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庄镇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调研报告3篇(农村婚嫁流程调研报告提纲)

时间:2022-12-23 08:10:4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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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庄镇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调研报告3篇(农村婚嫁流程调研报告提纲)

公庄镇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调研报告1

  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公庄镇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调研报告2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镇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化成股份分红、土地补偿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多,这些变化给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的落实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特点

  近年来,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分析我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出嫁女上访案件增多。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加,村民待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访案件逐年增加,县妇联每年都会接到1至2起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案件。

  二是存在“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大部分是由村一级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由于有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没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三是各村情况纷繁复杂,呈多样化。虽然同样都是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但是各村由于土地、人员组成、村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呈现多样化。有些村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有些村规定出嫁女享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有些村采取私下协议的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条件,迫使出嫁女放弃今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些村不论出嫁女户口是否仍在本村,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一律剥夺出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的权利。这种村与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差距,造成了出嫁女上访量不断增加,加大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利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二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照人口分配经济收益。部分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

  三是对村民自治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当前,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和处理,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解决此类问题难度较大。

  四是现行的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存在矛盾。多年来的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种身份合一,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近年来,由于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宽了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有的地方就以“人户一致”为由,强制要求出嫁女迁出户口,从而否定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消其享有的相关经济权益。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又没有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入男方所在地的规定,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村,出嫁的妇女不肯迁出户口,客观上造成人口密度不断加大,利益冲突日益明显。

  五是救济手段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此类问题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出嫁女找村干部,村干部担心得罪村民丢失选票,以村规民约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由,过份强调“村民自治”,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不予以纠正废止。找镇政府或街道,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果强制执行,则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找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予受理。由于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关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判决出嫁女胜诉,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找妇联,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以上种种原因,致使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当前农村问题上访投诉的热点,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解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村出嫁女土地问题日益突出,情况复杂,在现有的情况下,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政策法律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的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逐步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出嫁女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她们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进一步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三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决。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四是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家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规章,授权基层政府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五是畅通救济渠道。在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一要重视通过行政力量解决问题。党委、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把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克服无可奈何、无关紧要、无所作为的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对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正视问题,明确态度,及时调处和化解。二要运用司法手段加以解决。各级法院对于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诉讼,按照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加强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进行调解,做出合理判决,切实保护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石城县妇联

公庄镇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调研报告3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

  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三、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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