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3篇(信访工作问责办法)

时间:2022-11-01 00:08:2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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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3篇(信访工作问责办法)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工作责任

  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 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 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

  文章标题: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昌吉州《关于规范信访秩序加强依法信访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现制定___乡信访责任追究办法。

  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到位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出现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回群众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

  3、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向乡党委、政府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躲避群众,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发生赴州、区、进京越级集体上访的;

  4、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分管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受诫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免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给予组织处理:

  1、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市里组织的重要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群众赴区州市集体上访后,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到区州市集体上访的;

  3、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到市、赴省、进京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的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的;

  5、年内因信访工作,被责令重复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出检查的。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因信访工作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我市《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因信访工作违反党纪、政纪,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条例追究和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二、信访责任追究权限

(一)给予党政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由乡党委研究后执行。

(二)给予领导干部诫免的,由纪检委研究报乡党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免程序办理。

(三)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委办理。

(四)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乡信访领导小组和乡党委提出的意见,及时实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由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监督和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来源于.com,欢迎阅读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3

  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数:1194更新时间:2010-8-

  3第一条 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 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第七条 法规监察科负责人及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遇到困难或来访群众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领导约定接待事宜。

  第八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其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全科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 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法的;

㈡因执法不力、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过错、处置严重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㈢因不及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造成信访登记统计工作被动的。

  第十条 对交办、转办并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

  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无理缠访者,经教育劝阻仍肆意哄闹机关,情节严重的,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措施,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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