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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可选1
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推进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基本建设项目。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加快前期工作,增加前期项目储备,保证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集团公司开发的电源发展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一)集团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二)分支机构编制本地区的电源发展规划,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编制本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并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指导电源建设项目有序发展。
第八条 集团公司电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开工计划,前期工作完成目标。
(一)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负责本地区、本公司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二)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项目,由被委托单位直接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第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章 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选点。依据各地区资源状况,电网网架,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积极开发新的电源点。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为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并及时纳入国家、地方电力发展规划,集团公司电源发展项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区域电网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审查。
(二)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支持性文件。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列入省(市、自治区)发展规划及省电网公司电力发展规划。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电力负荷增长情况,电力平衡预测结果及电力市场初步分析。供热机组的供热规划及热负荷落实情况。
(二)火电项目,初步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如规划容量、厂址、水源、煤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建设条件。
(三)水电项目,依据流域规划,初步落实坝址、坝型、装机规模、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接入系统。
(四)风电项目,初步落实场址及风场规划容量、风资源情况、实际测风情况。
(五)拟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市场竞争能力;投资来源及股比;融资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及项目特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二)落实建厂条件,优化方案。完成环境保护、土地预审、水资源、水土保持、接入系统、移民安置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取得有效的支持性文件。
(三)确定投资方及融资方案。取得投资协议及商业银行的贷款正式承诺文件。
(四)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集团公司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负责组建其投资管理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省发电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复,上市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编制、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根据《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项目,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负责上报,上市公司负责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进行招标确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招标工作由其负责。
第十七条 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编制开工报告。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编制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报告一式8份(包括国家发改委5份)。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文件、附表、附图组成。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厂条件的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占地面积及国家预审意见;
(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在省、地区电力规划中的位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热电项目的供热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与条件,新技术应用情况;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工程的环保措施及达到的标准;
(六)水电项目移民规划及安置情况;
(七)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分析;
(八)投资来源及融资方案;
(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二)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地的扩建项目,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国家水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和用水的预审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水电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承诺;
(五)国家核安全监管机关对核电项目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七)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九)符合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十)出资协议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十一)海边电站,国家海洋总局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供热规划及热网工程可研批复文件;
(十三)燃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燃料供应及运输的协议;
(十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五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集团公司系统投资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开工报告,无特别批准不得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书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上市公司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书批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展可研阶段工作,在开始可研工作前,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须报集团公司批复。上市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研内审。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完成,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审查完善后,委托国家认可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上报地方发改委核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直接投资的火电项目,集团公司报出项目申请报告后,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申请报告正式批复后,申请开工计划。
第二十七条 开工报告的批复。开工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工程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主机设备预招标,招标工作时间根据核准报告编制或审批情况确定。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核准申请报告后,方可对外签订主机设备采购合同、银行贷款合同。
第六章 前期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前期工作的单位应按前期工作计划推进项目进程,扎实工作,防止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反复。
第三十一条 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人要签署确保开工的责任书,纳入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加快核准项目,项目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前期工作完成目标责任书,纳入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可选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本部各部门。第三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过程管理,构筑集团化管理平台和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平台,不断满足投资者、顾客、企业、员工和社会的需求,提高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坚持以人为本,从目标和需求出发。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五条 为在集团公司系统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和发布实施,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第六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标准、规范、规程、守则、操作卡、作业指导书等。
第七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管理标准。管理事项主要指在营销、设计、采购、工艺、生产、检验、能源、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组织、科学利用和加快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发展的相互关系,科学行使计划、生产、监督、调整等管理职能。
第八条 标准化领域中,针对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为集团公司工作标准。工作事项主要指在执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第九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统一体。标准体系是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并以标准体系表的形式来表述;管理体系是标准体系贯彻实施的组织体系,负责标准体系的制定、执行、监督、改进等。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全面领导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复审、修订、废止,国际和国内标准的采集、宣传和贯彻,标准化审查,标准化科研,标准培训,标准实施,标准实施结果评价和监督考核等;
(三)负责审批和发布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四)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和本部各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五)负责建立法规、标准、资料等动态数据库,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现标准化管理信息共享。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工作组)是标准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标准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化委员会下设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专业化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和集团公司相关专业标准;
(二)组织编制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制定专业标准;
(四)组织专业标准的技术培训;
(五)对专业标准贯彻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对专业标准进行定期复审、确认、修订、废止;
(六)负责收集、研究相关专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组织专业标准的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管理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作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部门,负责管理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标准化建设的网络化应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市场和信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动态管理,负责标准化建设的网络化应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是相关专业标准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预算等;
(二)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宣讲、培训等;
(三)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实施、审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标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二)确定与本公司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在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
(四)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及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发电企业标准化的工作动态和管理信息,为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直属企业总经理(厂长)是本企业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各直属企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二)确定与本企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审批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其他重大问题,批准标准化活动工作费用;
