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8篇

时间:2022-10-15 17:42: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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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8篇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1

  根据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在此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也就是周三限行。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纯电动小客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对于轮换后的交通趋势,交管部门预计4、9限行的星期二市区、各条高速交通压力将有所增加。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数据和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的出行数据分析指出,下周工作日城区东部、北部区域交通压力仍然较大,特别是二环路、北五环、东三环、地安门外大街、机场高速、京藏高速等道路;新街口外大街、卢沟桥南路、复兴门外大街、圆明园西路等道路交通压力有明显增加。除此之外,随着春季花期的推移,去往部分公园赏花、踏青的游人增多,周末期间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较大。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2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3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拼假:请5月3号-6号4天年假凑9天假期

  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1、当遇到火灾时,应注意:

(1)要镇定,不要乱跳楼,当导游前来援助时,要配合导游,接受统一指挥。

(2)不要走电梯,要走安全楼梯。

(3)如被大火和浓烟包围,可用脸贴近墙壁、墙根或用湿毛巾捂住脸顺墙爬出去,或打开未燃烧一方的窗户等。

(4)看到救护人员时,要大声叫喊或边喊边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救援人员来后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2、旅游常见病的防治

(1)晕车晕船

  首先要保持心情愉快,出行前,不要饮酒,勿过饱或过饥。一般出行前半小时先服一片防晕药。如果晕车,可用冷毛巾敷面部和胸部:把视线宏富在一个远处不动的目标上凝视;如果恶心想吐,尽量吐得干净为好;如是在车上,打开窗户,吹吹新鲜的风;如果眩晕,应开口呼吸,嚼一块糖,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腹泻

  首先要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病从口入。在旅途中,还可以适量服用黄连素等药物预防腹泻的发生。

  3、旅游中意外伤害及应急处理

(1)对溺水者的'抢救

  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人溺水,不要慌乱。会游泳的脱去鞋袜及厚重的衣服下水救人;不会游泳的人,除了呼喊他人外,应赶快将木板,竹竿等物体抛向溺水者,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2)旅途中骨折的急救

  若伤员休克,应立即将其平卧,骨折处要保暖防凉,并给伤员服用止痛药及镇静药,开放性骨折首先止血,脊椎骨折时,要防止因搬动不慎损伤脊椎引起瘫痪。四肢骨折后,为避免损伤局部的肌肉、血管、神经等,要防止骨折端错动,也不要勉强去复位,找固定材料如木板、竹板等为伤肢进行固定。

(3)发生踝关节扭伤,要高日产量患肢先用冰袋或冷毛巾敷,以减轻疼痛和皮下出血,然后用活血菜瘀的药膏外贴患处。在旅途中即无药物也无胶布,还可以用一只手握住扭伤的脚踝,另一只手抓住脚踝,再让脚趾尽量向下弯曲,然后使脚尖尽量向上弯曲,反复多次,会有所好转,如果是严重扭伤,如韧带完全撕裂,踝关节不稳定者,严禁乱按乱揉,要立即送医院。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2月29日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5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4月11日至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4月13日至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具体执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

(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后,辖区内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其确定的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前,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应当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三)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引导城市有机更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基础评估,制定工作目标与行动计划,明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要素,出台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

  注重在城市更新中保留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地域风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特色风貌区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鼓励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对上述片区实施活化、保育。

  二、优化计划管理,拓展城市更新范围

(四)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五)优化建筑物建成年限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1.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2.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六)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2.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3.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1:1进行,其他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协商确定。

(七)放宽部分建成的已出让用地更新条件。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整宗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八)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优先划定相对成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单元。对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方可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

  1.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定图则确定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申报指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属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结合周边地块的改造情况、改造条件和必要性,就申报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出具意见。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创新实施机制,试点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九)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为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发展,推动特区一体化。“十三五”期间,全市试点开展10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区政府根据辖区发展需要、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相关权利主体意愿,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范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重点更新单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2.属于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属于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

  3.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

  重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视其合法用地比例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分档处置。

(十)明确重点更新单元实施机制。区政府组织编制重点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重点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当整体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政策性用房以及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物业应在首期落实。重点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以公开方式选择一家市场主体实施。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四、完善用地政策,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十一)完善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具体比例见表1。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4.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对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新建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本暂行措施规定缴纳地价后可按程序登记在继受单位名下。

(十二)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在1992年6月18日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十三)继续推进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对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58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十四)规范城市更新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改造后的一个宗地内包含居住及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

  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若确因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改造为现代物流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不超过30年确定。

