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3篇 分配分配再分配

时间:2022-10-29 15:31:2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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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3篇 分配分配再分配

关于分配1

  时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3-30 16:05:00 ] 作者:赵惜红 编辑:studa20

  摘要:在我国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而且这种趋势还在与日俱增,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不容忽视。它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要实行科学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妥善处理社会各个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且有利于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财产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分配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目前我国社会比较突出,并引起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改革开放之初的绝对平均主义到注重效率、适当拉开差距、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到现在部分社会成员差距过大这样一个过程的转变,使我们认识到,绝对平均不利于提高效率,而收入差距过大,将影响社会公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当今社会上出现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时候,就必须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与不合理现象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的作用。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城乡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应看到转型期急剧变动的社会结构及尚存欠缺的调节机制,使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呈“全范围、多层次”扩大之势。目前中国个人收入差距不合理表现在:

(一)不同群体收入差距大

  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其中行业间收入差距与不同群体问差距过大情况呈加速化倾向。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慢,过大的收入差距,甚至使“平均工资”指标难以反映普通职工真实的收入增长情况。更值得关注的是,收入扩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加速,至今仍呈逐年扩大之势。

(二)劳动报酬分配太少

  资本分配太多、劳动分配太少,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偏移。据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社会发展研究室介绍,2003年中国劳动分配率(劳动报酬占CDP比重)为%,2005年则降为%,两年之内下降16个百分点。与此对应的则是资本分配的比重提高,达到了1/3以上,远高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2004—2006年的统计显示,职工工资占CDP比重分别为%、%和%。

(三)少数人收入受益大

  尽管改革使大多数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但受益最大的和受益最小的群体相对固定。对于中低收入居民来讲,由于医疗教育改革偏差,使中低收入者医疗教育负担过重,加上住房以卖代租和房价暴涨,使他们受益较小。而极少数的部分群体受益较大。经国家有关部门测算,从家用汽车拥有量、住宅、银行存款分布差距等与收入水平的关系等指标分析,国民收入分配向高收入阶层倾斜态势。

(四)少数人财产比重过大

  中国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已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1%。近年来,全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已是劳动收入(城镇工薪收入和农村经营性收入)增长速度的一倍。尽管财产分布差距是收入差距逐年累计形成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人还不具备依靠财产改善收入的条件。高收人阶层在股市、房市等方面的加速扩张,将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

(五)国家储蓄增速过快

  国家和企业储蓄增速明显快于城乡居民储蓄增速。近年来企业的储蓄率在稳步上升,政府的储蓄率也呈急剧上升趋势,而居民储蓄率则在下降。

  个人收入分配持续扩大,沉淀了许多社会矛盾,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张力,有些甚至到了一触即发的严重程度,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对收人分配进行调整已是形势所迫。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基本因素是我国分配方式变革的结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差距的拉大是一种必然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合理的收人差距是一种动力,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有利于激发个人资本投入和智力投入积极性的发挥,是符合改革初衷的。但是,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扩大,是由许多不合理因素造成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二元”经济结构存在是导致收入分配扩大的根本原因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我国城乡差距之所以显著,这与政策有较大的关系。城乡差距问题在解放前就存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提出了加速实现工业化的奋斗目标。于是,政府通过政策和制度手段,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据统计,在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 100亿元;在1979—1994年的16年问,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 0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 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 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约12 986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总负担高达811亿元。“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近30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可统计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到倍,2004年和2005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倍的高位上。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要更大。

(二)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拉大居民间的贫富差距

  制度因素对居民个人收入有着直接的影响。社会经济制度上的缺陷对居民收人分配最有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低收入者保障不够和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两个方面。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主要体现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由于当前税制还有诸多缺陷,这一方面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收渊节,另一方面又大大限制了政府对低收入者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一是城乡居民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均。二是高低收入者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均,目前,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工薪阶层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一些高收入者却通过各种方式偷漏税,高低收入者的税负不均。三是收入再分配方面缺乏完善的政策措施,开征的税种少,税率低,管理不严,偷漏税现象严重,查处困难。由于税收不力,高收入挣得多,交得少,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刺激了低收入群体的不平衡心理。

