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推荐阅读3篇

时间:2022-10-26 13:17: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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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推荐阅读3篇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推荐阅读1

  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和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备齐后,方可受理。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二)审批: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人。

(三)发照: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 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设立公司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登记申请书:

  3、公司组织章程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委托书;

  6、股东第一次会议纪要;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文件:

  1、分支机构申请表;

  2、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董事会议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注入后才能申请变更,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验资证明;

  2、股东会议决议;

  3、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供法人代表任职选举书,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复印件。股份转让变更:应提供股份转让书,补充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地址变更: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证明: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议决议;

  3、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付本。

(四)年检

  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三十天内,必 须到主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分支机构随隶属企业法人年检。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上月财会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证明;

  4、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应提交许可证;

  5、营业执照正、付本和分支机构证照及复印件。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推荐阅读2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1]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七、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其他相关材料。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股份公司章程应载

  明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准予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九、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

  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

  议;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

  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公司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四)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六)原执照正副本。

  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一、变更

  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

  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分公司的登记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违反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而变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分公司迁入的新营业场所跨原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向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六、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应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七、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对核准变更的,焕发《营业执照》,对不予变更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推荐阅读3

  开办私营企业的登记程序与条件和名称登记

  也许您在初步了解了私营企业的申请条件以后,办企业、做老板的想法会油然而生。那么,只要您符合上面所说的条件之一,那么下一步就着手申请了,一提到申请,有些人可能就顾虑重重了:这里跑,那里找,今天这个文件,明天那个证明,何时才能批准呢?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也是徒劳的,登记只要完成两个步骤就可以了,一个是“名称登记”,另一个是“开业登记”。也就是说,您所开办的企业要有个“名字”,而这个“名字”是以后经营时的一个“牌子”,一提到这个“名字”,别人就会马上想到您开办的企业,所以,不要小看只是一个“名字”,它可以闯出您的经营品牌,打通您的市场销路,这么说来,必需要办理一个登记手续,这个手续叫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其实,您只要写一个申请书,带着您的身份证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手续了,工商局在10天内就会给您一个答复。如果核准了您的企业名称,那么您可以再继续办理“开业登记”了。

  下面就来说说“开业登记”。首先,您要去工商局填写一份申请书与履历表。您要开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您要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就填写《公司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股东(自然人)履历表》,然后向工商局提交相应的文件或证明,比如,开办合伙企业的,要提交合伙协议,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提交公司章程;另外,您的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件、场地使用证、验资证(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企业职工花名册等。

  接下来就是工商局的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您的申请基本符合开业条件的,工商局就会发出一个《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然后交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当然,您的申请也可能由于不具备开业条件,而不予登记受理,但工商局会告诉您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只要您领取了那张《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那么,工商局就会在30日内作出一个决定,要么核准登记,要么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后,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核发营业执照。不同种类的私营企业,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也不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然,工商局只要核准登记,它应当自作出决定的那一天起15日内通知您,并发给您营业执照。如果工商局审核后不予登记的,也是在15日内通知您,发给一张《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退回您提交的文件和证明。不过,只要您不搞欺诈,符合条件,实实在在地把您的情况告知工商局,那么,工商局不会轻易驳回您的申请的。

  营业执照领取以后,再分别刻制一个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同时到银行开个账户,然后到工商局备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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