(十五)简化城市更新地价体系。整合地价标准类别,简化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规则,建立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的地价测算体系(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的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在保持城市更新地价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地价测算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价测算体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1年内交清。

(十六)明确公告基准地价标准适用条件。1月8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当期的地价测算涉及基准地价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分期开发的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3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分期开发的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4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01月8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年1月8日及之后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地价测算执行2013年公告基准地价标准。

  五、加大配套力度,提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十七)提高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社区级非独立占地公共设施应满足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涉及的公共设施规模不小于附件2确定的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增配50%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级公共配套用房,具体功能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明确。

  充分利用城市更新单元的统筹作用,提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在拆除范围内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外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纳入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清退形成的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

(十八)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标准配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机制、明确程序,及时接收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各类公共配套设施(详见附件3)。同时加强对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及公共通道的有效利用和监督管理,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可达性与便利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公共车行通道建成后产权移交政府。

  各区政府应当加紧开展本辖区公共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的规划评估,加大公共配套与市政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配套设施的同步实施及正常运行。各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上述设施的建设。

(十九)加大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照保障性住房简易程序调整法定图则用地功能,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促进产城融合与职住平衡。

  1.位于规划保留的成片产业园区范围外。

  2.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

  3.位于原特区内的,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位于原特区外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取得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中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二十)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住宅的,一、二、三类地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由12%、10%、8%提高至20%、18%、15%,具体比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进行核增、核减后确定,其中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核增比例由8%提高至15%。上述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提高部分的50%对应的建筑面积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具体如下:

  表2 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表

(二十一)创新人才公寓配建制度。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位于《配建规定》确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建成后分别将20%、18%、15%的商务公寓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上述配建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50%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

  移交政府的商务公寓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方式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六、提倡有机更新,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

(二十二)推进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集中成片,所在区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可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其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更新单元计划公示中一并公示初步划定的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用地范围。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同步编制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办理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范围的土地分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二十三)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的旧工业区,可申请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综合整治范围内现状合法容积率的两倍;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5000平方米,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按《深标》执行。

  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二十四)明确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用地政策。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根据已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其用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该宗地原用途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最高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

  改造后新建的建筑面积均限定自用,属于工业楼宇的可按照《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转让,其中,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进行用地处置的,其原有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七、加强服务监管,保障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二十五)规范实施主体资格。对本暂行措施施行后纳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时,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二十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施主体股权后续发生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纳税。

(二十七)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具体拆除工作做好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

(二十八)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二十九)明确职责,优化城市更新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作为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精简城市更新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建立涵盖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网上申报及管理系统,所有审查事项均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办理,杜绝在法定程序之外增设审查事项。

  单个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多个主体的,各主体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编制规划草案报批并形成相应可操作的利益分配方案。难以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应当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完成上述工作。

(三十)实施城市更新绩效考核。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项目,区政府应抓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搬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应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考核,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三十一)其他。本暂行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8号)同时废止。本暂行措施施行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暂行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暂行措施的规定为准。

  本暂行措施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通过主管部门审议的项目不适用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附件:1.各用地类别及或改造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汇总表

  2.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3.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7

  张家口市关于实施多项措施确保阅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的通知

  为全力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张家口市将在8月28日至9月4日期间,以燃煤管控、工业污染减排、机动车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对可能影响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纪念活动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为确保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取得实效,张家口市政府成立了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监测站点维护组、应急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以及4个片区巡视组,进一步保障空气质量。

  在燃煤污染减排方面,按照重点燃煤企业减排清单,实行一企一策治理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在工业排放控制方面,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其他涉气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在机动车污染控制方面,全面禁行黄标车。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全市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一律停止营业和使用。

  在扬尘面源污染控制方面,张家口全市建筑施工场地在8月28日0时至31日24时停止室外作业,在9月1日0时至4日24时全部停止室内、室外所有施工作业。加强对城市外道路扬尘治理和监管,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停止使用,并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露天矿山全部暂停开采生产,市县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延伸阅读:

  北京4.6亿治理保定廊坊大气 保障阅兵空气质量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正在结成一个区域大气治理的“联盟”。未来,区域内空气质量将得到更深层次的`提升,各省区市的空气治理不再独善其身,北京和天津都将有重点支持治污的对象,今年北京将支持廊坊、保定各2.3亿元。

