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1 10:37:1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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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被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招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讲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总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告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第十六条以联合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庆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关规定标底,并应的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书的基础上,确定最后在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安。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 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班次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消取消投标资格而又

  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在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或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订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在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让参加。

  第四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作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理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理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油报经上级交通主各处室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招标一船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

  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历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工业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招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 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全格都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和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务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上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料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有杉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

  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个性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关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二十条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会投标保证金,其交会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主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二十六条主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的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示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票者在一份投票书中,对同一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补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票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度投票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票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者的投标担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票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成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证金。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上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佥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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