(三)制度转型中的不合理收入

  许多不正常收入乃至非法收入都同转型期的种种无序状态有关。政府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对的,也极大的激励了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在于许多人似乎忘了先富的前提条件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1984年,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同时伴生的竟是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股份制改造,在一些地方竞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这些年,因为监督机制缺位,甚至是权力的介入,产生大量黑色收入,导致一部分人暴富,为广大人民深恶痛绝。另外,还有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西方把这种因享有特权而获得的额外利益的现象称为寻租行为。寻租泛滥,很多人产生严重的不平等。这些不合理收入,使一些人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在新一轮的角逐中,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四)劳动报酬水平偏低、增长幅度偏小,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快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结构比较单一,并且主要通过初次分配的形式来获得。而初次分配劳动报酬存在水平偏低、增长幅度偏小的情况。此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体系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低。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基本局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村居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并且社会保障基金基础脆弱,征收困难,缺口较大,总体保障水平低,没有发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的费用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3%。

  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思考

  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目前我国社会比较突出,并引起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种趋势还在与日俱增,在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它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怎样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应建立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逐步化解城乡二元矛盾

  关于农民收入的问题,这几年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但是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城乡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2004年、2005年、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农民收入增幅连续三年超过6%,是1985年以来的首次。尽管这几年农民收人增长的速度较快,但仍然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所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仍在扩大。2004年和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1和:1,2006年扩大到:1,绝对额的收入差距达到8 元。所以说,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促进农民增收的任务还非常艰巨。中央提出了“两个趋向”重要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根据上述论断,自2004年以来已经有22个省市陆续取消了农业税,从而标志着中国“以工哺农”时代的来临。不过,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农民人口比重较大,远远超过了别的国家实施“以工哺农”时候的水平,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在稳定、完善和强化农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市场化。借鉴国际经验,加速城市化和乡镇化发展,促进农村人口快速迁移,建立一个城乡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如何改革分配体制,如何增长广大民众的收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部分。对财产性的收入要放在中国当前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来理解,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群众的劳动收入在增长,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增长。如何让财富成为资本,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重要的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少数群众”拥有。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城镇居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2006年城镇住户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比2002年%提高了%个百分点。但还存在着问题:一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还很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也就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财产性收入为1 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元。二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还比较低,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仅为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是获得层次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窄。主要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现在看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最关键的是劳动收入提高。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现在,国家税收增长过快,是GDP增速的3倍。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的可行的办法就是适当减税。建立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企业员工工资的增长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二是企业员工货币工资要与物价指数挂钩。现在物价指数在涨,而居民收入增长相对过慢。另外,在经济转轨中,国有财富的转化与分配制度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这不仅不能为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性收入,而且还会人为制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三)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惩治腐败

  非法非正常收入等分配不公现象搞乱了经济秩序,极大地抵消了扩张政策的效力。利用权力、地位致富的人手中掌握资金虽多,但是,既不会用于投资也因职务高消费而无需再消费,故使大量资金不能形成国内有效需求。分配不公使部分人将主要精力放在钻政策空子、投机钻营牟、取暴利,而非法致富上,根本不会借助正当的生产经营来做大企业、扩大生产、发展经济,而谋求合法利益。分配不公会带来一定的经济风险,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加深城乡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已引起人们的不满,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对侵吞公有财产、偷逃漏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取得的收入必须坚决依法惩处。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

(四)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扩张需求总量

  要改变我国低收人群体特别庞大的现状,唯一的办法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从而迅速压缩低收入群体,扩张中等收入群体。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15%~20%,按照“橄榄型”最佳结构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扩大到35%~40%。当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应采取下列措施:大力发展经济,兴办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优质高效农业,大量吸纳高素质劳动者,形成较高回报,积极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多方面探索按要素分配的途径,为中低收入者获取资产性收益创造条件;想方设法为低收入者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机会,提高能力素质,努力增加中高级劳动者人数,扩大就业;拆除城乡壁垒,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等。

  总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个人收入在快速增长,致使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由于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健全、少数人通过非法权力与手段获取不正常与非法收入、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诸多原因,致使不同人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虽有它的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随之产生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推进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迅速建立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加强法制建设以消除非法正常收入现象、兴办新型产业以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从而有效的长期保持不同群体收入增长中的适当而合理的差距。

  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思考

  杨晶

【正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 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关乎全局的大问题,全党都应给予重视。①合理的货币收入差距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刺激社会成员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因为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创造价值量大或决策科学的劳动者就可能获取较高的收入。二是能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消费的总量和结构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消费结构的升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三是通过影响消费来促进生产的梯度转移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提高,但同时出现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扩大的现象。从基尼系数看,有三种估计:低估计零点四左右,中估计零点四五左右,高估计零点五左右。不管是哪种估计都可看出我国收入差距确实在扩大。

  一、关于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状况

(一)城乡差距是中国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

  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1985年达到历史最底点,为:1,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为:1,小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为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1,2003年扩大到:1,2003年扩大到:1。此外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03年的基尼系数扩大为,比1995年的最高点扩大3个百分点。在城镇居民内部,200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比2002年又提高。②