  京津冀PM2.5降22.1%

  昨天,市环保局局长陈添指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三个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之一,备受社会关注。市环保局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围绕定位、找准问题、综合施治、探索新路”,即围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示范区的功能定位,抓住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两大突出问题,统筹好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人口布局,加强污染治理,修复生态系统,探索一条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新路,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庄志东介绍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6%。上半年,七省区市PM2.5同比下降15.4%。其中京津冀三地PM2.5平均浓度为7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2.1%。

  从北京自身来看,今年的空气质量也有明显改观。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PM2.5累计同比下降15.2%。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共88天,同比增加了9天;共发生空气重污染16天,同比减少9天。

  阅兵空气质量保障参照APEC

  庄志东介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成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由院士领衔,整合首都和各省市科技资源。在去年的APEC空气质量保障中,专家委员会进行了科学论证。在今年的大阅兵空气质量保障中,专家委员会还将发挥“智囊”的作用。北京市环保局局长陈添表示,大阅兵的空气质量保障将参照APEC方案。

  APEC“空气保卫战”

  去年11月3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六省区市按要求启动实施保障方案。同时,为应对11月4日至5日出现的不利气象条件,北京市以及河北省廊坊、保定、石家庄等8个城市在保障方案基础上,紧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下的最高一级应急措施。11月6日,除上述城市外,天津市,河北省唐山、衡水、沧州市,以及山东省济南、淄博、东营、德州、聊城、滨州市,也采取了最高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排放。

“结对子”治理大气

  治理大气污染,城市与城市之间将合作互助。庄志东介绍,北京已经与廊坊、保定,天津与唐山、沧州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20,北京支持廊坊、保定各2.3亿元,总计4.6亿元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可淘汰10吨以下小燃煤锅炉约3600蒸吨,治理大锅炉约3400蒸吨,减少燃煤77万吨,届时廊坊市将基本完成建成区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和市区大型燃煤锅炉深度治理;保定将完成市区50%的小锅炉淘汰和30%的大锅炉治理。

  庄志东介绍,北京支持廊坊、保定的4.6亿元6月底已经到位,两座城市的锅炉开始改造,将于今年采暖期开始前全部改造完毕。他表示,未来环保“结对子”将形成常态化。

  北京市环保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副处长刘欣介绍说,之所以选择将4.6亿元资金投入燃煤锅炉的改造,主要是因为燃煤锅炉为点源,排放浓度高,对区域的影响比较大。

  削减燃煤8300万吨

  庄志东表示,将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明确地方政府和国家部门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法律责任;建立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协作制度。

  目前七省区市地级城市共71个,环保部确定的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仅12个,主要在火电、钢铁等七大行业实施,如北京、天津及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等。应逐步扩大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城市和区域。同时对重点行业的新建项目尽快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区域内省市将共同推进五大领域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黄标车全部淘汰,区域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广电动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北京等大城市强化重型柴油车治理。

  实现区域削减燃煤8300万吨,其中北京削减1300万吨,天津削减1000万吨,河北削减的量最大,为4000万吨,山东削减万吨。

  重点项目环评会商

  此外,区域内省市还将推动建立区域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严重的大型燃煤设施、石油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区域环评会商。据介绍,此前,山西和河北的电厂项目就曾经和北京进行过环评会商,经过讨论出具相关意见。

  同时,区域内还将研究建立跨区环境联合监察等联动执法机制。建立了全国首个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调机制针对区域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推动开展异地处罚。

  治理空气质量,区域内各省区市还将携手化解过剩产能。实施炼油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其中年北京、天津分别减排1.35万吨和1.5万吨。此外,津冀鲁还将共同研究环渤海区域港口及船舶污染治理。

北京市将实施最高级应急措施的通知推荐8

“十五”期间北京市天然气发展规划及实施措施

  摘要:本文是“十五”期间北京市天然气发展的规划的简介,文中简述了北京市天然气的供气现状及天然气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阐述了北京市天然气用气量的预测及分配、“十五”期间北京市市区天然气管网的布置及储气调峰及实施措施等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由于环境治理跟不上发展速度,造成能源、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城市环境恶化。

  要改善北京市的大气环境,根本措施是要改变燃料结构,积极发展气体燃料。天然气是优质高效能源,污染物排放少,由于用管道输送减少了城市运送燃料、灰渣的车辆,同时也减少了因车辆过多增加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噪音等污染。

  3月,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了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呈报的《北京市引进陕甘宁天然气市内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对以前北京市天然气扩建工程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领导下,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参加,着手编制了《20及“十五”期间北京市天然气发展规划》。对用气负荷、输配气管网、接收站、调压站等工程内容及建设必要性,工程投资及财务分析,相应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了重点论述及分析。

