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时间:2022-10-26 12:34:3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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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平水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我院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内容为:

  1、专人负责:药剂科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备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专柜加锁: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需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并加锁,门、窗有防盗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3、专用处方: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专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4、专册登记: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5、专用帐册: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第二类精

平水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玉医2007,9,1)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

  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药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方可入库及领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及安全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专用保险柜进行保管,存放地点的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2)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保卫科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地点的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专用账本,设专柜保管并双人双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严禁外借。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实库存管理,每天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管理人员应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7)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分管领导、玉溪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汇报,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8)住院药房管理负责人须协助医务科每季度检查各临床科室小药柜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保管、质量、有效期及数量。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应给予指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处理。

  9)药库人员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及时更换印鉴卡。

  10)药库人员须严格执行注射剂“计划制”和其它剂型“备案制”的采购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印制、保管及领用管理

(1)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定量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后勤服务中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认真记录专用处方的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统一由科室护士长到后勤服务中心处领用,科室须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认真记录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做到妥善保管、登记发放。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在医院网站上进行通告。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处理。

(7)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两年以上,其专用账册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统一由医务科管理。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病历由医院保管。

(3)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给患者注射,并带回空安瓿和残留液,24小时内交还药剂科。

(4)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到院外使用时,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者的身份证明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且医师应在相应的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4个月,医生应要求患者复诊,确定需要继续使用的方可开具处方;以后每4个月患者必须复诊一次。

(6)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实行限量管理。

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③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

  3)门诊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交由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后,方可将药交给患者。配药人员和发药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署全名。

(3)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4)成人注射室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门诊药房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时,不发药品实物给患者,由药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针剂注射单交患者,患者持注射单即可到成人注射室注射。

(5)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6)药剂人员须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

  4)住院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

(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须在处方上签全名。

(3)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士,并要求护士在处方背面签名。

(4)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要回收空安瓿并登记。

(5)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6)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出院带药时须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7)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科室必须以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剩余原因)。

(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药剂科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管理

(1)药剂科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科室护理人员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登记制度;住院药房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严格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

(3)门诊护士按医嘱为患者注射完麻醉注射剂后,须立即收藏空安瓿并按时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登记并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管理

  凡医院目前没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管理须遵照我院的新药引进办法。同意引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药须及时向市卫生局和药监局备案,并按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使用(二○○七年一月九日)。

平水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

  醫院藥學工作規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严格管理,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科室主任、机关行政部门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药库采购员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药公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相关医药公司用专车送到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五条每次门诊、病区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并请领用人员协助校对,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第六条药库保管员和调剂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在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情况,避免过期失效,如储存过程中出现药品变质,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第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用药前医生应给患者建立相应的完整病历,对患者的用药史详细询问,了解有无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当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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