(二)不同行业存在不同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成分也存在着收入差距。

  一般来说竞争性行业收入比较低,垄断性行业收入比较高;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生产一线工人收入低;企业管理人员收入高,一般技术人员收入比较低。另外不同经济成分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距如,如国有企业职工不如一些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高,尤其不如外资企业职工收入高,国企业职工产值贡献率大收入并不高是不公平的。

(三)地区间收入差距问题比较突出。

  总的来说,我国东部地区收入比西部地区高;南方地区比北方地区高;城市比农村收入高;大城市比小城市收入高;边境口岸区比内地收入高,尤其珠江三角、长江三角洲、山东半岛、辽东半岛、京津唐保地区收入明显比一般地区高,少数富裕地区比中等发达国家收入水平差不了多少;老少边穷地区难以维持温饱,最穷的人均年收入不到三百元,总体说农村苦,农民穷,农业基础差,农民苦最苦是西部,1999年东部农民人均收入3612元,西部人均收1559元不到东部地区农村人均收入一半,只占城市人均收入五分之一。③

(四)体制外灰色收入和法制外黑色收入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的深入人心,经由合法合理途径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随着的收入差距,逐渐被人们理解、认同和接受,引发不满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和法制外的黑色收入。由于这些非正常收入都是通过非规范、违背法律犯规的途径获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因此,常规的收入分配统计资料中,一般都不能涵盖这些非正常收入。这部分非正常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占了一定比重,是我们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作为正常收入差异程度,若把垄断租金、非法经营收入、政府公务人员租金收入、社会成员偷税漏税收入、公共投资及公共支出转移形成的非规范和非法收入等计算在内居民基尼系数将达左右。另一项测算认为,1988至1999年我国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之间,属于比较合理收入差距范围,但如果考虑非正常收入因素,基尼系数基本处于~的差距较大的区间。④由于非规范非正常收入占相当比重,人们对由此而来的收入差距拉大愤懑不平。目前我国有一批百万富翁,还有少量亿万富翁,与此同时还有几千万人口收入达不到温饱线。贫困人口不仅农村有,城市也有,尤其城市下岗失业且无技能人员,他们比农村农民还困难,农民至少有一点土地保障生存底线,他们几乎没有可供依赖的生存资源。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大,城乡居民有不满情绪,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

(一)合理的因素

  1、地区之间由于地理与历史的因素,比如气候、土地、矿产、交通、原有经济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出现的收入上的明显差距。东部地区由于占了政策和地理位置之先,在改革开放中先富了起来。不同民族所占有的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很不相同。中国多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在世界上属于低水平,资源的相对不足,分布不均,使中国的地域性贫富差距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有效克服。

  2、由于各个企业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上,比如对把握市场信息、新品开发、营销策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经济效益不同而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价值规律在其中起重要作用,它通过价格、竞争、供求来促使资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企业提高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

  3、由于劳动者个人在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经营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创造的劳动价值也各不相同。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收入水平也不一样,既使收入水平相同,因家庭负担不同,也有生活上的富裕差别。在波兰,一个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人的贫困的可能性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的9 倍。因为在体力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收入的能力取决于受教育状况。

  4、由于现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以及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有起来的“大政策”,使一些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有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增加了收入,拉开了差距。中国地区之间的梯度差异主要是中央给予了它们在财政、投资和贸易方面的有利政策后,才迅速地显现出来和得以持续的。1997年,按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多少排序的前六名中,全部是东部地区(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和福建)。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差距难以遏制的最深层的原因之一。1998 年全国注册的私营企业 万户,注册资金总额为7 198 亿元,户均60 万元。超过50 万元的达到了1101 万户⑤。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大户,不仅属于高收入阶层,而且其财富正在以很快的速度递增着。

  上述种种收入差距,有的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的则与现行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有关,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所决定的,因而是客观的、合法的、也是必然的。它将进一步激发人们的致富热情和竞争意识,促使人们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致富门路,从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不合理的因素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与之相关的体制、政策、法律、管理还很不完善,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秩序还较为混乱,一些人获取的财富与其劳动投入不相称,致使我国在贫富差距拉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

  一是初次分配过程存在许多不平等竞争。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一些个别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或竞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获得垄断利润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群体或个人则不能,最终形成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所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就是说,不管你本事大小,如果进到一个好的行当里,收入必然就会高。像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等行业,垄断利润都很大。据调查1996 年江苏各行业,银行、邮电等工资最高行业与工资最低行业职业平均工资为211 比1。

