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7篇(爱情婚姻家庭与法律论文)

时间:2022-10-12 19:07: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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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7篇(爱情婚姻家庭与法律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1

  楼下住着一对老夫妻,男的是离休的处级干部,女的退休前是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医师。

  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是某局里的中层干部,一个在国外读书。

  入秋的一个傍晚,我看见那老夫人在翻晒萝卜。

  我很奇怪,像她这样的家庭,还用自己腌菜吃吗?

  我问她,张阿姨,你家还腌咸菜吗?

  那老夫人很有丰韵,笑起来一脸的幸福。

  她说,你王伯就爱吃我做的萝卜咸菜,吃了一辈子都不腻,过去工作再忙,都要给他腌菜,何况现在退休了,有多是时间。

  望着翻菜的老人,忽然就想起林语堂先生的名言:爱一个人,从他肚子起。

  对那些走过几十载风风雨雨的婚姻来说,爱可能真的就落在碗里,落在“萝卜干”上了。

  不是每份爱都是惊天动地的,实实在在,朴实无华是婚姻的一种境界。

婚姻家庭法论文2

  天气预报说今晚有超强台风登陆,她便早早收摊回了家,将家中的窗户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生怕漏掉了哪个小细节,据说这是百年一遇的强台风。

  他是一名环卫工人,每天是这座城市起得最早的人,当别人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喃喃梦呓时,伴着黎明的冷清和孤寂,他便开始一天的工作了,在昏暗的路灯下,沿着清孑的街道,一路扫着落叶和垃圾。

  她患过小儿麻痹症左腿落下了毛病,走起路来有点瘸,可手很巧,于是便在小区门口支了个缝衣修鞋摊,靠给时装女店修改衣裤为生。

  每天不用起得很早,可那些时髦的女人,常常因一条边缝、一个裤角没有缝到位,而和她讨价还价、纠缠不清。

  清苦的日子,在相安无事的岁月中流淌着,但两人生活得却十分和美。

  女人回家时,雨已经下得很大了,风也一阵紧似一阵,街上没有了往日的川流不息,车辆飞快地开着,路上行人很少,如果没有什么非办不可的事,人们宁愿呆在家中,静候台风的来临。

  街道两旁的大型广告牌也不再风光了,正在被逐个拆除。他穿着雨衣,推着自行车沿街走着,因为风大,很多树叶不停地往下落,顺着雨水,慢慢地漂着,如果不及时清理,流入下水道,极易造成堵塞。

  雨点打在脸上,渗入眼内,酸涩的有点睁不开眼,他揉了揉眼,理了理额前被雨水打湿的头发,停下脚步,清扫了一下路面。

  这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从他身旁驶过,路面的积水被溅得老高,泥污水溅了他一身。

  这时女人拨通了他的电话,他支起自行车走到一个屋檐下,电话那头传来了女人的声音,问他什么时候回去。

  他说,可能要晚一点,女人还追问了一句,要多晚啊,今晚台风要来,早点回家吧,他嗯了几声,挂了电话,那份关切暖浓浓地一点点渗入他的内心。

  此时风越来越大,雨也越下越大,他看了看前方被烟雨笼罩下的街道,心想着巡完这一趟就回家,天已经黑透了,不远处还有人在拆着广告牌。

  这些人也是够辛苦的,冒着雨还在工作着,他正想着,突然一阵风吹来,站在广告牌上的人就像片落叶一样,掉了下来,不好,有人受伤了,他加快了步伐。

  那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也许是腿骨折了,他掏出手机,正准备打120,可是手机已经被雨水完全淋湿了,顾不上多想的他,轻轻地扶起他,抱起他冒着雨向医院奔去。

  女人在家中,一边拨打着他的电话,一边看着电视中的新闻,一遍遍拨打一次次关机,这令她的心很是不安,心不禁咯噔了一下,有些发毛,莫非是发生了意外,她不敢再往下想了。

  拿起一把伞,沿着他工作的那条线路,来回地找寻着,连一个小小的角落都不放过,最后,心急如焚地她拦了一辆的士,司机问她去哪儿,是啊,去哪儿呢?