(三)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遵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审批本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对本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应确定标准化管理机构(部门或车间,下同),作为标准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负责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标准;
(四)组织对本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本企业新产品研制、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对本企业有关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委托的有关标准化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各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或车间,下同)标准化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本企业下达的标准化任务;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标准,推行标准化作业;
(三)对本部门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设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和检修班组应设兼职标准化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班组或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签字。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包括:
(一)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集团公司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坚持用户为主,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以集团公司当前最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标准编制计划,组织起草标准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标准化管理的需要,系统各企业负责向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报告应明确拟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名称、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标准编制所需调研、试验及费用等项目。专业管理部门在汇总、审核各企业的立项申请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经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起草
专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时,应挑选具有标准编写能力并经标准化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小组在研究起草标准前,应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集团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资料、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和工作中积累的技术数据和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技术法规、国内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等资料。
在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选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标准起草小组起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必要时对草案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起草的标准(草案),应与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相协调。
起草的标准格式、内容、规格应遵守DL/T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800《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GB/《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
标准(草案)经征求集团公司系统意见后,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送交审核时,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必要的验证报告等材料。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审查,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报送批准时,应提交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初审、审核和审查意见、以及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或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编号、发布和实施。
第五章 标准的采用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负责推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或本企业的标准体系。推荐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的标准,须报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集团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集团公司标准,并按集团公司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鼓励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应同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NEQ:非等效(not equivalent)。
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清楚的标识。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在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第二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采用双编号表示。示例:Q/CDT XXX XXXX-XXXX/ISOXXXXX:XXXX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集团公司标准,只使用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号。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经执行被证明切合集团公司系统实际,且无需经常修订的,可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并按规定的程序升级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升级为企业标准后,对应的制度应废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从发布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不同特色,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各企业做好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在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前,应制定实施标准的计划,明确标准实施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对标准进行宣传讲解和技术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为标准的实施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一经集团公司采用,系统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系统各企业应严格执行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当地政府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各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相关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车间),负责对本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研制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出口,要实施标准化审查。凡进口国家有关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相应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四)产品和服务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禁止购买、使用和销售下列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一)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标准化法律法规,了解标准化管理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并能准确贯彻和运用。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利用网络化手段,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全体员工开展标准化管理知识和标准化作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标准化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系统各企业要选拔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为标准化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为标准化管理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以人为本、团结协作、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三条 班组工作人员要熟悉并能熟练运用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具备从事标准化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全面推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管理和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收集国内外法规、标准、技术资料,建设动态数据库。通过集团公司信息网络,定期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信息和标准体系表变更情况,系统各企业查询、确认、下载、应用,使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信息迅速、及时、准确传递到系统各企业,贯彻实施到班组,在系统内实现标准化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系统各企业,建立广泛的信息搜集渠道,定期收集相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已搜集的标准资料及时进行研究、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建立标准资料档案库,实施标准化档案管理,为系统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全面掌握地方法规和标准制定及修订情况,研究地方政府颁布的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资源管理等的强制性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地方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有普遍影响的,要及时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
第十章 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在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订的内容,应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和提请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对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标准的修订计划和加强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系统各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实行动态复审制度,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标准内容不做修改,仍能适应当前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只在标准的封面上标明“××××年确认”字样;
(二)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需要对标准条文、图表作修改、补充的,以及标准的主要规定需要作较大改动才能符合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当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只改变年代号;
(三)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及时予以废止;
(四)复审后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当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应及时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相关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与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相同,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企业和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可选3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 1 ― 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 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网上银行可以 ― ― 2 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各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表1),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企业银行账户存款限额。
― 3 ―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企业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企业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 ― 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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