  1天然气供应现状

  北京市燃气事业经过近40年的发展,北京市已经形成完整的“三气”(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输配、供应管理系统。截止底,使用“三气”的居民用户为265万户,城、近郊区居民气化普及率94%以上。两类管道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管网总长度为4413公里。

  1.1天然气气源

  北京市的天然气目前由华北油田和陕甘宁长庆气田两家供应。

  从1987年底开始,华北油田天然气经东线和南线两条输气管线分别输送到北京市的东郊门站和潘家庙门站。目前华北油田平均日供气能力41万立方米。最大日供气80万立方米。9月陕甘宁长庆气田开始向北京市供应天然气,成为北京市第二个天然气气源。

  截止到19底,天然气购入量75833万立方米。销售量64833万立方米。

  1.2天然气输配设施

  到年底,市内天然气管道总长3277公里,其中超高压和高压管道211公里,中压管道752公里,低压管道2314公里。管网压力级制为四级,超高压(1.6―2.5MPa),高压(1.0MPa),中压(0.2―0.4MPa,目前为0.1MPa),低压(5000Pa,目前为3000Pa)。超高压管道管径为DN700,高压和中压管道管径为DN200―500。

  现有天然气调压站319座,其中高中压21座,中低压298座。储罐站两座,总储气能力20万立方米。其中东郊罐站有罐容5000立方米球罐4个,储气能力10万立方米。北郊储罐站有罐容1万立方米球罐2个,储气能力10万立方米。

  1.3天然气用户

  到1999年底,使用天然气的居民用户1042786户;年末居民家庭使用天然气量为17850万立方米,占天然气年销售量27.5%。

  1999年天然气各类用户用气比例为:工业用户5.8%,民用户94.2%,其中居民生活27.5%,公共建筑23.6%,采暖及制冷43.1%。

  2天然气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网供气可靠性亟待提高

(1)冬夏季负荷差增大,现有输配系统难以承受。根据发展计划,预计北京市的采暖用气量将占年用气量的50%以上,这将大大增加冬夏季负荷差。1999年天然气年供应量为7.6亿立方米时,采暖用气量占年用气量的43.1%,最高日用气量613万立方米,采暖用气量占日用气量30%以上。由于采暖季用气负荷的加大,给输配管网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管网输配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长输管线需要建设中间加压站,建设调节季峰的地下储气库,市内管网和各级调压站则急需扩建或升压改造。

(2)长输管线单线供气,安全供气保障程度低。北京市的供气主要由陕京天然气管线单线供应,一旦该管线出现事故。华北油田最高只能供应北京天然气100万立方米/日,远远不能满足北京市的用气需求。为了保证安全供气,一方面要建设第二条陕京天然气管线,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建设应急气源。

  2.2急需制定发展用户的相关政策

  按目前的'陕甘宁天然气供应北京市规划,到20年供气10亿立方米,年年供气18亿立方米。如何销售这么多气量,除了大量建设、改造城市输配设施外,最重要的就是大力发展用户。特别是必须发展大型公福用户、常年负荷的工业用户。但在目前的用户发展过程中,燃气价格和投资问题已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目前的价格及收费政策是居民用气价格最低(1.4元/立方米),工业,公福用气价格高(1.8―3.0元/立方米),而且还要根据用气量收取气源费(1200元/立方米)。目前的收费和价格政策不仅加大了用户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使用户难以承担,而且无形中限制了大用户的发展。这种政策也是造成民用、工业用气比例失调、工业用气量减少的原因之一。长此下去不仅会造成输配、调度的困难,降低输配系统利用率,给安全运行带来影响,而且为了调节城市用气不均衡还需扩大储气设施,加大了供气的投资和运行成本。

  2.3投资和产权问题

  目前燃气的管线投资大体上有三种:政府拨款、公司自筹及用户集资。由于在燃气管线投资上,长期存在责任不明,产权不分的弊病,致使投资者不清楚偌大的投资所带来的具体的经济效益。因此,除市政府必须拨款外,企业和用户对管线投资缺乏积极性。

  3天然气用气量预测及用气量分配

  3.1供气原则

(1)居民炊事燃气化。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全部使用管道气,管道暂时达不到的居民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

(2)大型公共建筑、涉外饭店和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茶炉、大灶)全部使用管道气。管道暂时达不到的用户(包括临时建筑、餐饮摊点等)使用液化石油气。