  她对司机说,沿着城市的每个街道转圈吧,我找我男人,他一早出门到现在还没回家,女人语无伦次地诉说着,司机安稳了一下她的情绪后,沿着城区的街道慢慢地转着。

  一条巷子,一条街道、一条马路地过,最终还是没发现男人的踪影,看着车窗外如珠的雨水,视线模糊了她的双眼。

  此时,车上的广播中传来本地电台的新闻“下面播送,本台刚刚收到的消息,超强台风已于今晚8点半在本市铜陵镇登陆了,登陆时近中心风力达15级,目前台风正向偏西方向移动,受台风过境影响,预计今明两天,还将有大到暴雨…”,此时播音员突然停顿一下,“下面插播一则寻人启示,王如霞,您的爱人此刻正在家中等着您,听到广播后,请快速回家……”

  那则广播就像是男人一声声深情的呼唤,又像是一声声急切地责问,女人的心像巨石般的落了地,她推开车门,撑起伞,疯也似地朝家的方向跑去,尽管腿并不是那么灵便,可还有什么比老公在家那份焦灼的等待更重要的?

  风肆虏地刮着,雨无情地打在她的身上,任凭雨水在她身上肆无忌惮地冲刷,也无法阻挡住她回家见到他的那份渴望,走到家门口,她的腿有点软,他冲出门一把扶起她,紧紧地抱在怀中,顿时两人泪流如珠。

  这份等候是焦急的,却是美丽的、令人感动的。

婚姻家庭法论文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计划生育。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第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仅指重婚行为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

  第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同居”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体上,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间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第四,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二,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其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婚姻法对妇女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等。

  其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其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成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手段上的暴力性、时间上的突发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原则,而且在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论文4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里,一对中年男女准备办理离婚手续。

  男人填好表格签下自己的名字后,默默地把这张纸递给女人。女人默不作声接过纸,狠狠剜了男人一眼,然后出人意料地把登记表狠狠撕成碎片。

  男人大惊:“咱们不是说好了吗,你这是干什么?”

  女人一声冷笑说:“你还欠我7万元。你把账还了,咱们就离婚。”

  男人颓丧地离开,没说一句话。

  本来什么都协议好了,就差一纸离婚证,没想到女人事到临头变了卦。

  男人什么都不要,房子留给女人,净身出户,只要女人同意离婚就行。但最后关头她还是反悔了,竟然让他还他欠她的账!

  回到家,女人拿出纸和笔要他打一张欠条给她,男人没有争辩,憋着一肚子火打了一张欠条扔给女人,咬着牙说:“我会还欠你的钱!”

  女人不动声色说:“我等着你,还了账咱们就离婚。房子是你自愿不要的,我不管。你欠别人的钱我也不管,但你欠我的钱少还一分都不行。不过我告诉你,欠别人的钱不还,即使是死你也不能安心。”

  男人羞愧难当,在心里骂了女人千百遍:天下最毒女人心,真没说错啊!

  男人本不是个庸长之辈,辞去一家大公司的工作,自己筹办一个小五金厂。钱就是在那时候借的,不仅是自己女人的,更多是借亲戚朋友的。

  他有头脑能吃苦,小厂子起步快发展顺利,很快就积累了200多万元资产。但就在他准备逐一还清大家的欠账时,一场意外事故让他的厂子化为灰烬。收拾家底,除了当初妻子给的7万元,还欠下40多万元的账。

  再从零开始,他实在没有勇气,打不起精神了。何况还不是干干净净从零开始,还有一屁股的账。

  于是他就决定逃避,决定一走了之,流浪天涯海角,此一去生死两茫茫,他不想拖累妻子,所以才缠着她离婚。

  男人性格要强,决定暂时不走了。欠债还钱,多亏这可误的女人提醒,不能因此落下骂名。

  这时一个朋友找到他,主动借给他10万元钱。

  朋友说:“我再次借给你钱不是朋友情分,而是为了让你翻本。你是个要脸面的人,别让我失望。”

  他用这10万元在商场里租了个摊位,兢兢业业做起生意来,起早贪黑吃尽千辛万苦,钱很快就又在他的兜里聚集起来。

  这期间那位借给他钱的朋友,不定时过来看望和妻子分居独处的他,带些吃的用的给他,这让他很感动。

  两年后,他不但扩大了生意,身上还有了余钱,于是决定一笔笔偿还欠账。

  这次他决定先不还自己女人的钱,等大家的钱都还完后,再还她的,然后离婚,以后清清静静作生意。

  他先找那些欠额比较少的人,三千五千的还。

  让他没想到的是,对方一脸惊讶说,不是还过了吗,怎么又还第二遍?

  他问,谁还的,人家说,你老婆。

  第二家第三家都这样说,全部都这样说。最后又找到那位又借给他钱的朋友,朋友笑了,对他说:“那10万元本是你老婆给的,让我转一下手借给你。还有,那些吃的用的,也都是你老婆买了要我代送给你的。”

  他惊诧不已:她从哪里弄来这几十万块钱?他心里大为震动,没想到他心里一直恨的这个女人,是在用这种方法挽救他!

