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界牌征地拆迁修改后3篇

时间:2022-10-15 12:30:1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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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界牌征地拆迁修改后3篇

县委办公室界牌征地拆迁修改后1

  有一种精神,看似平凡渺小,它却能成就不平凡的业绩;

  有一种精神,看似豪情万丈,它却代表着最平实务本的人文精神。那就是:平凡岗位献真情!我办是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而我们就有这种精神。我办2009年4月正式成立,作为副科级的行政职能部门,15名职工在工作中将自己始终置于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全面贯彻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科学开展征地拆迁,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奋力拼搏,克难攻坚,开拓进取,发挥能打硬仗、敢打硬仗的精神,凝心聚力,拼搏实干,顽强的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充分展示了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无私奉献精神。由于成绩显著我办在2009被评为先进单位。为申报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现将我办事迹汇报如下:

  一、坚定政治信念,永葆新时期先进的本色

  工作中来,我办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动摇,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局党组保持一致,坚定政治信念,立志做新时期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集体,为搞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积极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特别是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技能。能够运用平时积累的知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在当前祖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中,如何立足本职,做好自己的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办作为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单位,永葆新时期先进本色,认真负责,勤奋俭朴,公道正派,以诚待人,以理服人,认真做好上级领导布置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狠抓制度、强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组织管理中我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理念,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章要求。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建立健全了办公室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由于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办里的工作井然有序,奖惩分明,大家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效率倍增。(以下不妥,可删除,也可以根据您们工作实际适当修改)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办制定了“五个零”制度,一是工作“零距离”,二是保障“零失误”,三是任务“零积压”,四是成果“零差错”,五是作风“零投诉”。财务管理上我办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没有乱花一分钱。

  三、认真努力、顽强拼搏,做好了本质工作

  2009年我办出色地完成了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的征地拆迁工作。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征地拆迁涉及浯溪、下马渡、大村甸三个镇、18个村、85个村民小组及祁阳鑫利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等12个国有或乡镇企业,情况复杂。为确保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和加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从各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加大征地拆迁队伍,增加征地拆迁力量,加大征地拆迁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进行了一次强制性拆除,借此破开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坚冰,有力地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

  个月来,拆迁工作人员坚持把拆迁村民、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阳光拆迁”、“以情促迁”、“依法拆迁”,让老百姓和企业拆得明明白白,而且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为拆迁户谋取最大利益,得到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有的拆迁户还通过讲述自己的切身感受来宣传拆迁政策,成了拆迁工作名副其实的编外“宣传员”。随手翻开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笔记,只见上面密密麻麻地记录着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像这样的笔记本,拆迁工作人员每人都有厚厚的几本。“很多拆迁户不是反对拆迁,而是怕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心中装着老百姓,把工作做实做细一点,那么拆迁工作就能顺利推进。”我办的全体职工总是这样说,更是这样做的。

  拆迁工作开展以来,拆迁工作人员几乎放弃了晚上、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上门做拆迁户的工作。“白+黑”、“5+2”的工作强度考验了每个拆迁工作人员的意志。为了能签下一户,一次不通,就跑就两次、三次,多的十几次。“只要愿意谈,总是有希望的,多跑点路,多花点时间,也值得。”黄天不负苦心人,努力换来了成果。在整个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办坚决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宣传工作到位、政策解析到位,没有出现一起群众或个人上访事件,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沿线三个镇、十多个村和一些拆迁单位(户)都自愿送来锦旗以示感谢。到目前为止我办共签订征地协议152份、面积1528.亩;

  临时用地共征地、交地亩;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205份,面积.15平方米;

  签订迁坟协议41份,迁坟567棺;

  兑付征地、拆迁和迁坟补偿资金万元。湘桂复线我县境内的征地工作完成了%,拆迁工作完成了%,已签征地拆迁协议的补偿款都100%兑付到位。

  总之,凭着我办全体职工对事业的几分热爱,几分执着,几分赤诚,完成领导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在平凡的岗位上,用踏实的脚步书写者我们为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和祁阳县征地拆迁工作添砖加瓦的誓言!