(3)根据工业生产的要求和城市供气调峰的需要,供应部分工业生产用气。特别对全年用气负荷稳定的大型工业用户,给予价格优惠,尽量创造条件,鼓励使用城市燃气。

(4)市区内推广使用燃气采暖。范围包括各类新建建筑、划定的无燃煤区内(包括第一批40片无燃煤区、第二批无燃煤区)的燃煤锅炉改用燃气,以及部分大型燃煤供热厂和集中锅炉房改用燃气。

(5)为提高燃气使用效率、平衡季节差,适当发展一些天然气热电厂。

(6)发展天然气汽车,加速推广天然气汽车的改装和生产,提高天然气汽车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3.2天然气购入量

  年 10亿立方米/年

14亿立方米/年

  2002年 18亿立方米/年

33―40亿立方米/年(若申奥成功,20预计50亿立方米/年)

  3.3供气范围

  按照《北京市区燃气供应规划》的要求,市区内新增天然气供气范围应沿前三门大街向南扩展,根据实际负荷情况和管网结构情况测算,到2002年市区内供气范围至少要扩展到南三环路附近。具体范围为:市中心区(西起石景山区、东到东三环,南起南苑、北至清河)和清河、北苑、酒仙桥、东坝、定福庄、南苑、丰台、西苑等边缘集团以及亦庄开发区、回龙观开发区、海淀山后等地区。同时还将向通州、黄村、良乡、顺义、沙河等卫星城供气。

  3.4天然气发展规划设想

  根据有关部门编制的《北京市近期和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规划》,预计全市天然气总消费量60亿立方米/年(不包括燕化用气量)。终端天然气消费量不含发电、供热厂、车用等,约为27亿立方米。其它天然气用量属于加工转换投入量,车用气属于替代油品用量。

  为实现《北京市近期和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规划》提出的目标,满足北京市建设的发展及控制大气污染、改善首都环境的迫切需要,在2000―20期间,北京将进一步加大引进天然气的力度。引进的天然气除满足发展居民生活、工业、公福用气外。将主要用于改变以燃煤为主的燃料消费结构。替代采暖用煤,加快实施无燃煤区,并发展一定量天然气汽车,发展热电联产,从而控制大气污染,改善首都的大气质量。

  4市区输配管网

  4.1 2002年市区输配管网

  按照预测的负荷构成计算,到2002年最高日供气量将达到1578万立方米/日,全网最大小时流量95万立方米/时。届时,天然气将从三个方向进入北京市区输配管网。陕甘宁天然气进京长输管线进行首站及中间站加压后,使衙门口门站日供气能力达到800万立方米;新建地下储气库(市区东南大张蛇气库)供气能力达到700万立方米华北油田(潘家庙门站)日供气能力为80万立方米。

  市区需要配套建设的输配管网设施主要包括:新建次渠天然气接收站、衙门口接收站改造、新建j座超高压调压站、2座高中压调压站、新建超高压、高压管道50.5公里、中压干管128.8公里、监控系统及生产配套设施等。

  4.2 年市区输配管网

  按照2005年供气40亿立方米/年的设想。城市环网的进气点将由目前的三个(衙门口、潘家庙、东郊)扩大为六个(衙门口、潘家庙、东郊、次渠、清河、通县)。根据《“九五”期间北京市区燃气供应调整规划及年远景规划》,当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0亿立方米/年以上时,需要建成超高压管网(沿公路一环),与超高压环网相配套的超高压站至少需要增设:潘家庙、南苑、亦庄等10个站。改造现存人工煤气高压环网(三环路)为天然气高压网(1.0MPa),使市区的四级管网输配系统更加完善。

  管网运行压力为超高压管网1.6―2.5MPa,高压管网1.0MPa,中压管网0.2―0.4MPa。

  5储气与调峰

  5.1季调峰

  经储气方式比较,推荐气源调节+地下储气库调峰为近期北京市的季节调峰方案。

  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正在天津大港大张蛇建设地下储气库,这是国内第一座用于城市调峰的大型地下储气库。大张坨地下储气库建成后可保证日均调峰气量500万立方米,根据推荐的调峰方案计算结果,能满足北京市2000年、20季节调峰的需求,但是,到2002年季节调峰量不足,还应尽快研究扩大其调峰能力。

  2005年用气量为40亿立方米时,所需季节调峰量约为12.64乙立方米。

  建地下储气库的方案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但是考虑到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地位,并且北京周边地区的地质状况建设地下储气库的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因此也不能排除其他调峰手段,如建调峰气源(液化天然气、轻油裂解等等)、燃气热电厂采用双燃料系统(即冬季烧油、春夏秋季烧天然气)等措施解决季节调峰问题。