  他恨不得一步蹿回家,跪在她面前谢罪。及至真的和她对面坐了,他的第一句话却是,你是从哪里弄的这么多钱?

  女人说,把房子卖了,新房主好心,让我继续租用。他责备她,怎么能把房子卖了啊!

  她淡淡地说,房子卖了还可以买,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他冲动起来,把女人抱在怀里紧紧地搂着。

  女人点着他的鼻子说,记得还欠我7万元,欠条我还放着呢。然后才开始抹着眼泪数落他,不就几十万块钱吗,几百万又能怎样,你就值这么一点点?你,还是个男人吗?

  他羞愧万分,把头埋在她胸前,像个不懂事的孩子在听大人教训。

婚姻家庭法论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女平等】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 【弱者利益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 【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 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 【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血亲】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血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姻亲】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 【近亲属】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抵触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结婚能力】

  自然人均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条件,始得结婚。

  第十五条 【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七条 【禁止重婚】

  无配偶者,始得结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第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亲属】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相互间不得结婚:

(一)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

(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四亲等以内的直系姻亲。

  拟制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扶养关系终止后,亦不得结婚;但养子女与收养方的旁系血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不宜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人,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结婚。

  第二十条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事实婚姻】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符合本章各项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成为有效婚姻。

  第二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十三条 【婚姻无效的后果】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准用本法关于公同共有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适用本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因欺诈、胁迫而结婚;

(二)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撤销权人】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早婚的,双方享有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该期间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二)早婚的撤销权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第二十七条 【婚姻撤销的效力】

  婚姻被撤销的,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

  第二十八条 【离婚规定的准用】

  可撤销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间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扶养和教育,准用本法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

  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地位平等】

  夫妻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参人大版)

  第三十一条【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夫妻一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以对方的居所为婚姻居所。

  第三十二条【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三十三条【生育权】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妻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家事代理权】

  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扶养、扶助与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相互扶助,按各自能力,共同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扶养、教育、监护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遗产继承权】

  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目 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八条【适用的原则】

  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约定,且不存在依法适用非常财产制情形的,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九条【婚后所得共同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及权利,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四十条【共有财产范围与推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其收益;

(四)双方共同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

(六)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的其他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证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四十一条【共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四十二条【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依法取得的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一)婚前财产;

(二)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费等。

(三)一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

(五)一方从事职业必需的专用物品,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四十三条【特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特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作为婚姻居所及基本条件的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自由处分。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

  第四十四条【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编有关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订立的时间】

  夫妻有关财产制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第四十六条【方式和登记】

  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于婚姻登记档案。

  婚后订立财产制契约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四十七条【有效条件】

  夫妻双方订立、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制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二)亲自订立,变更或者撤销,不得由他人代理;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第四十八条【效力】

  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依法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制契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变更与解除】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变更、解除,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解除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目 非常夫妻财产制

  第五十条 【非常夫妻财产制】

  法定事由出现时,依法律规定或者经法院宣告,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一条【当然的非常财产制】

  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财产关系适用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二条【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

(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害他方利益或者妨害婚姻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者共同财产状况;

(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一年以上;

(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事由。

  在第(一)项情形,除夫妻另一方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共同财产制,宣告实行非常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共同财产制的恢复】

  改采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五十四条【登记离婚的定义】

  登记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法定条件,而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第五十五条【登记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登记离婚程序:

(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婚姻关系为合法缔结;

(四)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的经济帮助,以及对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等达成书面协议;

(五)协议内容有利于保护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离婚登记的程序】

  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间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经审查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于审查期间届满后予以登记,向双方签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前款审查期间为一个月,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次日起算。

  审查期间内,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审查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双方未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的,视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第五十七条【离婚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八条【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登记离婚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子女的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的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有关子女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分割内容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五十九条【诉讼离婚的定义】

  诉讼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离婚方式。

  第六十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夫妻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经调解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六十一条【准予离婚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经治不愈;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四)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五)对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八)其他导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抗辩理由】

  离婚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将造成极其严重损害,而暂缓离婚有益于防止或减轻这种伤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离婚诉讼。

(参德国民法典第1568条【苛刻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为保护拒绝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罹患严重疾病),即使婚姻破裂,也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第六十三条【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六十四条【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六十五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监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监护、照顾、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监护】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直接扶养,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

  第六十六条【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酌因素】(参台湾民法第1055条之一)

