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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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根据《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油人劳字[2003]3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三类。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执业资格指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集团公司选择与其业务相关的部分执业资格作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必备或参考条件(详见附件1)。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企业执业资格指集团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对涉及重大技术、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归口管理、业务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文件,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围;

(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政策;

(三)制定与职业资格有关的培训计划并监督指导;

(四)组织企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五)公布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参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围论证,并制定相关资格专业水平标准;

(二)申报执业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上报;

(三)参与企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相关培训;

(四)相关职业资格注册。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会同同级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职业资格人员考试、评审、推荐工作,人员自然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证明审查工作,组织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信息建库工作等。

  第三章

  职业资格取得

  第十条

  执业资格主要通过考试取得。各单位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人事部门部署、本人申请、资格审查、报名考试的程序开展。

  对国家新开展的执业资格,首批申请人员一般可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条件及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通过评审、考试及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方法和条件等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1款执行。

(三)通过考评结合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⒈参加考试。

⒉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相关材料报有关机构评审。⒊对通过评审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其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相应职称证书、资格文件和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⒋对通过审查,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审批并行文确认;取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各单位审批并行文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执业资格一般通过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人事劳资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制定。

  第四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对执业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实行分级管理,中、高级资格由集团公司管理,初级资格由企事业单位管理。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职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有关部委统一印制并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除外)和企业执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五条

  对执业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按照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执行;企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注册,一般每两年注册一次。

(二)连续两次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内使用相应资格和从事有关业务。

(三)申请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

⒈本人执业资格证书;

⒉本人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证明;

⒊身体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对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入库并做好维护工作。数据库应涵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中的信息(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对国家新增执业资格在企业内的推行,由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对已纳入管理的执业资格,由人事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调整适用范围。对国家已实施,但尚未在集团公司内推行的执业资格,集团公司将不统一组织考核认定、考试及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职业资格使用

  第十八条

  职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已经聘任在岗、但未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进行强化培训,限期取得职业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者应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专业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可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

  1)。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2007-7-16

  质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专业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抽

  查两种形式。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

  用由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划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下

  简称抽查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集团公司抽查计划配合检验机构完成产品现场抽样;负责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承担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在集团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应按抽查计划和本规定开展产品的抽样、检验和分析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委托部门。

  第三章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

  度的抽查计划建议书。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建议书,选择涉及健康、安全、环保、节能以及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制定集团公司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可制定专

  项抽查计划,委托相关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抽查计划的变更、调整,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与有

  关单位协商后,通知各相关检验机构。

  第十三条 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抽查计划,检验机构应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方案,并报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抽查方案应包括抽样方案、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和抽检工作进度安排

  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

  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

  第四章抽样与检验

  第十五条 根据抽查计划的安排,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指派至少2名抽样人

  员直接到现场抽样。

  第十六条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出示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开具的《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第十八条 被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负责寄(送)至相应的检验机构。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抽样和寄(送)被抽样品。

  第十九条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时传送受检单位。

  第二十条 抽样、检验、抽查报告、异议处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执行。检验机构应编制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及时报送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自产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和《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产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公布的不合格自产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查找原因,制订纠正措施,并进行

  整改。整改后,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公布的不合格采购产品,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批次的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索赔和停

  止采购等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供货方,经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与产品复查检验申请,经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集团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第二十五条 复查检验结果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自产主导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通报》或《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中予以公布。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承担抽样与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与检验结论,不得

  瞒报。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不得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抽查

  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受检单位和检验机构不得行贿受贿。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

  日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企业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物探、钻井、测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管道集输、炼油化工、工程建设等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ISO 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五)提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六)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计划、财务、生产、设备、科技、人事、监察、思想政治、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企业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审定企业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工程技术、科技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四)人事劳资、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2.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

  污 染 防 治

  第二十六条

  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企业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一条

  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十二条

  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章

  生 态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油气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企业基层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HSE“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涉及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的HSE“两书一表”,应当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六条

  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涉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许可,并报总部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当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泄漏。

  第四十一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购买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生产厂家签定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废旧放射源应当及时返回生产厂家或者返回原生产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不能返回生产厂家的废旧放射源,应当送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并每半年报总部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定期对放射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八章

  清 洁 生 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其中:

(一)对生产,应当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二)对产品,应当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对服务,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淘汰高消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产业政策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石油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贯彻ISO 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鼓励开展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环境标志认证。

  企业应当开展创建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活动,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环境保护设备,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五十条

  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章

  环 境 应 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HSE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

(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

(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低并可承受;

(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第五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满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五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章

  环境信息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

  第五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对于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控。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资源开发及保护、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第六十条

  企业可定期编制和发布环境保护公报,公布环境绩效,接受政府、公众及相关方的监督。

  环境保护公报中环境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科研与培训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制订科技规划计划时把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应急等作为优先领域。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开展专业化环境治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干部培训机构的工商管理、各类高级专业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知识。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通过总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脱产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企业和二级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企业基层单位的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员应当通过企业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六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技术与管理经验,开展环保信息交流。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

  对于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凡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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