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作业3篇(国际商法作业答案)

时间:2022-11-04 18:04:0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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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3篇(国际商法作业答案)

国际商法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

  2、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在一定区域或处所,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商事行为。

  3、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4、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5、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

  6、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8、债权让与:亦称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依约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债权的行为。

  9、调解解决: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10、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运用各种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务及与商务有关的活动。

  1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P102、有效要约须具备哪些条件?P72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P119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P111P1235、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特点是什么?P68P69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方违约后卖方的救济方法做出了哪些规定?P1347、有效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P758、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1729、简述票据的特征。P、什么是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P、美国严格责任中免责有哪些理由?P、简述票据法律关系。P、产品责任法有哪些法律特征?P174

国际商法作业2

  1.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 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 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 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 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 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 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 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 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 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 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 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 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 毋需完全等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3.简述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对成立条件的规定。

  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4.什么是汇票的背书?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5.什么是票据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 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 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 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 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 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 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 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6.什么是专有技术?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是技术的一种,除具有一般技术所具有的共性外,它还具有自己的特性,它区别于一般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有技术的非专利性。专有技术是未取得工业产权的人类智力成果,是人们在生产、经营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由于某些原因,此项技术没有获得专利权,不具有专利所具有的独占性,是一种非专利技术。这一特性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区别的界限,但并不是说专利技术中就不会有专有技术。(2)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秘密性是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仅为持有人以及相关的少数人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持有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过正常的合法渠道他人无法获悉。一项专有技术一旦丧失其秘密性.为公众所知,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应用而不付任何费用,这一技术也就丧失。(3)专有技术的实用性。这一特征要求专有技术必须具有独特性,它和专利技术一样必须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够应用于实践。实用性是理论变为实践的条件,也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基础。(4)专有技术的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可传授性是指专有技术可以被同等专业人员所掌握,他们应用专有技术可以获得与持有人相同的经济效益。对于持有人所特有的功能不能为他人所掌握则不属于专有技术。(5)专有技术的动态性。专有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不是静止不变的。研究人员在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改进、更新,特别是在当今技术爆炸时代,技术更新更加频繁。专有技术和其它技术一样要求其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这样也可以保证专有技术的新颖性,提高其经济价值。7.什么是提单?提单具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提单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

  8.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简述其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第三,封闭性既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简述其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主要有:(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原因在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巨额资本的需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的特点。(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这种资本股份化的采用,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由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10.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哪些特点?

  答: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 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 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 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国际商法作业3

  一、单选题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d)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5、甲、乙签定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b)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 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6、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

  A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 本票无须承兑。

  D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7、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d)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8、(a)是存在于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A 资金关系

  B 原因关系

  C 票据关系

  D 非票据关系

  9、因税收、继承或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A)的票据权利。

  A 前手

  B 后手

  C 其他当事人

  D 第一持票人

  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b)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 3个月

  B 1个月

  C 2个月

  D 4个月

  二、多选题

  1、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cd)

  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C、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D、背书是无条件的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abcd)

  A、甲

  B、乙

  C、丙

  D、丁

  3、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cd)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4、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abc)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5、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

  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无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bd)

  A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 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 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7、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包括(abcd)

  A 背书人

  B 出票人

  C 承兑人

  D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

  8、本票上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ab)。

  A本票字样

  B 无条件付款的承诺

  C付款地

  D 出票地

  9、我国的支票种类包括(ad)

  A 现金支票

  B 即期支票

  C 远期支票

  D 转帐支票

  10、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包括(bc)。

  A 追回权

  B 付款请求权

  C 追索权

  D 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取得票据的权利

  三、判断题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对)

  2、汇票上不必记载“汇票”的字样。(错)

  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对)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错)

  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错)

  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对)

  7、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8、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

  9、支票另行记载了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

  10、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11、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对)

  12、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对)

  13、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对)

  14、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对)

  15、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16、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对)

  四、简述题

  1、简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2、根据教材,试述票据的作用。

  3、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4、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五、综合题

  1.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饼公司,用

  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2.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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