  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

(二)子女本人的意愿和人格发展的需要;

(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与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它共同生活者之间的感情状况。

  第六十七条【子女扶养教育费的给付】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扶养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给付费用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子女扶养教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必要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给付方式和期限】

  子女扶养教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扶养教育费。

  对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扶养教育费。

  第六十九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有权与该儿童会面交往,但以有利其身心健康为前提。

  第七十条【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探望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一)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二)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

(三)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

(四)对子女有性侵犯或其它暴力行为;

(五)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或者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 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七十二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双方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子女监护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第七十三条【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双方各自财产均等偿还;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四条【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五条【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七十七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受胎期间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三百天到第一百八十天之间。

  第七十八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二)】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第七十九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三)】

  数名男子均可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二) 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第八十条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婚姻家庭法论文6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确定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原则,有效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法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是如何来确定责任的:

  1.请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有权取得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事人有意或是过失造成了婚姻家庭的损害才能应用婚姻家庭损害归责原则,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却带有很明显的道德伦理和感情色彩,这使得在出现婚姻家庭损害时的对错与是非的认定上会出现很大的困难,但是出现家庭损害时的归责我们必须要依据婚姻法,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责任认定。

  2.婚姻家庭损害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从过错原则延伸而来的原则,与过错原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却与之相反,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损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性质

  在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一般在私法领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但是在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认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损害的赔偿性质。

  1.从夫妻关系的确立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规定的是相关主体的财产问题。

  但是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因为夫妻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特别是夫妻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婚姻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为前提,就是说夫妻关系相当于合同,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能够适用于合同的地方是有限的。

  2.从夫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宴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夫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夫妻关系的解除与合同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约定就可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除了夫妻双方间的约定外,还必须得到相关婚姻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认可才能解除。

  合同解除和夫妻关系的解除所体现出的权益是大不相同的,合同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只要合同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是需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三、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婚姻家庭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认定或是不准予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

  婚姻家庭法的这一规定把离婚和损害赔偿紧紧的联系到了一起,使离婚和损害赔偿产生了主从关系。

  当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只有行使离婚权利才能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离婚和损害赔偿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可以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而损害赔偿是产生了侵权才能够实现的`。

  在我国,由于离婚限制,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很多时候得不到主张,因此个人认为当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时,我国法律应当取消离婚的前限,这样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1.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来分析,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最大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家庭中每位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由于成员间人格平等,同样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的损害,而在获得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必须提起离婚,那么在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得不到主张和维护,所以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2.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家庭赔偿损害请求权也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关系也是如此。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论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都推行谁侵权谁负责的法律概念。

  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现侵权行为时得到特殊的豁免权。

  只有实现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家庭损害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当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婚姻家庭法论文7

  一,婚姻

  婚姻是没有味道的,就像一杯白开水。

  正常的人只需要婚姻,因为他们要过日子,日子永远是平淡的。一对夫妻就是天平的两端,在最初结合的时候,双方都在衡量对方的价值。如果女方漂亮,男方长相平平,那么男方有钱就可以成为法码。如果男方帅气女方其貌不扬,那么女方的老爸是当权局长也可以成为砝码。衡量到最后,天平的两端差不多平衡起来,婚姻才能成交。当然又帅气又成功的男人,女方的砝码可就大了,老爸至少也得是部长以上的官员。

  二,爱情

  爱情具有强烈的刺激味道,辛辣苦涩,并不甜蜜。但爱情的味道极易上瘾,就象四川人吃火锅,辣得眼泪一把鼻涕一把,却一个劲儿的说过瘾。

  有些人埋在美人堆里,未必能得到爱情。

  酒醉人身,茶醉人心,音乐醉人神。婚姻之外还需要快乐而浪漫的夫妻新生活,有精神的有实体的,正常人,聪明过头的人,很难得到真正的爱情。能够获取爱情的人,倒是一些痴呆之人,愚蠢之人,单纯之人。

  三,家庭

  家庭组成了,一个全家照就是家庭的象征。但幸福的全家照有了,并不等于就是幸福的家庭。在大街上手拉手走的,不一定是夫妻,拉着手走的夫妻,不一定就幸福,眼下幸福的夫妻,明天可以各奔东西,吵吵闹闹的夫妻反而一生都不离不弃。

  艰涩辛苦的日子总是显得漫长,而幸福的日子总不经熬。感觉到的幸福很快就会失去。平凡无味的日子天天在等着你。乌发郎官白了头,十年媳妇熬成婆,周而复始,这就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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