书是否有效等方面。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在申请书上加盖“XX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荐专用章”,按规定程序和产品类别报质量安全中心所属相关分中心。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认证转换准备工作
对已认证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按《无公害
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整体转换为全国统一认证,以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管理对接、标准对等、程序等同、证书一致、标志统一。各地的认证转换工作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统筹安排下由省级承办机构统一组织、集中申报。凡在《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转换工作原则上应在2003年12月20日前完成;暂不在目录内的产品,待目录拓展后再行转换。有关转换办法正在制定当中,近期将印发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省级承办机构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主管厅(局、委、办)的安排,精心组织,专人负责,提前做好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健全信息沟通渠道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抓住当前社会关心、政府支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市场认知度,使其成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放心品牌。在加大宣传的同时,要全面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认证管理培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一项满足消费、服务大众的公益性事业,需要群策群力、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
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进行宣传、报告和反映;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沟通和交流。
为便于工作联系,随文附上质量安全中心各职能处(室、分中心)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无公害申报通知 抄送:国家认监委注册监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部发送:相关司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及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
证检测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3年9月18日印发
无公害申报资料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所有新申请资质(包含增项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申请时提交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对分包单位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7、制定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8、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9、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规定;
10、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2、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无公害申报资料3
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06-7-5 9:06:04 点击次数:860
第一条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 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www..com)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内完成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无公害申报资料3篇 无公害产品申报流程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