  5.2日调峰

  如果季节调峰按“气源十地下储气库”方案实施,按采暖用气量中40%为集中供热,60%为分散供热(对于分散供热方式,按不利的极端情况考虑),根据高月高日小时用气量不均匀系数,计算2000―2002年日调峰量分别为92.8万立方米、115.26万立方米、165.06万立方米。根据目前情况,2000年市内日调峰设施总储气容积可达到140万立方米(长输管线70万立方米。东郊10万立方米。北郊20万立方米,小屯20万立方米,南湖渠20万立方米)。另外,市内高压输气管网可承担一部分日调峰量,可以满足2000年和年调节日用气不均匀性的需要。2002年若以分散供热为主,即占60%,则现有日调峰设施不能够满足要求,需增建新的日调峰储气设施。

  根据各类用户高月高日小时用气变化情况。2005年所需日调峰量为348万立方米。

  采取建高压球罐、调峰气源厂、发展缓冲用户等措施满足日调峰需求。

  6天然气输配调度网自动化系统

  北京市引进陕甘宁天然气市内工程中的天然气输配管网远程管理系统(简称SCADA系统),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该系统完成后,将实现遥测、遥控、遥调、远程报警、远程流量计量等功能,同时,还具有与北京天然气集输公司(陕甘宁)中心调度室、天然气集输公司(华北油田)中心调度室、地下储气库和上级机关的通讯能力。

  7结论和规划实施措施

  7.1结论

  实现2002年规划,输配系统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次渠天然气接收站、衙门口接收站改造、新建3座超高压调压站、2座高中压调压站、新建超高压、高压管道50.5公里、中压干管128.8公里、监控系统及生产配套设施。

  实现2005年规划,输配系统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天然气接收站三座,建设市区东部及南部超高压管道,超高压调压站10座,将原人工煤气三环高压线改造为天然气高压管网,改造其上的人工煤气调压站为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为发展负荷的需要,还要配套建设一批高中压调压站和相应的高中压管线,监控系统及生产配套设施。

  工程完工后,公路一环超高压管网成环,输气能力大大增强,也为今后北京市接收新气源供气创造了条件。华北油田和陕甘宁气田天然气由六个方向向北京市进气,使气量分配均衡,有利于输配管网的调度运行。

  7.2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1)尽快落实向北京供气的新气源。确保2005年购入量达到40亿立方米/年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展,增加向北京的天然气供应量,可有多种选择方案,如修建陕甘宁―北京的第二条管线,引进俄罗斯天然气、引进液化天然气等。

(2)加大环保力度,制定限制燃煤、鼓励用气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烧煤,必须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征收燃煤排污治理费。做为发展燃气的专项资金,减免四源费等。

(3)解决建设资金问题要完成“十五”期间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的建设资金,据初步估算城市内,(包括到用户)的资,每利用一立方米天然气需4―8元。政府、企业用户应统筹解决

(4)合理确定气价,推进城市燃气价格的改革根据用户用气规模、性质、城市调峰需要,制定不同气价,并协调相关能源(煤、电、油)价格。同时,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输配成本和争取优惠政策,尽可能加大国家投资比重,对天然气的建设和经营是十分重要的。

(5)加快建设地下储气库,解决季节调峰问题在北京市区继续寻找储气构造,对目前将要投产的天津大港大张蛇地下储气库,应尽快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保证2000年采暖期日供气500万立方米,并争取近期内达到储气6亿立方米的能力,以保证北京市调峰和安全供气的需要。

(6)确保市区输配系统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网改造2000―2005年完成输配系统的重点工程的建设:①市区外围(公路一环)2.5MPa超高压管网;②改造三环人工煤气管网和相应的高中压调压站;③市区老管网升压改造;④二环路以内中压管网的建设。

(7)研究居民燃气采暖方式问题建议尽快发展一些不同采暖方式的示范区,编制相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技术规定。为今后发展经济、实用的居民燃气采暖打下基础。

(8)开展燃气热电厂(试点)的建设在市区适当发展用燃气发电、供热制冷的联合供能方式,对节约能源、调节燃气的峰谷差都是十分有利的。建议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尽快取得经验。

(9)做好燃气开发利用的协调工作为保证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在项目启动阶段,城市要充分做好各种用户的市场调查和技术准备,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0)随着天然气的大量引进,人工煤气应逐步退出市区燃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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