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遗属补助证明3篇(遗属补助证明表),欢迎参阅。
遗属补助证明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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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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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遗嘱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提问时间 2008-11-2 13:27:08
我想问一下广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的这个文件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问题补充:我伯父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40年,于1994年63岁因病去世了,山东老家有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我想问一下广州市执不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这个文件?也就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这个文件?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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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这个文件,再与有关部门交涉。
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七旬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2008-11-13
本报讯(欣文)这几天,浙江省绍兴县74岁的韩老太和75岁的唐老太心里特别欣慰——两位老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位老人与单位对簿“公堂”。日前,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韩老太和唐老太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和2004年,两位老人的老伴都不幸离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老太190元和唐老太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新标准支付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亦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遗属补助证明2
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2014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遗属补助证明3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
财
政
开人社发?2012?62号
文件 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
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每人每月320元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每人每月288元补助。
(二)离休人员,其遗属按每人每月416元补助。
(三)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4元补助。
(四)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8元补助。
(五)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2元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二)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三)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
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四)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和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参加工作或就业者,应停发补助费。补助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之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五)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八)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
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查。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核查,严格把握有关政策。对仍符合条件享受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已不符合条件享受的对象,要及时清理纠正,列入不再享受补助对象(在备注栏内注明)。如有谎报、瞒报,将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二)申报材料。
1、对仍符合条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
2、对首次申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由家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并提供《遗属困难补助申请》、《单位关于职工死亡后相关待遇发放的函》、死亡职工家庭户口簿、死者火化证、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3.凡遗属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户口证明或其他健在相关依据。
(三)申报程序。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审批时间。申报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办理时限为6月13日至7月31日;首次申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备齐相关材料后立即审批办理。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遗属 补助 通知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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