  二是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调节高收入并对低收入进行转移支付是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手段。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有关手段及功能严重不足。在政府方面,主要问题是税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力; 在纳税人方面,主要是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导致我国“多数人的部分收入和少数人的主要收入”在事实上被隐藏起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软弱无力。据1993年统计,我国每年被截留、漏失的税款至少1 000 亿,相当于此前12 年政府欠下的全部内债。这笔巨款国税大部分显然转化为个人收入,一方面为高收入者“锦上添花”,另一方面使得政府没有财力通过转移支付帮助低收入者。

  三是寻租和其他腐败行为。一些社会成员通过偷税漏税、制假贩假、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攫取财富,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矛盾。当前,寻租一个基本表现形式是掌握公共资源的党政机关所行使的各式各样的行政“审批权”。这其中有些是设租行为; 有些虽然有一定的根据,但缺乏法定程序和必要的外部监督。为了通过各种审批,只好用钱开路。腐败无疑是在地下进行的,强行对其进行数据化推论,很难准确。但无论如何,腐败是一种敛财方式,现在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都有一定份额是由腐败造成的,这是确定无疑的。上述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存在,使一些人在短时间内暴富起来,成为百万富翁; 也使更多的人降低了对“贫富差别”合理性的可信度。

  三、缩小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政策问题和局部利益分配问题,而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体制问题。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贯彻执行、经济体制及其相关配套改革为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二)保持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

  第一,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第二,促进就业、建立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第三,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第四,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推动区域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第五,通过教育增加我国人力资本。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改革,人力资本要素将日益成为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通过加快教育方式改革,努力培养具有市场经济精神和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本。

(三)建立健全公平有效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是多种分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机制,一个是政府调节机制。一般情况下,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领域不能自发地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需要政府在再分配领域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如加强税收调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等。

  此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强化计划指导下的市场分配机制,减少国家的直接行政管理,加强对基础科研教育等领域收入分配的有计划行政调节,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完善社会分配制度,确保新旧制度的转换: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针对税收的管理,以及税收法的完善。要实行公平赋税,加强税收管理,健全法制,严明法纪。

  四、新时期居民收入分配观的应然重塑

(一)树立差别报酬的分配观。

  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有其合理性,因而市场主体的分配观首先是对这种差别报酬的认同。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有一部分可能是由于非法或不合理收入造成的,但这一部分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形成的差距,是经济转轨时期的现象,将随着整个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日趋下降。而大部分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是经济效率自身要求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根据各要素在市场运行中的不同贡献进行要素分配,要素贡献的不同自然导致要素报酬的区别。这种分配差距的存在,有利于保证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激励各要素占有者对要素本身的投资升级。自从1992 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要素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的领域和程度在不断扩大,而且我国较长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经济起飞阶段,要素的占有不可能完全平等,在要素稀缺的情况下,由要素分配而产生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将继续存在。因此,整个社会必须树立差别报酬的分配观,只有这样才能为要素分配提供基础性的理念支撑,使市场主体保持提高占有要素质量和合理配置要素的动力。

(二)树立公正合理的分配观。

  随着市场秩序的不断完善,必须压缩各种形式的等级收入和非法收入生存的空间,但这会受到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或者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市场法规的制定进行利己方向的干预,或者将权力作为一种变相资源,获取非法寻租收入。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在旧有的等级分配观受到冲击后还未能树立起公正合理的分配观。因此,树立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观,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分配是按对社会的实际贡献进行的;第二,这种贡献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评价的;第三,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参与社会某一分工的自由。只有树立这种公正合理的分配观,才能强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竞争、自强自立的观念。

(三)树立发展变化的分配观。

  中国社会的静止分配观尽管受到了很大冲击,但其影响并没有消失,例如很多下岗职工还是在等、靠、要,而不注重新的人力资本的培育;一些农村的居民,放弃政府引导的地理迁移和耕作结构的转换,而固守“祖田”;一些在职人员不注重知识结构等自身人力资本的升级,仍旧抱着一种“铁饭碗”的心理。其实,市场经济的快节奏必然伴随着市场各要素的激烈变动。例如,由于需求结构的升级等原因造成对原有产品需求的大幅减少,使这一产业的工作岗位大量闲置;由于生产、管理、决策等技术水平的提高,使传统型的生产个体失去竞争的实力。可见,由于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快节奏的变化,使各种要素的作用和报酬随之发生变化,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树立发展变化的分配观,就是要求能最大限度地预测相关趋势,提前进行生产结构的转型或要素质量的升级。可以说,发展变化的分配观,是对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结果上的体现,同时也对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牵引作用。