县委办公室界牌征地拆迁修改后2

  有一种精神,看似平凡渺小,它却能成就不平凡的业绩;有一种精神,看似豪情万丈,它却代表着最平实务本的人文精神。那就是:平凡岗位献真情!我办是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而我们就有这种精神。我办2009年4月正式成立,作为副科级的行政职能部门,15名职工在工作中将自己始终置于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全面贯彻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科学开展征地拆迁,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奋力拼搏,克难攻坚,开拓进取,发挥能打硬仗、敢打硬仗的精神,凝心聚力,拼搏实干,顽强的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充分展示了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无私奉献精神。由于成绩显著我办在2009被评为先进单位。为申报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现将我办事迹汇报如下:

  一、坚定政治信念,永葆新时期先进的本色

  工作中来,我办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动摇,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局党组保持一致,坚定政治信念,立志做新时期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集体,为搞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积极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特别是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技能。能够运用平时积累的知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在当前祖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中,如何立足本职,做好自己的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办作为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单位,永葆新时期先进本色,认真负责,勤奋俭朴,公道正派,以诚待人,以理服人,认真做好上级领导布置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狠抓制度、强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组织管理中我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理念,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章要求。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建立健全了办公室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由于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办里的工作井然有序,奖惩分明,大家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效率倍增。(以下不妥,可删除,也可以根据您们工作实际适当修改)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办制定了“五个零”制度,一是工作“零距离”,二是保障“零失误”,三是任务“零积压”,四是成果“零差错”,五是作风“零投诉”。财务管理上我办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没有乱花一分钱。

  三、认真努力、顽强拼搏,做好了本质工作

  2009年我办出色地完成了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的征地拆迁工作。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征地拆迁涉及浯溪、下马渡、大村甸三个镇、18个村、85个村民小组及祁阳鑫利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等12个国有或乡镇企业,情况复杂。为确保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和加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从各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加大征地拆迁队伍,增加征地拆迁力量,加大征地拆迁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进行了一次强制性拆除,借此破开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坚冰,有力地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

  个月来,拆迁工作人员坚持把拆迁村民、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阳光拆迁”、“以情促迁”、“依法拆迁”,让老百姓和企业拆得明明白白,而且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为拆迁户谋取最大利益,得到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有的拆迁户还通过讲述自己的切身感受来宣传拆迁政策,成了拆迁工作名副其实的编外“宣传员”。随手翻开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祁阳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笔记,只见上面密密麻麻地记录着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像这样的笔记本,拆迁工作人员每人都有厚厚的几本。“很多拆迁户不是反对拆迁,而是怕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心中装着老百姓,把工作做实做细一点,那么拆迁工作就能顺利推进。”我办的全体职工总是这样说,更是这样做的。

  拆迁工作开展以来,拆迁工作人员几乎放弃了晚上、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上门做拆迁户的工作。“白+黑”、“5+2”的工作强度考验了每个拆迁工作人员的意志。为了能签下一户,一次不通,就跑就两次、三次,多的十几次。“只要愿意谈,总是有希望的,多跑点路,多花点时间,也值得。”黄天不负苦心人,努力换来了成果。在整个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办坚决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宣传工作到位、政策解析到位,没有出现一起群众或个人上访事件,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沿线三个镇、十多个村和一些拆迁单位(户)都自愿送来锦旗以示感谢。到目前为止我办共签订征地协议152份、面积1528.亩;临时用地共征地、交地亩;签订房屋拆迁协议205份,面积.15平方米;签订迁坟协议41份,迁坟567棺;兑付征地、拆迁和迁坟补偿资金万元。湘桂复线我县境内的征地工作完成了%,拆迁工作完成了%,已签征地拆迁协议的补偿款都100%兑付到位。

县委办公室界牌征地拆迁修改后3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户口为准。其中: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安置方式有: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七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 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 “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 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 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 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安县人民政府第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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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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