关于分配2

  班级管理细则

  班长:狄艺涵

  负责:班级奖励机制的执行。比如上课表扬够五次,印一朵小红花,在第二节下课时去找班长印。另如老师不在班里的一切事务班长有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纪律委员:巩丽阳崔昊

  负责全班的纪律,如:上课铃声响之后,而教师没有到班上的这段时间学生的纪律。

  学习委员:张涵越

  负责:早上领着全班读书,中午带领大家练字或者看书。

  劳动委员:郭林鑫梁皓艺

  负 责:每天检查卫生、教室包干区的卫生状况。

  大队干部:李佳雯

  负 责:参加大队部开会,并传达会议精神,组织相应的活动。

  大队委员:王彧 刘明宇

  负 责:每天的早上、下午做操的整队以及眼保健操的纪律。

  女生宿舍领队:秦钰璇

  女生宿舍领队:魏晨曦、王义翔

  负 责:每天放学的路队整队

  第一大组组长:

  衡昱欣负责:收发本大组的各类作业本。并有监督本大组

  成员及时完成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李宜翱 负责:每天分配小组劳动,并监督本组按时扫卫生

  赵紫涵 负责:如有背书作业,负责检查小组背书情况并记

  录

  第二大组组长:

  江凯雯 负责:收发本大组的各类作业本。并有监督本大组

  成员及时完成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梁浩艺 负责:每天分配小组劳动,并监督本组按时扫卫生 刘思暄 负责:如有背书作业,负责检查小组背书情况并记

  录

  第三大组组长:

  光世杰 负责:收发本大组的各类作业本。并有监督本大组

  成员及时完成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尹世豪负责:每天分配小组劳动,并监督本组按时扫卫生裴惠雯 负责:如有背书作业,负责检查小组背书情况并记

  录

  第四大组组长:

  范欣桐 负责:收发本大组的各类作业本。并有监督本大组

  成员及时完成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姚润祎负责:每天分配小组劳动,并监督本组按时扫卫生 马芮莹负责:如有背书作业,负责检查小组背书情况并记录

关于分配3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紧靠城市的农村集体土地陆续被征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导致纠纷不断发生,有些已经成为农村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亦困难重重。为此,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处理

  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表现,其特点就是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不能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人身上,这里的集体所有不同于民法理论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共同私有,不是个体私有的集合,每个农民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是集体土地的占有者、使用者,农民平等的在土地上劳动,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按劳分配”,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资分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并应当支付相应补偿费,同时规定除青苗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外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将其称为“卖地款”。将包含有土地价值的“卖地款”分配给个人所有,即将集体财产无偿地转化为私有财产,这似乎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现阶段,这又是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方式对封锁几十年的土地补偿费用途问题给予解冻,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2005年12月1日起,**省政府制定的《**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也开始实施。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也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受理及处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那么,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哪几类?是不是所有纠纷的起诉,法院都受理?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照《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以及“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和第二十三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三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一般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人认

  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高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若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以审判权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公正。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就个案发生法律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是对本组织全体成员有约束力的,个别人对方案有意见不等于全体成员都有意见。

  而实际上方案就是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少数人有意见是正常的。法院若对少数人或者某个人的诉讼受理后,对分配方案调整并不对案外其他人有效,其他同类人依生效判决应得利益必然会另行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完全偏离了法院审判解纷止争的功能。同时法院审判权也是对村民组织法定民主决策权的不当干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呢?依《解释》第三层意思,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以及《**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当,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对方案的纠正是从面上纠正,对全体村民有效。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当与不当的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其他相关规定也只是对前述规定的重述。除此,再无其他法律的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二是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一是被征地农户,二是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只要不违反此两条就应当认为是合适的。至于其中谁多谁少,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组织实际依民主议定原则灵活确定。

  那么又应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户”和“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这里的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指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际承包到土地的承包者,而不是被征承包地的所有承包者。一般而言,土地的承包者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但是,农村人口的户口变化实际上一直是成动态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变化将更加加剧,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人因考取大中专院校、婚嫁、参加工作、自然死亡等户口迁移或注销而实际还承包土地,因出生、婚嫁新增加的另一部分农村人口没有承包地。也就是说在农村,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实际承包土地,这种状况将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面对现实,机械的以实际承包土地者或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口者为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无法平衡相关利益是显易而见的。

  笔者认为,不管农村人口户口的怎样变化,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应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以此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能够平衡相关利益,也能被社会广泛接受,至于各自受益多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实际状况,自由确定。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违背上述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综上,本人的结论:

  1、原告是以土地承包者身份起诉,以其承包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为由,主张的是承包者依法应享受的权利,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予以支持,当时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其败诉;

  2、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或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反映,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基本原则,违背该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由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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